舉證上司貪污之後,她自己成了「貪污犯」

發表:2007-02-02 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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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島市民何靜華舉證辦事處上司王曉平貪污罪,然而法院認定王曉平有罪但有立功表現免予處罰,而王立的功就是揭發何靜華貪污。此案法院三次一審,兩次被退回重審,一位關鍵證人閃爍其詞前後矛盾的證言竟也被採納。至今,何靜華已被羈押近兩年。

舉證腐敗之後,她成了「貪污犯」

中國青年報2月1日報導 秦皇島人閆建平有些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一會兒涕淚滂沱,一會兒又面露笑容。在這個退休警察心裏常有一個夢魘——他的老婆何靜華被「陷在大牢裡」了,而且被關了快兩年了。

何靜華則要比她丈夫平靜很多。2006年12月7日,她在河北省秦皇島市看守所再一次在上訴書上簽下了自己的名字。這是她第三次不服一審有罪判決提起上訴。600多天的鐵窗生涯,並不能讓這個45歲的女人承認公訴方的指控。

「我沒有犯貪污罪。」她對代理此案的律師孟令彤說。

從證人到「罪人」

2005年4月11日,何靜華忘不了那一天。當天,她被秦皇島市海港區檢察院以涉嫌貪污刑事拘留。此前,她丟掉了太平洋保險公司秦皇島分公司文化路辦事處內勤的工作;再往前,她在單位被兩個戴口罩的人當眾毆打,事後還被電話恐嚇。

他的丈夫閆建平認為,上述一切都跟何靜華曾經為一起貪污案作證有關。貪污案的主角是何靜華曾經的頂頭上司——文化路辦事處原負責人王曉平。2003年8月,王曉平被人舉報侵吞巨額公款。該案作為大要案,經河北省有關領導批示,指定由撫寧縣檢察院偵辦。

撫寧縣檢察院立案後發現,王曉平案的告破必須依靠何靜華的協助。何是文化路辦事處的內勤,負責微機出單、收取保費、報賬等業務。如果王曉平有貪污行為,無論如何是避不過何靜華的。事實上,何靜華也確實留存著一個不為人知的賬本,記錄著辦事處諸多不尋常的「業務」。

閆建平並不願意妻子去招惹官司,尤其是王曉平的這件案子。「她(王曉平)是個有能量的人,我們得罪不起的。再說,平白結這個仇家完全沒必要。」可是,在撫寧縣檢察院的堅持下,同時也害怕王曉平把責任轉移,何靜華還是掏出了自己留存的賬本,配合公訴方一起查辦王曉平貪污案。

然而,令何靜華想不到的是,撫寧縣法院最後判決王曉平貪污罪成立,但是鑒於本人在羈押期間積極揭發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現,而免予刑事處罰,追繳違法所得13124.5元。那麼,王曉平揭發的是誰呢?秦皇島市海港區檢察院2005年4月25日的一份「情況說明」顯示,王曉平揭發的正是該案證人何靜華。

王曉平舉報說,何靜華在任內勤期間私自填寫保險單,將收取中國外運秦皇島口岸實業公司的73703元保險費(轉賬支票)未入單位財務賬,通過秦皇島市瑞通發展有限公司轎車特約服務站的賬戶提取現金,給口岸實業公司返還安全獎7370元後,餘款66333元據為己有。憑此海港區檢察院拘留了何靜華,並於 2005年4月25日依法批捕。

於是,曾經的同事又一次轉換了角色。

三次一審兩次退回

2005年11月7日,秦皇島市海港區人民法院就何靜華貪污案作出判決,認定其在為國有公司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66333元,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追繳違法所得。

何靜華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06年1月10日,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此案做作出刑事裁定書,認為原審判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楚,撤銷了一審判決,發回海港區法院重審。

2006 年5月15日,海港區法院在沒有任何新證據的情況下,再次作出與第一次判決完全相同的判決。何靜華再次不服,提出上訴。秦皇島市中院於2006年7月10 日又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並且稱「程序不合法」。3個月後,海港區法院沒有提供新證據,繼續作出維持原判的決定。

記者在海港區法院見到了該案審判長劉艷紅。她告訴記者,何案的證據都是經過法院認真核實過並且綜合考慮認定的。至於為什麼市中院兩次發回重審,劉艷紅認為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不過,何靜華的辯護律師孟令彤卻不能同意這種說法。她認為,既然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那麼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公訴機關和一審法院就應該進一步查清事實、補充證據,然而海港區法院三次依據相同的證據,三次作出完全相同的判決,已經失去了發回重審的意義。「這是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並致使何靜華長期超期羈押。」

到底誰是貪污犯

孟令彤發現,口岸實業公司保費在王曉平案中也曾經出現過,而且何靜華的賬本對此也有證明,但是公訴人員最後並沒有對包括這筆款項在內的大額款項提起指控。王曉平的舉報讓這些保費的去向又成為關注的焦點。

在海港區法院認定的證據中,秦皇島市瑞通發展有限公司轎車特約服務站郭洪艷的證言是很關鍵的一個。郭洪艷證明:2000年6月27日,何靜華來到瑞通服務站,讓郭把金額為73703元的轉賬支票兌換成現金,並要求於兩日後交給她。6月29日,郭洪艷將73703元交給何靜華,並且沒有讓何打收條。

可是,當孟令彤找到郭洪艷核實時,郭卻言詞閃爍,說話內容前後矛盾。「同一筆款一會兒說交給了王曉平,一會兒說交給了何靜華,一會兒說交給了她們兩個人,一會兒又什麼都記不清了。對這樣反覆的證言不知道為什麼法院會採信不疑。」

事實上,2004年7月,郭洪艷在撫寧縣檢察院調查王曉平案作證時,稱該轉賬支票已經通過她兌換為現金,交給王曉平了。2005年4月,郭洪艷在海港區檢察院作證時,又稱該款交給何靜華了,王曉平當時不在場。2005年年底,郭洪艷在孟令彤取證時,稱該款是王曉平、何靜華一起去取的。2006年4月,郭在出庭作證時,當律師詢問當時王曉平是否在場時,她又稱「記不清了」。

2006年10月27日,海港區法院重新對郭洪艷取了證言,當被詢問「在兩個檢察院的調查筆錄中,關於你將73703元現金交給誰相互矛盾,你怎麼解釋」時,郭洪艷稱「何靜華與王曉平總在一起,取現金時給誰都無所謂」,而對於「這筆現金究竟給誰了」的詢問則稱「記不清了」。10多天後,針對郭洪艷這個新的證言,海港區檢察院在訴訟階段,再次對郭洪艷取了筆錄。筆錄中,郭洪艷強調證言以海港區檢察院作的兩次筆錄為準,再次推翻了其他證詞。

此外,作為該案的舉報人,王曉平證明:中國外運秦皇島口岸實業公司這筆業務不是自己做的,是誰做的不清楚。可是,本案證人投保方陳朝生卻向律師證明,在保期過後,王曉平將該筆業務的12份保單正本全部拿走了。

「為貪污案提供證據,何靜華盡了一個公民、一個證人的職責。其後,被檢舉人王曉平卻作為舉報人指控何靜華。而且,我們不明白,在何靜華案沒有查清前,王曉平怎麼就能夠以立功表現免予刑事處罰呢?」孟令彤說。

来源:中青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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