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百名幹部為何要給縣長「送錢」?

作者:陸志堅 發表:2007-07-22 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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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和順縣原縣長崔保紅受賄人民幣286萬餘元案發,不久前被送上法庭。隨著庭審和有關部門調查的深入,一個令人震驚的事實浮出水面:給崔保紅送錢的幹部竟達近百名,僅正科級以上幹部就達61人,除紀檢、組織部門外,縣直單位主要領導無一免「俗」。(7月19日 新華網 )

從此案的調查材料看,儘管近百幹部向崔保紅行賄的原因各不相同,但向其送錢卻是和順縣職能部門想保烏紗者的一種「慣例」。而據行賄者透露,就是怕崔保紅「刁難」。

譬如,城建局長希望建設工程款早點到位,先後分8次送給崔現金6.8萬元;農機局長想多爭取一點辦公經費,多次送給崔2萬元;煤運公司經理希望得到縣長的工作支持,分8次送給崔31萬元;而財政局長聽縣長說「早就該提拔了」,便分9次送給崔7.5萬元……如此種種,既赤裸裸地暴露出了崔的貪婪無恥,也說明瞭崔的縣長權力濫用到了極致。

那麼,崔這種「刁難」的權力又是何來?

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從崔保紅的身上,再一次驗證了此話的準確性、真理性。在和順縣,崔的話就是權,就是法,就是錢。想提拔的、想得到工作支持的,都必須打通崔這一關。而疏通關節靠什麼,唯一的法寶就是「錢」。顯然,近百幹部如此心照不宣地送錢,甚至成為幹部中的一種潛規則,那些監督職能部門在幹什麼?無疑,「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難,輿論監督太晚」成了最好的註腳。權力一旦脫離有效監督,就會如同洪水氾濫、野馬放韁而肆意所為。

按說,在崔保紅之上還有縣委,重大工程項目建設、人事調整都必須經過縣委集體決定,而縣長只是縣委常委中的副書記,沒有「一錘定音」的權力。可事實上,崔卻擁有最後的裁決權和拍板權,成為別人追蠅逐臭的對象,這只能說明和順縣委民主議事制度是一種擺設,縣委集體領導作用的圖有虛名。在重大事項的決策上,往往是極少數人說了算。如此,也就無形地縱恿了崔以權謀私的瘋狂行為,權力完全淪變為了攫取個人私利的「工具」。

幹部的集體「沉淪」。為工作、為仕途、為子女,你送我也送,且「爭先恐後」地送,非但不覺得這是違法,反而認為這是一種「有效」的工作方法,融洽感情的最好「敲門磚」。政治生態環境的變質,也就一定程度地助長了崔的錢權交易行為,以至於崔不送錢不辦事、視錢多少辦多大事,貪婪到了厚顏無恥的地步。

崔已受到了法律的嚴懲。近百幹部送錢保平安,值得我們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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