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錦濤能把土皇帝「關進籠子」嗎

作者:胡星斗 發表:2008-01-11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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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兩年,中國發生了一系列著名的公權私用案件,如重慶"彭水詩案",彭水縣教委科員秦中飛發簡訊《沁園春·彭水》,被認為誹謗了縣委書記和縣長而被拘;

山西"稷山誹謗案", 稷山縣三名公務員因舉報縣委書記而獲刑[附件五];

陝西"志丹誹謗案",志丹縣兩人因編髮"辱罵政府機關領導幹部"的手機簡訊,被公安機關以涉嫌誹謗罪的名義逮捕,轉發此簡訊的4名科級幹部,則被免職和紀律處分[附件四];

山東"高唐誹謗案",高唐縣三人因在網路上發表批評縣委書記的帖子,被公安部門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侮辱"、"誹謗"縣委書記;

最近,又有陝西"綏德事件"[附件一],陝西綏德縣職中校長為了讓助學金在年前下發到學生手中,去找縣長簽字。而縣長要去參加一個會議,心急的校長追著縣長並打開車門,希望縣長簽完字再走,豈料此舉引來麻煩,校長被當地教育局責令停職,向縣長道歉,公安部門以妨害公務為由將其拘留7天。

2008年1月4日,因為一篇報導涉及遼寧西豐縣縣委書記張志國,西豐縣公安局以"涉嫌誹謗罪"對《法制日報》記者朱文娜進行立案調查,西豐縣公安局多名干警趕到法制日報社對記者進行拘傳[附件二]。

新華網網友對此案有許多精闢的留言[附件三]。附件四、五對這些案件也有反思。

沒有被揭露曝光的土皇帝為非作歹的事件肯定不計其數。

2007年,是我最悲觀的一年。

胡錦濤能否管得住縣裡的土皇帝?

中國能否進行政治體制改革?能否解決土皇帝集黨委行政人大、公安檢察法院大權於一身的現象?如何對土皇帝進行監督,防止權力機關中出現的人身依附現象?如何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通信自由?如何實現公檢法相制約、司法獨立以及紀委、監察、審計、反貪的自主運作?如何建立現代新聞制度、公民監督制度,何時制定《新聞法》、《舉報人保護法》、《陽光財產法》?

我瞭解了太多的黑幕:上級調查組只聽土皇帝的匯報;上級宣傳部門拿了錢就幫助土皇帝封鎖新聞;地方公安憑著土皇帝的話就可以隨便抓人;得罪了土皇帝就以經濟理由或者非法持有國家機密、非法集會等理由拘捕、判刑;以及勞教、信訪、腐敗、特權、黑社會......。

沒有現代國家制度、現代政治制度的建立,這些問題永遠是無解之局。

現代人類文明的最偉大的成果不是令人眩目的科技,不是不朽的文化經典,而是把政府"關進了籠子"。只有約束官權,讓人民群眾來監督官員,把土皇帝"關進籠子",才能建成法治政府、法治國家、和諧社會。

胡錦濤能把土皇帝"關進籠子"嗎?



附件一:陝西綏德事件。



震驚:校長為落實助學金求縣長簽字竟被停職拘留

2007年12月29日 17:57:37  華商網



核心提示:陝西綏德縣職中的校長為了讓助學金在年前下發到學生手中,去找縣長簽字。而縣長要去參加一個會議,心急的校長追著縣長並打開車門,希望縣長簽完字再走,豈料此舉引來麻煩,校長被當地教育局責令停職,向縣長道歉。公安部門也將其拘留。

國家財政部、教育部明文規定,職中學生的助學金"應於學生入學一個月內"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然而綏德縣職中校長為了讓這筆資金在年前下發到學生手中,去找縣長簽字。而縣長要去參加一個會議,心急的校長追著縣長並打開車門,希望縣長簽完字再走,沒料此舉給自己帶來麻煩。當日綏德縣教育局作出處理決定,責令校長停職,向縣長賠禮道歉,並被要求做檢查。公安部門隨後也以妨害公務為由將該校長行政拘留。

落實助學金找縣長簽字

今年6月21日,國家財政部、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資助標準每生每年1500元。還要求學校於學生入學一個月內將助學金髮放到受助學生手中。但綏德職業中學到目前為止仍未給學生發放這筆資金。"眼看到年底了,娃娃們都等著這筆資金。"得知這筆資金第一批發放給每個學生750元後,心急如焚的職中校長高勇找各級領導簽字,希望盡快落實。

在教育局長和主管副縣長簽完字後,12月25日8時40分,高勇找縣長崔博簽字。高勇說,他到崔縣長辦公室時,正好縣上紀檢部門一負責人在匯報工作,他就在門外等候。等到崔縣長出來後,他跟在身後匯報情況,希望崔縣長能盡快簽字。

據瞭解,當時崔博正準備參加一個電視電話會議,在從三樓辦公室走向一樓過程中,高勇一直在請求。到了政府大樓門口,高勇說他拉開車門,崔縣長坐上副駕駛位置,看到車門關上,他就立即把車門打開,"希望他能簽字"。然而,急著開會的崔博看到此情形,立即大喊保衛科人員。一旁的人事局一離職人員和教育局局長將高勇拉開。

校長被處行政拘留7天

高勇說,他從縣政府回到學校後,就立即被教育局領導叫去,局裡行政領導都在,隨後宣布三條決定:一是責令高勇立即停職,二是要求他向縣長賠禮道歉,第三是要求他在政府合適場合做公開檢查。宣布決定後,教育局長、教育局工會主席、政府辦主任和職中兩名副校長一起到縣長辦公室,此時崔縣長已經開完會議。教育局長當面批評了高勇以後,高勇也向崔縣長賠禮道歉。

然而,從縣政府出來後,綏德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又將高勇"請"去,說要談話瞭解情況。從上午11時30分直到下午6時,高勇一直呆在派出所。晚上6時左右,城關派出所所長宣布公安局決定,對高勇處於行政拘留7天,理由是妨害公務。高勇說,後來警方又讓他叫來教育局領導,交了5000元保證金,然後回家。"我就是嚥不下這口氣,縣長簽個字咋就這麼難?"儘管已經回家,高勇仍然想不通此事。

65名學生得知此事很氣憤

昨日上午,已經三天沒有吃飯的高勇躺在床上,桌子上放著五六碗冷飯。五六個學生在床前勸說:"高校長,你吃點飯吧!""高校長是為了給我們要助學金才受的氣。"這些學生說,他們學校共有65名學生,都是農村來的,高校長平時對他們很好,得知此事後,他們都感到很氣憤。

教育局長:雙方沒有發生衝突

昨日下午,綏德縣教育局局長劉世國說,當日他一直在現場,雙方既沒有發生言語衝突,也沒有身體衝突。不過鑒於事情影響惡劣,所以教育局暫時做出處理決定。他說,領導要開一個重要會議,高校長拉著車門就是不讓走,周圍圍觀人很多,也導致崔縣長開會遲到了十來分鐘。至於對高校長的處理決定,也是局裡做出的決定,與縣上領導無關。

公安局:已經構成妨害公務

城關派出所張所長說,此事他不願意談。縣公安局局長任文國告訴記者,事情發生的當天上午,縣長把他叫到辦公室講了事情經過。公安機關隨後對此事立案查處,高勇已經構成妨害公務,公安機關的處理沒有問題,而且警方也沒有關押當事人,讓他回家了。任文國說,如果高勇認為公安機關對他的行政處罰不當,完全可以到上級公安機關或者法院申請行政復議。

記者電話聯繫上了崔縣長,崔縣長說他在榆林市,並和記者約好在榆林市見面。記者趕到榆林市後,崔縣長又在電話裡說他回到了綏德。關於高校長被拘留一事,崔縣長說他事後才知道,然後說還有別的事情就匆匆挂斷了電話。 (本文來源:紅網 作者:任建飛)



附件二:遼寧西豐公安進京抓記者事件。



因報導涉及縣委書記負面 遼寧西豐公安進京抓記者

2008年01月07日 07:09:15  來源:中國青年報



因為一篇報導涉及遼寧省鐵嶺市西豐縣縣委書記張志國,西豐縣公安局以"涉嫌誹謗罪"為由對採寫報導的《法制日報》記者朱文娜進行立案調查。1月4日,西豐縣公安局多名干警趕到法制日報社對該記者進行拘傳,未果。

2008年1月1日出版的《法人》雜誌(法制日報社主辦)刊發了記者朱文娜採寫的《遼寧西豐:一場官商較量》,報導了西豐縣商人趙俊萍遭遇的"簡訊誹謗"案。

該報導的主要內容是,趙俊萍在西豐縣擁有兩家加油站和一個自選商場,2006年,趙擁有的瀋豐加油站被列入拆遷範圍。西豐縣拆遷辦委託縣房產局房產評估事務所對瀋豐加油站評估,評估值為364萬元,但開發商不同意。縣拆遷辦組織第二次評估,價值為22萬元。對此,趙俊萍不同意,她多次找到拆遷辦協商,但終未達成協議。

2006年5月,瀋豐加油站被強制拆除。趙俊萍先後到多個部門反映此事。2007年2月28日,縣委書記張志國表態:不能給趙俊萍補償;趙俊萍的兩個加油站(另一個加油站與拆遷無關)都不准開業;要把趙俊萍的企業從西豐縣地圖上抹去;和縣裡對著干沒有好下場,要用公安力量對趙俊萍採取措施。

2007年3月3日,西豐縣公安局稱接到"舉報",反映趙俊萍的自選商場涉嫌偷稅,對趙俊萍立案偵查,並在縣電視臺播發通緝令,通緝趙俊萍。

正在瀋陽治病的趙俊萍激憤之下編了一條簡訊,發給西豐的部分領導幹部:"遼寧西豐有大案,案主姓張是正縣,獨霸西豐整六年,貪贓枉法罪無限。大市場案中案,官商勾結真黑暗,烏雲籠罩西豐縣......"

簡訊發出的當天,西豐縣公安局"根據縣領導指示"以涉嫌誹謗罪將參與發簡訊的趙俊萍二姐等人抓捕。

聽到家人被抓後,趙俊萍於3月15日攜帶關於縣委書記張志國涉嫌違法的舉報材料進京,打算向中紀委反映情況。3月21日,西豐警方從北京將趙俊萍抓回西豐,沒收了全部舉報材料。

10月30日,趙俊萍被羈押7個多月後,西豐縣法院開庭審理趙俊萍涉嫌"偷稅、誹謗"一案。

本報記者得到的西豐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7)西刑初字第168號顯示,2007年10月8日,西豐縣檢察院指控趙俊蘋(曾用名趙俊萍)犯偷稅罪、誹謗罪,並向西豐縣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於同年10月13日立案。11月20日,西豐縣檢察院以本案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要求撤回起訴。12月7日,西豐縣檢察院再次提起訴訟。

2007年12月28日,西豐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關於誹謗罪,判決書說,被告人趙俊蘋為泄憤夥同他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已構成誹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處罰,在誹謗罪中系共同犯罪。

法院認定,趙俊蘋犯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7萬元。

2008年1月2日,《法人》雜誌關於此案的報導被網路媒體廣泛轉載,相關評論也比較多。

當天,西豐縣人民檢察院向趙俊蘋姐姐趙俊華下達西檢反貪詢﹝2008﹞1號文書稱,"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茲因群眾舉報趙俊華行賄一案,請你於2008年1月3日零時接受詢問,詢問地點:西豐縣人民檢察院"。

趙俊華向本報記者出示了這份文件。趙俊華說:"2008年1月3日零時我被帶到縣檢察院,工作人員問我給記者朱文娜多少錢,我回答自己根本不認識朱文娜,更沒有給她錢。工作人員說,不可能,你不給錢記者怎麼會大老遠地從北京來西豐?"

趙俊華對本報記者說:"一名副檢察長對我說,我們已經派人到北京抓朱文娜去了。你犯行賄罪,記者犯受賄罪和誹謗罪,到時候一起判。"

12小時後,趙俊華被准許離開西豐縣檢察院。

2008年1月4日上午,西豐縣委宣傳部部長李福路、西豐縣政法委書記周靜宇趕到《法人》雜誌,找到雜誌總編輯王豐斌進行交涉,並與記者朱文娜見面。

當天下午5時左右,西豐縣公安局多名警察來到雜誌社,稱朱文娜因"誹謗罪"已經立案,要求向朱文娜"瞭解情況"。《法人》雜誌總編輯王豐斌向本報記者證實,西豐縣警方向他出示了警官證、對朱文娜的《立案通知》及《拘傳證》。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對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根據案件情況應予拘傳的,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可以拘傳。拘傳必須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2008年1月6日晚9時20分,本報記者撥通了西豐縣政法委書記周靜宇的手機。周靜宇向記者證實了和宣傳部部長一起到《法人》雜誌交涉的事。關於西豐縣公安局以"誹謗罪"對朱文娜立案並赴北京抓捕一事,周靜宇說"確實已經立案"。

周靜宇否認立案和西豐縣委書記張志國有關。他說:"我們周書記是寬宏大量的人,他曾說,報導對我個人有什麼損失不算什麼,但不能因此讓我個人對西豐發展付出的汗水付之東流。"

周靜宇對本報記者表示,記者朱文娜採寫的報導通篇失實,嚴重影響了西豐的形象,《法人》雜誌應當立刻採取行動補救,"我們不採取相應措施,是對全縣人民不負責任!"

《法人》雜誌記者朱文娜對本報記者說:"到西丰採訪是我的職務行為,由此引發的問題報社正在處理。我相信組織,個人對此不發表評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一)告訴才受理的案件:1.侮辱、誹謗案......"

趙俊蘋代理律師高義寶對本報記者說:"從法律規定看,西豐縣檢察院指控、西豐縣法院判決趙俊蘋犯誹謗罪本身就違法,也是非常荒謬的。從本案看,所謂誹謗罪的受害人是西豐縣委書記張志國,可整個卷宗沒有張志國的任何材料。我們向法院要求張志國到庭,說明受到了什麼損失,根本沒人理睬。"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律師周澤說:"如果西豐縣委書記張志國認為趙俊蘋編髮的簡訊或朱文娜的報導對他造成了誹謗,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西豐縣公安局以誹謗罪對記者立案調查明顯違法。一條簡訊引發兩起誹謗案,應該引起社會的關注。" (劉萬永)



附件三:新華網網友對遼寧西豐公安進京抓記者事件的留言。



又是一起典型體制問題的大暴露,政法機關就是這位縣委張書記的私人工具,他的膽目空一切的如此之大,又有誰能說的清楚他背後有多少不可告人的勾當在保護著他呢。

法制教育和依法行政從官員抓起,中國法制才會真正進步!

根據報導看,第一次房產評估事務所評估價為364萬,第二次縣拆遷辦組織的評估僅只有22萬,差距之大駭人聽聞。這難免讓人懷疑是不是黑社會在黑吃黑?當事人為解心頭之恨,罵幾句人,發幾句牢騷,儘管有不實之詞,也在情理之中。開明一點的會不以為然,只有那種老虎屁股摸不得的霸王才會趕盡殺絕。

公安部也應加強對下級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教育,使他們成為維護社會穩定的精英,而不是某個人的打手。有人說報導損害了西豐形象,說者是不是要反思:如果當初你們依法執政,還能出現今天這樣的問題嗎?

如果報導屬實,這樣的縣委書記已經與黑老大沒有什麼區別,而且比黑老大更霸道。

現實的無數情況不斷表明,基層,尤其是縣級已成為腐敗的重災區;縣官,尤其是縣委書記已成為腐敗的重點戶,濫用公權,棚架政策,州官放火,一手遮天,並已發展為大有普及燎原之勢。遏制腐敗,預防腐敗應從基層的制度抓起,應從基層的組織抓起。見一個抓一個只是權宜應付,從制度,從基層,從落實,從認真抓起,讓普通老百姓能切身感受得到。只聞貪官不斷被抓,不見身邊有何變化;法律政策紙紙不斷,我行我素前仆後繼,實不能換得民心。

從此新聞事件可反映三個問題:一是縣委書記為所欲為,目無法紀。二是對縣委書記的監管形同虛設。三是公檢法已經成為某些人的工具,公權私用已經到了令人髮指的程度。

拘捕校長的縣長和要抓記者的縣委書記這兩件事,充分表明瞭現在有些基層領導幹部是"土皇帝",置黨紀國法不顧,為所欲為。中央政府要提高管治效率,保證政令暢通,依法治國,就首先要從這些幹部身上開刀。

警察不懂法可怕,檢察官也不懂法更可怕,因為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檢察權是對法律的執行和遵守進行專門監督的權力。檢察官連基本的"親告罪"都不明白,如何能正當行使檢察權?更可怕的是檢察官明白"親告罪"而秉承縣委書記的意志濫用權力......這個案子沒有看到公檢法互相監督,看到的是公檢法同心協力辦成鐵案......





附件四:"志丹縣誹謗案"再曝公器私用

西部商報 2007-11-22 08:26楊 濤



  近日,陝西志丹縣數人因一條簡訊被處分,其中4名科級幹部被免職。據稱,該簡訊有辱罵政府機關領導幹部內容。此外,公安機關調查後發現,李某、孫某編髮並傳播此條手機簡訊,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該簡訊流傳後,嚴重地損害了他人的人格和名譽,已觸犯《刑法》,涉嫌誹謗罪,被依法逮捕;另有劉某被刑事拘留。(相關新聞詳見本報昨日A16版)這場誹謗案與"彭水詩案"、"稷山誹謗案"儘管在情節上有所區別,誹謗的內容也不盡相同,然而,由於所涉及的對象是當地主要領導,因此,結果都驚人地相似,當地公安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動用公權力對所謂的"誹謗者"進行拘留、逮捕。

  刑法規定,誹謗罪,告訴的才處理,雖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但是,這幾起案件,即使當事人涉及誹謗,那也是只是對當地領導人的人身攻擊,並不涉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因此,公權力根本就沒有理由主動介入,進行拘留、逮捕。正確的做法是,如果當地領導人認為自己被人誹謗了,那麼請律師調查取證,而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誹謗者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刑法規定誹謗案為自訴案件,其本意就在於,雖然誹謗這種行為對當事人甚至社會都有一定的危害,但畢竟危害比較小,而且主要是對公民個人的危害,其本質上是一起公民之間的糾紛,是一件私事。因此,是否要追究誹謗者的刑事責任,完全由公民自己到法庭上尋求解決,司法機關不能主動介入。普通公民遇到誹謗,要自己向法院起訴;而地方政府領導,僅僅因為身份是官員,公安司法機關就主動介入,這如何能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不是"公器私用"還是什麼呢?

  但遺憾的是,在志丹縣這起誹謗案中,當地領導人動用公安司法機關越俎代庖,動用公權力來解決私人之間的糾紛,更為遺憾的是,公安司法機關明知誹謗案是自訴案件,仍然在地方領導人的壓力甚至是主動介入了這種私人之間的糾紛。在各地驚人相似的"公器私用"背後,就是在於目前我們司法體制的"地方化"、"行政化"的問題。在"地方化"、"行政化"下的司法機關,人財物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因此,地方政府領導人方便動用公安司法機關來解決私人的糾紛;而地方的司法機關為討好地方政府的領導人,甚至不用地方政府領導人的命令,主動來對"誹謗者"進行拘留、逮捕、提起公訴和審判。

  行政權與司法權分立,才能保障"獨立行使檢察權"和"獨立行使審判權",司法機關才能通過行使司法權來約束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而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掌握在一身的權力是一種絕對的權力,這種絕對權力可以方便某些地方政府領導人任意行政,甚至藉助司法權來打擊報復。





附件五:稷山舉報案凸顯地方治理的深刻危機

胡星斗



據2007年4月9日《民主與法制時報》報導及《法制晚報》轉載:山西稷山縣人大法工委主任楊秦玉、縣委退休幹部南回榮、縣農機局局長薛志敬三人因匿名向運城市委書記、市長舉報該縣縣委書記李潤山而先後被捕,楊秦玉、南回榮以"誹謗罪"被判刑,薛志敬目前也已被公訴。

舉報信《眾口責問李潤山》:"首問書記李潤山,朝令夕改為哪般?二問書記李潤山,為啥引資惹禍端?三問書記好威風,總統套間辦啥公?四問書記財力漲,為何工資老不動",落入被舉報人李潤山手中,於是公安、檢察、法院如臨大敵,傾巢而動,全縣所有的在職和離退休幹部的手寫資料被送到公安局,重案大隊從上千份資料中最終找出了舉報人,先是楊秦玉、南回榮被捕,被開除黨籍,兩人在全縣五百多人的幹部會上作檢查,後被判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薛志敬外逃被通緝,後在山西太原被警方抓獲。

稷山舉報案凸顯地方治理的深刻危機,中央政府如不認真對待,後果將十分嚴重。

1、某些地方負責人特別是一把手已經把公檢法變成了私人警察、私人武裝、私人法院了。權力的私有化、法律的個人意志、私人的裙帶統治已經使得中國出現了"蘇丹化"(大量的土皇帝)的政治失控的苗頭。

2、舉報材料落入被舉報人手中,運城市、稷山縣的一些官員沆瀣一氣,縣委、紀委、人大、政府的某些人串通作惡,誰來監督他們?

3、前有彭水詩案,現有稷山舉報案,為什麼沒人去查查舉報的內容是否屬實?失職的官員該當何罪?

4、李潤山說,他向法院打了招呼要輕判,以體現他的"寬宏大量",如此公開干預司法,如果是老百姓與特權人士打官司,怎麼可能贏?

5、匿名信如涉嫌誹謗,書記可到法院民事起訴,雙方平等辯控,可是李潤山動用公安局重案大隊,採用打擊敵人的辦法對待舉報,未來中國的反腐敗堪憂!

6、李潤山讓全縣500多幹部聆聽楊秦玉、南回榮的"檢查"、懺悔,是在向全體幹部、人民、以及中央政府、共和國法律示威:誰敢舉報我,誰就如同楊秦玉、南回榮的下場,甚至更慘!我就是土皇帝!

7、誹謗罪原本適用於誹謗黨和國家領導人,造成惡劣影響的。李潤山儼然把自己當成了"黨和國家領導人"。

8、以舉報信的內容引起了"23名來自社會各界的幹部和企業老闆"的"憤怒"為由,認定舉報信"引起了公憤",於是把本應自訴的案件提起公訴,如此公權力的濫用誰來制止?

9、就算可以提起公訴,也應異地審理,因為被舉報人是當地的一把手,又可以干預司法。否則,怎麼會有司法公正?

10、製造文字獄在封建時代也只是皇帝的特權,如今一些地方諸侯、甚至小小的縣委書記也能製造文字獄,今天倘若沒有網際網路,惡行或許永遠也不會有人知道。

要化解地方治理的如此深刻的危機,中國只有進行政治體制改革這麼一條路可以走。

也就是,中國應當取消"土皇帝"對幹部任免、財政等的特權,切實重視對一把手的監督,防止政府內出現人身依附和效忠私門的狀況;目前,應當實行紀委、監察、審計、檢察、反貪、法院的完全垂直化管理;應當鼓勵媒體對地方政府和官員進行全方位的監督。

中國應當立即著手制定《舉報人保護法》,嚴懲打擊報復的行為;應當強化吏治,嚴格官員的責任追究,改變對官員過於寬容、處分不痛不痒、瀆職罪不追究、貪官多緩刑、越被舉報越晉升等怪現狀;應當加強基層民主建設,強化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權力機關的關鍵作用,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

惟有如此,中國才有可能緩解地方治理的深刻危機,讓稷山舉報案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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