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者怎麼能在人大會上當選為法院院長

發表:2008-04-12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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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底,震驚全國的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阜陽中院")腐敗窩案相繼作出一審判決,阜陽中院先後三任院長尚軍、劉家義、張自民被判入獄。但是行賄15次的何濤、李松濤一些行賄者卻毫髮無損,仍然戴著買來的"烏紗帽"。

按照刑法規定,行賄的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即便免予刑事處分,也不能繼續為官。何況這官帽還是靠行賄得來的。可是何濤、劉松濤他們行賄15次居然還做著人民法院院長。而且還是被當地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這不但令人震驚,而且令人深思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人民法院院長的產生先是"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規定聯合提名"產生候選人,然後將候選人提交人民代表大會以差額或等額的方式選舉產生。

也就是說按照法律規定,何濤、劉松濤能做人民法院院長,一是必須被當地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名或者十名代表的聯合提名成為候選人;二是在當地人大會上獲得半數以上的選票。因此,何、劉二人按照常理根本不可能當選為人民法院院長。但是事實上卻當選了。這是為什麼?人們不得不要探究兩個最基本的問題。

一是何濤、劉松濤是怎麼獲得提名成為候選人的。何、劉成為候選人,根據法律規定,要麼是主席團提名,要麼是十名代表聯合提名。如果是主席團,那麼當地人代會的主席團難道不知道何、劉行賄的事實嗎?要知道二人行賄的事實是寫在(2006)滁刑初字第28號《刑事判決書》上了的,而且安徽省政法委編撰的《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一書中,都詳細載明瞭他們給受賄者送錢的經過。據瞭解,該書在安徽省範圍內內部發行,作為腐敗重災區,阜陽各級幹部均認真學習了這本書。這就是說主席團的成員不可能不知道何、劉二人的行賄事實。那麼是不是遺忘了呢?不會的。

何再次連任界首市人民法院院長距兩案判決內容公開報導只有半個月的時間。是不是他們行賄的數額太小呢?也不是的。何向劉家義行賄14次計人民幣3.2 萬元,向張自民行賄2000元。李向劉家義行賄15次計人民幣2.3萬元。劉退還李人民幣1萬元。他又向張自民行賄3萬元。

那究竟是為什麼呢?難道一個縣人代會的主席團連行賄是違法行為都不知道?難道連違法者不能勝任法院院長這樣的常識都不知道?如果是代表聯名提出的,那麼這些代表怎麼能將一個行賄買官的人提名為人民法院院長的候選人呢?難道提了名的代表與他們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即便如此,也還有組織上把關啊。

或者他們作為候選人既不是主席團提名,也不是人大代表聯合提名。那麼他們又是怎麼成了人民法院院長候選人的呢?

二是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怎麼投票選舉了他們繼任人民法院的院長。從理論上來說,即便成了候選人,也不一定能當選。因為還得由人大代表投票選舉,而且還要獲得半數以上的選票。像何、劉二人按理說是怎麼也選不上的。可是事實將常理擊得粉碎。這是為什麼?難道界首市、穎上縣的人大代表都不知道他們的違法行為?難道所有的人大代表連起碼的政治素養和是非判斷力都沒有?難道那兒的人大代表視行賄為正常?

人民法院院長從法律上來說是由人大代表選舉產生的。可是兩個有著嚴重行賄行為的人居然在人民代表大會上當選為人民法院院長,這究竟是為什麼?如果人民代表大會連這明顯的違法者都能選舉為人民公僕,那麼將有什麼更好的辦法產生合格的人民公僕,將如何實現官員的權力由人民賦予?如果人民代表大會是實現領導意圖的一個工具,人大代表是沒有頭腦的舉手機器,那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人大代表又有何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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