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6名律師請求查處楊佳的辯護律師

發表:2008-08-03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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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北京八家律師事務所的16位律師,日前聯名致信司法部、上海市司法局、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上海市律師協會,請求對上海謝有明律師代理楊佳案件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緊急調查處理。

同日,上述律師還致信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要求緊急查處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董、陳、許姓三位檢察官。因為後者強行阻止楊佳父親聘請的兩位北京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存在嚴重違法行為。

兩封舉報信的起草人程海律師向《財經》記者證實了此事。這兩封信以及郵寄證明的掃瞄件,都保存在程海律師的公開信箱中。

謝有明被指涉嫌違法

在第一封信中,16位律師勸告謝律師,應向北京警方提供楊佳母親失蹤的行蹤線索。他們指出,楊佳母親目前是唯一有資格為楊佳聘請律師的人(據上海檢方聲稱,楊佳不接受其父親為他聘請的律師),但她已失蹤多日,引起社會各界關注,謝律師卻於7月17日與楊佳母親簽訂了委託協議,成為楊佳的辯護律師。

這些跡象表明,謝律師與「控制」楊佳母親的人,有某種默契和配合關係。

另外,16位律師還請求司法部、上海市司法局、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上海市律師協會,調查謝有明律師一系列有害於嫌疑人的言行是否屬實;如果屬實,應當勸其立即退出本案辯護,並按照律師法、律師執業紀律對其予以懲處。

16 位律師強調,根據《廣州日報》7月8日的報導,謝律師在接受媒體採訪中發表了一系列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觀點:比如說楊佳精神正常,法律意識強,「像楊佳犯罪情節這麼嚴重的,一般來說,在量刑上幾乎沒什麼疑問,不出意外的話,估計是死刑。」關於這些言論,謝有明律師至今沒有進行公開反駁。

而這些言論,甚至是在他還沒有接觸案卷資料的情況下就公開發表的,嚴重違反律師法和律師執業紀律中要求律師審慎評論的義務。

程海告訴《財經》記者,要求查處同行謝有明律師,是不得已而為之的事情。因為如果媒體披露的謝有明律師的一系列言行屬實,那麼謝律師就嚴重違反了律師法以及律師執業紀律,已經不再是一個合格的律師了。

這樣的事情對律師界的影響很惡劣,甚至對法治的進程破壞性也非常大,所以16位律師認為,對於此事一定要發出自己的聲音。

16位律師還請求調查處理,謝有明律師是否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和迴避的問題。理由是謝有明律師現為上海市閘北區政府法律顧問,眾被害警察的工作單位和偵查此案的公安機關均是政府的下屬部門,所以謝律師應當迴避本案。

鑒於合格的律師介入本案事關重大,媒體披露的謝律師言行,已證明其在本案中不是一個合格的律師,16位律師呼籲,應在一審開庭前完成上述調查處理。

為此,16位律師建議,應在對謝有明調查處理結束時,再開始審理此案。同時,有關方面應將調查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以挽回不良社會影響。

三檢察官被控越權

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以及上海市檢第二分院的第二封信,詳細描述了受楊佳父親委託擔任楊佳辯護人的熊烈鎖和孔建律師,到上海市第二檢察院要求會見楊佳但被拒絕的經過。

在信中,熊烈鎖和孔建律師稱,在2008年7月12日,他們兩位依法接受楊佳之父楊福生的委託,欲擔任楊佳的辯護人。

7月15日上午,熊烈鎖和孔建律師到上海市第二檢察院向負責該案的陳姓和許姓檢察員遞交了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函、律師證及楊佳之父楊福生的身份證複印件。

檢察官對熊和孔兩位律師提出三點意見,第一、他們要通過公安局落實委託人身份的真偽及是否委託了律師。第二、通過司法局要核實律師證的真偽。第三、是否聘請律師他們要徵求楊佳的意見,但目前楊佳沒有表示要請律師。鑒於上述情況,檢察官讓兩位律師等答覆。

熊和孔律師則認為這種做法缺乏法律依據,提出了異議,但未被採納。

7月15日下午,熊和孔兩律師直接來到上海市看守所,看守所警官認為可以會見楊佳,但鑒於看守所吃飯時間已到,為保障兩位律師有充分時間會見楊佳,讓他們明天一早再來。

7月16日。兩位律師趕到上海市看守所,等到接近11點時,一位不願透露姓名、警號為005564的警官告訴兩位律師,會見楊佳需得到「二分院」准許。

7 月16日下午3點,熊和孔律師來到「二分院」。「分院」董姓檢察員向兩位律師出示了註明日期為7月15日的詢問筆錄,並根據楊佳在筆錄中的陳述──「我只接受母親為我聘請的律師,其他人聘請的律師我都不認可,包括我父親」(大意),告知兩律師不能擔任楊佳辯護人,不能閱卷和會見楊佳。

7月17日,兩律師被告知,楊佳已於當日聘請謝有明等為其律師。就在當天,熊律師和孔律師所在的北京市雄志律師事務所,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遞交了投訴信,要求依法督促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保障律師的閱卷、複製、會見權。

針對以上事情經過,熊烈鎖、孔建律師和其他共16名律師認為,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的三位檢察官,侵害了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因為在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無須檢察機關許可;如何安排會見嫌疑人,亦應當由看守所依法辦理,與檢察院無關。

16 位律師表示,熊和孔兩位律師接受楊佳父親聘請擔任其律師合法,並有權會見楊佳。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檢察院雖然有通知嫌疑人委託辯護人的義務,但無權干涉嫌疑人是否聘請律師和聘請哪位律師;檢察官就楊佳如何聘請律師做筆錄,並依據該筆錄阻攔律師擔任楊佳的律師,拒絕律師閱卷和會見楊佳,缺乏法律依據。

他們還強調,熊和孔律師在要求會見楊佳時,遞交了律師手續和楊父的委託書,符合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兩檢察員和看守所都無權以訊問筆錄對抗和剝奪兩律師會見楊佳的權利。

另外,針對檢察人員的這份筆錄,16位律師共同認為,該筆錄最多只能算作楊佳曾向第三人陳述的只願意接受其母親代為聘請律師意願的一份民事證據,而不可能是回絕楊父為聘請熊烈鎖和孔建律師的民事行為本身。楊佳父親為楊佳聘請律師,楊佳拒絕其父親為其聘請的律師,都是公民民事行為,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無關;要拒絕律師,也應該由楊佳會見律師後親自提出才算數。

根據上述的理由,16位律師向上海檢察院及上海檢察院第二分院提出以下的請求:

1、立即調查陳、許兩檢察員7月15日違法拒絕熊烈鎖、孔建律師依
  法執業、會見楊佳的違法行為。
2、立即調查陳、許兩檢察員7月16日依據楊佳審訊筆錄,阻止熊、
  孔兩律師擔任楊佳的辯護人、拒絕熊律師會見楊佳,並將該筆錄
  違法交給看守所或告知看守所的違法行為。
3、調查處理三檢察官沒有如實告知楊佳其父親已經為他聘請了律
  師,律師要求會見他的事實(筆錄無此記載)。
4、依檢察官法對違法的檢察員進行懲處。
5、查清做筆錄的檢察員的行為是否有領導授意,如果有授意,授意
  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6、將調查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挽回惡劣影響。

16位律師最後強調,熊和孔律師有權就拒絕律師會見楊佳的行為,起訴上海市公安局(看守所)和上海市第二檢察院。

来源:《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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