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誰製造了社會不穩定的因素

發表:2008-08-06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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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郫縣公安局以奧運會期間不准上訪、不准舉行和參加集會為由,對準備於次日參加復員軍官慶八一茶話會的周承興(網名龍大)進行了長達十五個小時的非法拘禁,為崇尚法治的人們編織了又一起傷心徹骨的惡夢。我們不禁要問,是誰在製造社會不安定的因素。

一、用貌似合法的手法非法羈押沒有犯罪的復員軍官

這天12時30分左右,郫縣公安局在原已對周承興(以下簡稱周)進行了長時間的電話竊聽、簡訊監視的基礎上,得知他將於次日前往成都參加復員軍官慶八一的茶話會,於是先安排該縣犀浦(鎮)派出所一名副所長帶著兩名公安人員將周叫到一家茶樓談話,持續到13時30分.該局國保大隊大隊長和民政局的幾名工作人員先後趕到。公安談話的中心內容就是強調奧運期間,為維護社會穩定,不准參加復員軍官的集會,不准上訪;民政局的工作人員宣講瞭解決復員軍官有關問題的"政策",對中央的有關解決復原軍官的問題的文件避重就輕,以"各地有各地的具體情況"為由搪塞。

接著國保人員謊稱縣裡有關部門的同志要找其瞭解情況,叫周去一趟縣城裡。當周開車跟隨國保警車趕到的目的地時,發現這裡是早已專為變相拘禁上訪人員而準備好的法制學習班,方知上當,遂開車調頭回家。當他駕車行至高新西區路段時,國保大隊大隊長駕車飛速趕來,三次強行超車,將警車猛拐彎突然橫在周的前面擋住去路,完全是追捕逃犯的干法。在追逐過程中其車速高達140公里,若不是周在部隊時練就一身特好的車技(在部隊歷任汽車連副連長,汽車隊隊長),就很可能要釀出重大事故。為了不讓無辜的群眾受到傷害,周承興返回犀浦鎮後便毅然決定停下車來。這時公安局的其他人員也先後趕來,對周進行威脅,強令其必須前去已經指定的地方談話。由於周圍圍觀的群眾越來越多,他們只好軟硬兼施把周帶到了犀浦鎮一家茶樓"談話"。

為了達到軟禁周的目的,他們以種種理由再次要求周必須去"學習班"談話,並信誓旦旦說很快就可以讓周回家。 周被帶到後,大院的門立即關上了,由兩名公安人員和三名保安把守,周完全失去了自由。由縣政法委牽頭的一班人馬早已在此等候,公安,法制,民政,社會保險局、就業局等相關部門的工作組對周輪番進行了沒完沒了的訊問和訓話,周無法得到片刻的休息。周警告他們說:你們這樣違法執法,我要告你們的。公安人員回答:"我們不怕,我們沒有擺不平的事情"。一直將他軟禁到了26日凌晨,長達15個小時盤問,說教,恐嚇,折騰得這位曾經為祖國的邊防事業做出貢獻的老軍人身心疲憊,心臟出現了嚴重的不適。他們方才找來醫生為他檢查了心臟,見沒大的問題,便於26日凌晨4時許草草地將周放出。

二、到底是什麼危害了社會穩定?

天下一切有良心和正義的人們!復員軍官參加"八一"建軍節慶祝活動就危害了社會穩定了嗎?讓我們用法律與良知來衡量一下吧。

1、復員軍官的慶八一茶話會是維護穩定的會

慶八一茶話會,這是我軍的重大節日,也是這些曾經為部隊奉獻了青春年華的老兵的節日,他們始終沒有忘記人民軍隊的養育之情,始終以軍人的榮譽為最高榮譽。根本沒有違法、犯罪行為,更沒有倡導反黨、反社會主義、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茶話會內容都是些健康向上的活動,是復員軍官自覺推行國防教育,貫徹執行《國防教育法》的一種行動方式,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的一次自覺行動。其他領域的退役軍人可以受到有關部門的尊重,或被邀請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慶八一座談會,或被許可自發組織慶八一活動會,或以發放慰問金(品)的方式使其歡度節日。唯獨復員軍官無人理睬,還不能自費以極其樸素的方式慶祝自己曾經的節日,還要被無情地阻止,公平何在?二十六日那天,其他趕去參加的復員軍官也被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強行擋了回去。且對周展開軟禁訊問,使人不禁要問:究竟是誰在製造社會不安定的因素?

2、依法上訪就危害了社會穩定嗎?

黨中央、國務院三令五申強調要維護社會穩定,以保障我國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醞造良好的法治社會秩序。復員軍官無一人不是衷心地擁護和積極地貫徹執行。然而他們誰能想到:自己僅因曾經依據憲法、立法法、國防法、兵役法等一整套法律、法規、政策而向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總政治部提出了合理的訴求,咋就成了有關政府機關內部通報的社會不穩定的因素了呢?咋就成了被國安機關、公安機關當成敵對勢力從明暗兩條戰線上來鬥爭的對象呢?

復員軍官依法信訪(含上訪)本身就是《憲法》和《信訪條例》賦予公民的權利,這已是不爭的問題。不准上訪真正能夠維護社會穩定嗎?當初國家出臺《信訪條例》不就是為了廣開言路,解決人民群眾的疑難涉法問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嗎?現在這些執法機關粗暴地堵塞言路,使那些該上訪的沒能上訪,問題該解決的得不到解決,矛盾該消化的得不到消化,使其不斷地深化甚至激化,勢必衍生新的社會不穩定的因素。當今社會各種矛盾突出,政民警民關係緊張,正如貴州石書記說的那樣是有深層次原因的。四川成都市作為西南的政治經濟文化交流中心,理應是法制之都,文明之都,更應是依法執法的典範。而所轄的郫縣卻是如此的執法犯法,野蠻執法。所以說,到底是誰在製造不穩定因素,豈不是值得深思的問題嗎?

三、維護社會穩定就可以不講法律程序而無視公民的人身權利嗎?

1、復員軍官沒有通信自由和安全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郫縣公安局及其背後的國安機關卻在沒有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長期以來對周的電話通訊進行竊聽、手機簡訊進行監控,只要得知有關參加集會、信訪的內容,就遏盡攔截、關押之能事。

過去曾經在各種戰場、災難場、生命禁區、特殊使命區為祖國和人民的利益而大顯鬥士神威的復員軍官,到如今其通信秘密權、通信自由權早已蕩然無存。

2、枉法侵權遮天蔽日

郫縣公安局的人員在騙拘周的過程中曾說:你們是非法集會,你不聽勸阻,我們可以把你關起來。而在對其訊問、訓話長達五個小時之後,卻什麼法律手續也不給,當周提出要出具傳喚證時,居然說:你要,我們現在就可以開一張給你。法律在他們面前如同兒戲一般。

如果周涉嫌什麼刑事犯罪,那麼,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九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要對周進行訊問,可以將其傳喚到其所在市、縣指定的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不得超過12小時。周在第一次被訊問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權利獲得律師的幫助;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的情形以外,公安應在24小時以內將他涉嫌的罪名和羈押的處所通知他的家屬;當發現不應當拘禁時,應當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如果他是涉嫌違反治安管理,那麼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出具傳喚證,從傳喚時起同樣應在24小時內通知其家屬,連續訊問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還應告知周有權利申辯,且不得因其申辯而加重對其處罰。而本案中,公安人員對周採取前述幾種強制措施,還告知有權將周關起來,卻什麼不該採取的手段都採取了,而什麼法律手續都沒履行,連續剝奪其人身自由並連續進行盤問訊話,遠遠超過了八小時。

這些公安執法人員難道不懂法嗎?他們為什麼不向周出具相關法律手續,為什麼要以請去喝茶、找談話的名義把人請到了,不就範就不准走人?因為他們這樣幹,可以巧秒地避開法的約束啊!如果當事人申辯,他們就說沒有抓人,而是找談話,又沒帶到看守所去羈押。而且是什麼法律手續都沒有履行,讓當事人事後提起國家賠償請求時特難舉證。手段十分高明!

殊不知,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相關法理,凡是以違背當事人意志的方法強行將其請去喝茶、吃飯、限定住宿、不准走人都是實質上的羈押,無論手段如何變化,都改變不了其剝奪人身自由的性質。都應履行相關法律手續,哪怕認為周涉嫌違反治安管理,也應履行相關行政執法手續。這種做法只不過是比起把人直接關到看守所、拘留所要人道化一些而已。但就本案來說,這些政法機關是在周承興根本沒有違法、犯罪事實依據的情況下,為實現其套取周放棄合法集會權承諾的違法目的而進行的,又把法律當成一場權勢者肆意踐踏人權的霸王遊戲,這就比起履行法律手續抓錯了人更加惡劣了。

時至今日,全國各地的國安機關、公安機關,在根本不遵守《憲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就以穩定壓倒一切為政治任務,不講依據、不講案由、不講程序地亂抓人、亂關人,已是司空見慣的事,對於一般忠誠守法的良民群眾來說,已經到了遮天蔽日的程度。

3、如何認識公民的受教育權

從表面上看,一個縣委政法委牽頭安排公安局把信訪人員強行帶到這種法制學習班來學習法律,好像是在幫助他們受教育。但《憲法》和其他任何法律都沒有規定公民在沒有違法犯罪的情況下,要接受哪一方面的強制教育的義務。

本案中,郫縣公安局為整治各類上訪人員,專門設立了一個法制學習班,把要上訪的人員強行弄到這裡來,進行所謂的法制教育,而對真正事關公民權利、執法機關執法程序等卻隻字不提。更令人傷心的是,這些在地方政府堅強後盾支撐下的公安機關把這種法制學習班作為變相拘禁上訪人員的場所,在打擊復員軍官方面唯恐出手不狠。這種在上個世紀文革期間盛行的極左路線下的政府侵權慣例,早已被掃進了我國法治歷史的垃圾堆了。誰料今日又被他們撿起來當成整治復員軍官的手法創新的決勝法寶。

四、是誰製造了社會不穩定的因素?

復員軍官當年在九三.一文件的號召下,為減輕國家和政府的安置負擔,走上了復員的道路,順利地促進了部隊的精簡裁軍,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復員軍官發揚在部隊煉就的艱苦創業的作風,頂著生活的巨大壓力在拚搏。有力地促進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今年5.12汶川大地震後,全國各地復員軍官頂著個人生活的極大困難,慷慨捐款捐物,甘肅省復員軍官在地震後第五天,自動組織起來專門捐款九千多元,遼寧省復員軍官一天自發捐款一萬一千多元,四川無論是災區的還是非災區的復員軍官,都在自覺地行動起來,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從沒憐惜過個人利益得失。而今有關政府機關憑空說復員軍官是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對一些復員軍官進行24小時的監控,限制一些復員軍官正常的走親訪友,不准復員軍官正常的聚會,嚴重妨礙了復員軍官正常的生活,損害了復員軍官的個人形象,這能服人嗎?究竟誰是不穩定的因素?

讓我們翻開國家的司法史冊看看,翻開黨風廉政建設的史冊看看,社會不安定的因素在哪裡,就在那些瞞上欺下、人浮於事的龐大的官僚階層裡;在那些腐化墮落的貪官隊伍裡;在那引起以言代法、以權亂法、枉法侵權的人治專制機器裡;在那夥放縱黑惡勢力、恐怖主義的人的黑手裡。

是誰製造了社會不安定的因素?是有法不依、違法執法、枉法侵權,專門投機取巧撈取政治油水的少數人,是那些肆意剝奪公民群眾言論自由、堵塞言路的官僚主義者,是那些只圖官本位利益,不顧全國大多數弱勢群體死活的偽公僕。

五、復員軍官做人的權利還在不在?

復員軍官上訪維權八年了,其中提出的每一個訴求都是有法律、法理依據的,其宗旨都是在追求以人為本、公平公正的法治社會秩序的,不僅意在於解決自身的生存生活問題,也在於促使國家健全國防法制,穩定國防建設。期間也曾引起過中央一定的重視,國務院下屬的有關部門頒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但因這些文件本身空洞內容太多,務實的內容太少,太缺乏可操作性,執行起來難度較大。遼寧、青海、寧夏等省區大膽改革、創新研究,進行了一定程度的貫徹落實。而四川省的各級地方政府除了對復原軍官的上訪訴求大肆的打壓,對中央的文件置之不理,目前是全國貫徹落實復員軍官政策做得最差的省份之一。一位民政廳的官員竟然說:"這些人是犯了錯誤才復員的",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可見復員軍官的權利漠視到了什麼程度。

國家監察部、人力資源部、信訪局剛於今年6月30日頒布實施了《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其第九條明確規定:違反規定使用警力處置群體性事件,或者濫用警械、強制措施,或者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武器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而這裡郫縣政法委、郫縣公安局卻出類撥萃地敢於創造性地執行這些規章法令,動用警力對復員軍官周實施狂追濫押,是誰在頂風違紀?是誰在違規動用警力?是誰在蔑視中央的權威?

《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於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害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法》第二條也有著如此同樣的規定。該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再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同時可以就所遭受的損失一併提起賠償訴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是被告。

周無辜被變相拘禁,執行的公安機關從職能上是行政機關,他們在本案中所實施的行為,恰恰是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周完全符合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享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依據《國家賠償法》,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方式有:支付賠償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郫縣公安局是賠償義務機關。

綜上所述,製造社會不穩定因素的人不是復員軍官。復員軍官是對我國改革開放做出過巨大貢獻的群體,他們依法進行的訴求是合理合法的,他們理應享有公民正常的權利。不言而喻,周不但有權提起國家賠償行政訴訟,,而且他作為復員軍官中的一員,有權繼續上訪,直至復員軍官的政策漏項問題得到徹底解決。


二OO八年八月一日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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