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雄兵律師為音樂家李海善案的辯護詞(圖)

作者:黎雄兵 發表:2008-08-21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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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家 李海善

審判長、審判員:

本案是一個宗教信仰案件,是社會思想的敏感領域,作為被告人的辯護律師,當摒棄一切形式的政治和宗教偏見,客觀、獨立的發表法律和價值判斷,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近十年來,對"法輪功"學員的審判,已經伴隨我們這個國家和民族走過了一段沉痛的歷史!今天的個案,是這段歷史仍在延續的一個普通案件。

鑒於"法輪功"問題的特殊複雜性,也鑒於我們國家保障和尊重人權的憲法背景,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接下來,辯護人主要談三點辯護意見。第一,宗教信仰自由問題;第二,本案的法律事實問題;第三,本案的總結和思考。

一、宗教信仰自由問題

1、宗教信仰自由是一項普世原則,也是我們國家的憲法原則,這勿庸置疑。問題是,實際中我們究竟該怎樣去踐行和落實這項原則,這項原則的真正內涵是什麼。

簡言之,人們有信與不信的自由,有信仰不同宗教的自由。既可以選擇公認的大的宗教,也可以選擇較小的、新興的宗教;既可以選擇已有的教派,也可以創立一個新的信仰體系;既可以是無神論,也可以是有神論。信仰"法輪功"、信仰"真善忍"或者信仰上帝、真主、大佛等等,都屬於宗教信仰的範疇。公民個人信仰法輪功的權利和自由不容剝奪。

2、法輪功是一種宗教,在我國以外的世界各國均能自由存在和發展,並沒有對各個國家造成何種社會危害。自1999年開始,我們國家對法輪功所採取的高壓政策,今天看來是失敗的,是違反宗教本身發展規律的,這應該引起反思。
刑罰手段調整社會規範,必須要求被懲治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那麼,法輪功的社會危害性在哪裡?表現在哪些方面?說實話,我們始終未能拿出讓世人信服、讓世界各國信服的所謂客觀事實。

具體到本案,被告人李海善基於個人的思想認識和獨立判斷,自己進行修煉十多年從一而終,他個人的品行和規範,在單位同事和親鄰朋友中有口皆碑。他樂於助人,為人友善,這些都是我們本應該大力提倡和宏揚的道德品質。

清楚記得6月2日上午,我在湯原縣看守所辦理會見手續時,就親耳聽到看守所女性炊事員等工作人員對被告人的讚賞和褒獎"老李是個好人!""公安局的文藝演唱也經常是老李幫助訓練、指揮和作詞作曲!""老李是個熱心腸!"等這些樸素的溢美之詞。

而就是這樣一位公民,今天卻在這裡受到審判,面臨國家政權給予的嚴厲的刑事懲罰!!被告人本人呢?表現出的卻是超然的平和、寬容、謙讓。這應該引起我們進行理性反思,對刑法效率和效果的反思,對宗教政策的反思和調整。--究竟應不應該對被告施行刑法?我們的刑法出什麼問題了?我們的刑法面對的不是一個罪犯!而是一個真誠、勇敢、善良並被公眾認可的好公民!

很欣慰!今天有這麼多,不少於三四十位公民到庭參加旁聽。被告人是一個罪犯嗎?相信法庭的氣氛震撼有力的告訴了我、告訴了我們的法官、公訴人和法警——沒有一個參與旁聽者會認為被告人是一個罪犯、沒有人真正的相信被告人是一個社會秩序的破壞者!為什麼我們的審判,要受制於一種法庭之外的力量、偏見和歧視呢?我們的改正錯誤正視現實的勇敢和智慧在哪裡去了?!

人類在爭取並獲得宗教自由的過程中,已經為之付出過沈重代價,今天,是我們自覺並真誠踐行這項原則的時代。從1999年到現在,十年時間,完全是一個足以讓我們清醒和理性思考的歷史過程!

3、公民以各種形式參與宗教實踐,從事各種宗教活動,是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公民一旦沒有參與宗教實踐和從事宗教活動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就是一紙空文。所以,宗教信仰自由,理所當然包含宗教傳播自由。將自己認可的正確的美好的事物推薦給他人,這是一種友愛,本身沒錯。我們的法律和政策也應該鼓勵這種行為。 當然,也應該保障公民獨立判斷,自由接納或者拒絕的權利。

所以傳播宗教的行為,其本質屬於宗教信仰的範疇,不能對宗教傳播行為進行壓制,科出刑律。相反,我們應該積極鼓勵那種將自己認為是真善美的事物大膽傳播宏揚於社會的行為和品質。雖然人們的認識,各有侷限。但傳播與推廣的自由,接納與拒絕的自由,可以兼容並存!尤其於宗教領域。

4、思想信仰本身不構成犯罪,刑罰只能針對具體行為。

無論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刑法只懲罰行為,思想(信仰)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基本的刑事法律理論。宗教信仰是屬于思想層面的,它不應受刑罰處罰,更不能因為公民堅持某個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對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是犯罪的處罰對象,不受刑罰懲治。

簡言之,如果宗教信徒實施了盜竊、搶劫或者是殺人、放火等行為,那麼可以依據具體的刑事法律條文,以盜竊、搶劫或者是殺人等罪名科處刑律,而不能是將整個宗教組織或宗教信徒罩上一個籠統的所謂邪教罪、利用邪教罪或者是利用邪教破壞法律罪。

具體到本案,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那麼,破壞了什麼法律、哪條款法律的實施呢?最起碼應該有個明確的指向和界定。可是,公訴機關並未能完成舉證。

可見,機械、教條、武斷地套用這個罪名,有違基本的法理邏輯。

二、本案的法律事實

今天法庭調查的事實表明:

1、被告人李海善只是自己單獨修煉,並未參加組建或者發展什麼組織,也沒有上下級關係;

2、公安機關查獲的物品,有些是被告人本人自己修煉之用,並非用於傳播,比如煉功用的錄音磁帶;

3、沒有證據表明,被告人實際實施並完成了多少數量的法輪功宣傳品傳播;

4、起訴書所列的被查獲的涉案宣傳品,只能認定為持有,而不能認定為實際傳播,屬於傳播預備或傳播未遂;

5、起訴書所列的被查獲的涉案物品,有部分系法輪功宣傳品,另有大部門並非法輪功內容,而屬於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歷史、文化等方面的批評或者評論性書籍和光碟,涉及的法律問題和法律適用均有差別。

政黨也好,政府也罷,領導也是,勇於接受批評和監督是一種基本的品格。涉案的宣傳品其內容究竟怎樣批評、監督甚至攻擊了國家或政黨制度或者是某個領導人,我們不得而知。法庭拒絕展示、哪怕是宣讀播放部分內容,供控辯雙方質證,這都是違反基本的審判程序。

不宣讀,不展示法庭質證也可以。但公訴方得依法將這些文件和宣傳品提交相關機構進行鑑定,出具關於其內容和性質的法定鑑定報告。可是,公訴機關拿不出任何這樣的鑑定報告和鑑定結論。

可見,從法條所規定的構成來看,被告人李海善行為屬個人,沒有也不存在利用宗教組織的事實;沒有證據表明被告人實際實施並完成了傳播行為和具體的傳播數量;目前的證據,只能表明被告人的實際持有並準備進行傳播的動機;持有的物品中,大部分書籍和光碟並不是法輪功宣傳品,而是其他宣傳材料;部分物品屬個人自用,並非用於發放和傳播他人。 因此,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三、本案的總結和思考

綜觀本案,所引起的思考是非常沈重的。十年來,無數的法輪功信徒入獄、勞教付出了巨大代價,國家也消耗了大量的司法和行政資源。這種狀況應該盡早結束,國家建設,民族進步,社會和諧需要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應該摒棄政治偏見、宗教歧視和黨派私利,運用科學發展觀,靈活務實的對待宗教信仰,妥善處理法輪功問題。

這個國家和民族,曾經歷太多的坎坷,比如各種自然災害和政治運動,最後都依靠自身力量頑強的走過來,有抗震救災的豪情和悲壯,也有撥亂反正的智慧和勇氣。宗教信仰自由,是世界潮流,是現代民主法制國家的基本特徵。對待法輪功問題,不能長久依靠國家強權和政治高壓,最終必須轉變政策妥善解決。政策的轉變過程,固然需要政治家的勇氣、魄力和胸懷,但也需要司法機關從每一個具體的個案中去推動、影響和逐步實現。希望法院能妥善處理本案,在推動政治開放、實現宗教自由的歷史進程中,使每一位公民付出的代價儘可能少一些!

謝謝法庭!

辯護人:北京市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黎雄
2008年6月16日

背景介紹:
李海善,男,57歲,朝鮮族,黑龍江省音樂家協會會員,佳木斯市音樂家、文學家協會會員,現就任於黑龍江省湯原縣文化館從事群眾文化輔導工作。

李海善多才多藝,在音樂和文學方面有很深的造詣,大部分音樂作品發表於黑龍江省朝語廣播電臺、黑龍江省和延邊朝鮮族音樂刊物上,還有大量本地題材作品在湯原歷屆文藝活動中演唱;同時多部中、短篇小說發表於省市級文學報刊上。

2008 年3月5日上午,李海善被湯原縣公安局副政委周金哲、國保大隊隊長周鐵鋼等人抄家、綁架,搶走了電腦、印表機、刻錄機、VCD、手機,錄音機等價值二萬多元的私人物品。六月十六日,湯原縣法院非法開庭審判法輪功學員李海善。


来源: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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