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龍案又鬧出"司法虎照門" (圖)

作者:王琳海 發表:2008-10-05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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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絕大多數網民都相信所謂"野生華南虎照"為假時,陝西省三級政府的相關部門卻信誓旦旦認定虎照為真.當絕大多數網民都相信周正龍不是"一個人在戰鬥"時,陝西省旬陽法院審理周正龍案的法官卻無視眾多細節上的不合理而認定周正龍所言為實. "把所有問題都自己扛"的周正龍因此被認定詐騙和非法持有彈藥兩項罪名成立.

虎照門發展至今,官員的"選擇性失明"始終伴隨左右.周正龍案一審宣判以後, "打虎派"的旗手級人物,中科院研究員傅德志在其博客中寫道:越來越多的證據事實證明,陝西周老虎71張照片的實際拍攝者就是陝西省林業局新聞中心原主任關克. (10月2日"現代快報")

只可惜,傅先生的這些"證據事實"以及眾多網民提出的合理懷疑行政官員都看不到,司法官員也看不到,或者他們看到了也假裝看不到.他們對這些洶湧的輿情沒有任何回應,好些被激怒了的網民只好對官員們統一來個"有罪推定"-----你看看網上那些個帖子和評論,有多少是在直指周正龍案背後存在的某種交易.但事實上,除了庭審之前的那些推測,還是庭審之前的那些推測,網民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這個交易的存在.虎照門極有可能在這一懸疑中拉上帷幕-----一方面,是網民無法證實交易確實存在;另一方面,有關部門也絕不會出面證實交易不存在.這一次,網民手中缺了張"年畫虎."那些個機關,那些個部門可以堂而皇之地拒絕對這些懸疑啟動調查.要是逼得急了,官員還會振振有詞地反駁,要是每個公民的"合理懷疑"我們都得展開調查,可能嗎?

有法律專業人士分析周正龍案的一審結果,認為法院做得"天衣無縫"找不出漏洞.周正龍的一審律師在接受央視的採訪中也認為,兩年半的刑期已是"減輕"處罰,而周正龍並無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因此,一審結果可以接受.照此種說法,公訴機關理應以"量刑畸輕"為由提出抗訴.因為既無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為何又要對周正龍輕判?旬陽法院簡直就是在"違法"嘛!

我不知道檢察院是否會提出抗訴,正如我們目前也不知道周正龍是否會提出上訴一樣.如果周案的背後果真有某種交易的存在,周正龍就沒有上訴的必要.但我知道,周正龍案再次宣告了我國刑事司法制度中司法官客觀性義務的破產.所謂客觀義務,是指司法官在訴訟中有追求案件客觀真實而依此實現正義的義務. "有罪追究,無罪保護,嚴格依法,客觀公正"被普遍認為是司法官的基本職責.按刑事訴訟法第43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這個條款要求,司法官既要注意收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證據,也要注意收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法定證據.從多數網民的意見來看,一個只知山裡那點"屁事"而不知何謂"PS"的周正龍,是無法單獨完成那一系列華南虎照的,周正龍在陳述造假時還有太多的細節無法自圓其說.這些疑點都亟待偵控機關的釋疑解惑-----不光是基於對民意的回應,更是基於法律對司法官客觀義務的直接規定.

司法官的"選擇性失明"是對"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悖反.作為檢控機關,不可"檢而不察,察而不明";作為審判機關,不可"判而不審,審而不公. "司法若對周正龍案很可能存在的"漏案"與"共犯仍未到案"繼續保持"選擇性失明, "也許網路輿情又要頂出一個新的"司法虎照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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