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審理一起重大食品投毒案

發表:2008-10-21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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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級人民法院星期一就一起重大食品投毒案進行開庭審理。據悉,這是一起因企業惡性競爭而導致的食品中毒案。

深圳中級人民法院星期一就一起導致2人死亡,63人入院治療的投毒案件進行一審審理。此案發生在2007年2月23號,因此又稱"2.23比亞迪投毒案",案發地是深圳龍崗區寶龍工業區一家小食店。當時,在香港上市的高新技術民營企業-比亞迪公司的63名員工到這裡就餐後出現中毒症狀,其中2人經搶救無效死亡,另外61人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和觀察。

事發後,深圳市政府有關部門對小食店的食品和水進行了化驗,確定為亞硝酸鹽中毒。警方調查認定,此案為故意投毒。

*存在競爭關係*

根據星期一法庭審理的情況,據指稱,靠近比亞迪公司的一個新市場的投資人因為與另外一個舊市場存在競爭關係,便以免除50萬元租金為交換條件,授意一名想在新市場經營溜冰場的比亞迪公司的員工,往舊市場的飲食攤位上投放亞硝酸鹽,故意搞垮舊市場,結果造成這起中毒事件。目前,有4人被指控往食品中投放了危險物質罪。

深圳當代社會觀察研究所所長劉開明指出,食品安全不僅涉及法律問題,也涉及道德良心問題。他表示,深圳市發生的這起食品投毒案反映了當今道德民風的下降。

他說:"中國改革開放今年是30年了,這30年中,我們鼓勵的就是賺錢。只要有錢,你就是成功人士,社會上所有的聲音都告訴你,唯一正確的就是賺錢。 這樣就會讓人有很多的迷失,因此不會考慮太多的法律的問題,道德的問題,就會出現這麼多食品安全的情況。"

*惡性競爭造成的*

在深圳的"公民監政會"發起人郭永豐指出,這起投毒案是企業之間的惡性競爭造成的。他說:"在一黨專制的大環境下,企業與企業之間的競爭一般都是沒有什麼規則的,也不講究任何法律程序的。他們之間的相互競爭就是:我利用我掌握的資源和權勢,能把你搞倒就搞倒,如果這個目的還達不到,他們會更進一步地採取一些非法的手段,這實際上是一種惡性的競爭,沒有法律約束條件的,純粹是企業之間的胡作非為。"

廣州維權律師唐荊陵分析了深圳食品投毒案和震憾全國的三鹿毒奶粉事件的區別。他說:"當初毒奶粉事件是把持續添加三聚氰氨作為提高表觀蛋白含量的一種手段,並不是想通過加三聚氰氨來毒害嬰兒,這個意識不太明顯,它可能只是為了掘取利潤,明知會對孩子的健康造成影響,不顧孩子們的健康,而在深圳比亞迪的案子中,有關行為人就是想讓食品的使用者中毒,他們客觀上就想達到這個目的。當然,從社會影響來看,實際上添加三聚氰氨的性質更為惡劣。"

唐荊陵律師指出,考慮到故意投毒的性質,深圳食品投毒案屬於刑事案件。如果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成立,最後量刑跨度將比較大,最嚴重的估計可能會被判死刑。據報導,一名死者家屬和一名傷者已委託律師分別提出80多萬元、17萬多元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来源:美國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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