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原:楊佳案中的「編內」律師

作者:劉曉原 發表:2008-11-19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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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4日出版的《南都週刊》刊發了《楊佳案律師群像》文章。文中提到了謝有明與謝晉、熊列鎖與孔建、翟建與吉劍青、李勁松與我、李和平、李天天等律師。

與楊佳案有關的律師,除了謝有明與謝晉、翟建與吉劍青外,其他律師都屬於"編外"律師。

其實"編外"律師不只這幾個,據我所知,還有劉子龍律師、程海律師、李方平律師、張建國律師,還有聯名寫信投訴謝有明律師的律師們。

特別是劉子龍律師,曾經多次寫信向有關部門舉報楊佳案的違法問題。

在編內與編外律師中,翟建律師是最專業的,有著"東方大律師"頭銜,且只做刑事辯護案件。

與楊佳案相關的律師中,主角應是謝有明與翟建。

襲警案發後,檢察院提前介入案件。據報導中稱,楊佳提出要律師到場才會開口。為滿足楊佳的要求,檢察院即電召謝有明律師。按謝有明對媒體的說法,當時他正在醫院看病,接到電話後,叫上謝晉律師一起去了公安機關。

律師接受檢察院邀請,到公安機關會見犯罪嫌疑人,我不知依照的是哪一部法律?《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及《律師法》中都沒有規定。

為了避嫌以保持司法公正,司法機關是不能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請律師。在審判階段,對可能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在被告人(或家屬)不聘請律師情況下,法院也只能通過法援中心為其指定律師。

在刑事偵查階段,如犯罪嫌疑人要求律師到場,在來不及通知家屬聘請律師情況下,公安機關應通知當地司法局,司法局再通知法律援助中心,由法援中心指派法律援助的律師去會見。

所以,謝有明接受檢察院"召喚",直接去會見楊佳違規了。

謝有明會見楊佳後,向媒體發表了對案件看法,他的觀點對楊佳是不利的,違反了律師執業道德。他還有著閘北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身份,為此又引起了社會的廣泛質疑。當時,我還以為即使家屬會委託他,也不會再擔任楊佳的辯護人了。

檢察院以楊佳筆錄為由,擋住了楊福生聘請的律師後,想不到的是,謝有明再次肩負重任,來到北京找王靜梅辦理授權委託。

好在王靜梅終於現身了。

王靜梅在安康醫院接受精神病強制治療,謝律師找一個正在接受精神病強制治療的人辦理授權委託,難道不知這是違法嗎?精神病人的授權委託會有效嗎?

我相信謝有明律師是心知肚明的。既能懂得這些,為何還要聽從召喚進京找精神病人王靜梅辦理授權委託呢?

謝有明律師肯定有難言之隱,如果他膽敢去拒絕,就得罪了司法機關,以後難在當地執業了。但我想,這都不是律師做違法事情的理由與藉口。

叫謝有明去安康醫院找正在接受精神病強制治療的王靜梅辦理委託,司法機關也等於是把謝有明推進了"火坑"。儘管當時王靜梅失蹤還是一個謎,但真相遲早有一天會曝光。

謝有明知道王靜梅在接受精神病治療情況,如果他在為楊佳申請重做鑑定時,將事實與真相說出來,法院還敢以沒有任何證據為由,駁回重做精神病的鑑定申請嗎?

由於謝有明是聽命而行,他在一審辯護時,也不敢談案件疑點和漏洞問題。

楊佳上訴後,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下,翟建律師會見了楊佳,楊佳在授權委託書上簽了名,但是改變不了律師指派的身份。如果沒有指派,律師憑什麼進看守所會見楊佳?

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指派的律師會見被告人時,也是要經過被告人授權委託,才能擔任辯護人。

只有在特殊情形下,辯護人可不經被告人同意。即在死刑案件中,當被告人第一次拒絕法院指定的辯護人後,自己或者家屬又不聘請辯護人,法院通過法援中心第二次指定辯護人,被告人即使再次拒絕也不行。此時法院通過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師,就不用被告人在授權委託書上簽名同意。

其實,翟律師不必感冒"指派"身份。我以為,不論是指派也好,被告人委託也罷,關鍵是看如何辯護,如何運用法律維護好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翟律師的口才、辯護水平,特別是技術性辯護的運用,水準還是很高的,這是很多律師難以達到的境界。

然而讓人感到遺憾的是,他與謝有明律師一樣,避而不談案件疑點,不向法院指出案件中的實質性問題。

以他的專業水平,應當能發現"七秒鐘殺四人"、"五分鐘殺死殺傷十人,跑步上到二十一樓"、"凶器中沒有做指紋檢驗"、"楊佳身上很少有被害人血跡"、"證人證詞有矛盾"等等疑點。

除了不提出質疑,也不申請證人出庭。楊佳之所以上訴,其中一個重要理由,就是認為一審時證人不出庭,審判程序嚴重不公。楊佳要求證人出庭,完全符合法律規定,辯護人為何不提出申請呢?按翟律師說法,提出證人出庭無非是給政府難堪,這個理由出自一個刑辯名律師之口,真使同行們大跌眼鏡。

翟建律師在庭審上說,他相信楊佳殺人了。由此,我懷疑他所看到的錄像,與庭審上看到的不是一致。如果是同一版本錄像,憑一審認定的證據,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嗎?

形不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據沒有排他性,從法律事實來看,能認定楊佳殺人嗎?

其他的不說,單從法院認定的作案時間,要認定楊佳殺人就不可能。

一個律師不敢指出案件的疑點,你的辯護能使家屬滿意嗎?能說你真正地盡職了嗎?

談到楊佳案的律師,不得不談到自己。在我關注楊佳案四個多月來,攻擊我為出名有之,罵我不懂刑事辯護也有,竟然還有人"上綱上線",叫嚷要將我"繩之於法"。

我承認,口才與專業水平比不上他們。但我的"挑刺"能力,對案件的執著精神,不會亞於他們。

刑辯律師,其實就是依法給案件"挑刺",以查明案件事實,指出程序違法之處。如果只挑小"刺",而不敢挑大"刺"的律師,能維護好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嗎?

我不知道,因為關注楊佳案自己是不是出名了?

在我的印象中,如出名了也只是在小圈子而已,估計人數不超過千人。

有人戲言,你們這些"編外律師",卻去做了人家"編內律師"的事情,完全是越位了!這個說法不無道理。

但是沒有編外律師的"越位",案件程序會更加公平公正嗎?

不過話要說回來,不能誇大律師們的作用。即使有了編外律師的監督,有了全國人民的關注,案件的疑點和程序問題還是很多。

一起全國重大的案件,不論是事實上還是程序上,存在這麼多的嚴重問題,如果不撤銷原判,不發回重審,靠什麼來樹立司法公正?

在強調依法治國的今天,讓"編外律師"越位"編內律師"的一些職責,這真是法制的悲哀!

(作者: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劉曉原律師)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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