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朝和諧:居民重創入室歹徒被判3年賠償5萬

發表:2009-01-13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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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冬深夜,開封一男子發現有人撬開窗戶正在入室,報警之後揮刀相向,導致撬窗者重傷。

近日,這名男子被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刑3年,並被判賠償各項損失費5萬餘元。這名男子及其家人不服判決,準備上訴。

撬窗男子血濺窗臺

2008年12月30日,開封市市民王芸芝收到了開封市龍亭區法院的判決書。她的丈夫朱忠喜因犯故意傷害罪,一審被判刑3年。王芸芝說:"收到判決書後,我始終想不通,我丈夫砍的是撬窗入室盜搶的歹徒,是為了保護家人和財物的安全。為啥卻被判了刑呢?"

35歲的朱忠喜,是開封市古建彩繪公司職工。他們家住在開封市鐵塔西街13號院,是一棟坐北朝南、南面附帶小院的二層小樓。2009年1月7日,王芸芝將記者帶到案發地點--位於一層北面的廚房。廚房窗戶加裝有鋼筋防盜窗,窗外是無人居住的北鄰家的小院。

王芸芝告訴記者:歹徒是翻入北鄰家的小院後,撬開了她家廚房的防盜窗的,當時防盜窗已被撬開一個可鑽入人的大洞。

王芸芝向記者提供了一份記錄時間為2008年1月18日4時30分的詢問筆錄複印件,這份筆錄記錄了朱忠喜向警方敘述的案發經過:"今天凌晨3點多鐘,我和妻子正在家裡一樓臥室睡覺,俺妻子王芸芝把我叫醒,對我說家裡的大鐵門有動靜。我聽了一下,確實有聲音,(來到客廳),趴在窗戶邊看了一下,沒有看見人。正在這時,聽見俺家廚房傳出‘嘎嘎'的撬窗戶的聲音,從臥室電腦桌下摸出以前買的大砍刀。讓妻子打110報警,等警察過來,一邊聽著動靜,廚房的動靜越來越大,我知道小偷快進俺家了。"

筆錄還記載著,當朱忠喜衝進廚房,看見窗戶外的防盜網已被撬開,一名男子頭在前,雙手把著灶臺往屋裡拱,馬上要進屋。朱忠喜右手持刀向該名男子頭部砍了四五刀,窗戶外的兩名男子將受傷男子拽出來放在地上後,跳牆逃走。

受傷男子的兩名同夥當場逃離後至今不見其蹤影。

心急如焚四次報警

王芸芝拿出當時丈夫砍傷小偷的那把刀的布套,對記者說:這把刀是買廚具的時候贈送的,孩子說這把刀挺好看,買來後就一直放在電腦桌的下面。

她拿出一份顯示手機主被叫號碼和時間的單據照片,告訴記者案發當時她用這部手機先後撥打4次110報警。單據顯示撥打110的時間為2008年1月18日凌晨3時24分、3時38分、3時39分和3時43分。

王芸芝說,案發當日凌晨,她和丈夫還有年僅10歲的兒子在臥室睡覺,突然被一聲金屬斷裂的聲音驚醒。她馬上意識到有小偷,趕緊叫醒丈夫。

凌晨3時24分,她第一次撥打110:"我們家院裡進賊了,你們趕快來吧。"報警之後,王芸芝心急如焚,可10多分鐘過去了,警察沒有來到家裡。3時38分,王芸芝第二次撥打了110報警,王芸芝急切地問:"你們怎麼還不來啊?"

3時39分,王芸芝第三次撥打110的時候,丈夫拿起臥室裡電腦桌下面的那把刀,推開臥室門就出去了,由於當時害怕也沒有開燈。王芸芝聽到廚房有動靜,迅速下床,打開屋裡的燈,看到廚房的灶台上一大攤血跡。

恐慌中她第四次撥打了110報警電話,這時是凌晨3時43分,在電話中她哭著說:"你們怎麼還不來,家裡都發生血案了!"打完電話她癱坐在客廳沙發上,丈夫拿著那把刀,像木頭一樣呆在客廳的門口。

又過了10多分鐘,警察趕到她的家中。這時王芸芝用手機撥打了一個朋友的電話,讓對方趕到家裡,手機單據上顯示此次通話的時間是4時1分。王芸芝由此推斷,警察趕到的時間是凌晨4時。

王芸芝說:"我第一次打110是3點24分,派出所離我們家大約2公里,如果警察能早一點趕到制服歹徒,我丈夫就不會把他砍傷了。"

記者前天電話採訪欲瞭解事發時的出警情況,但警方未接受採訪。

法院認為防衛過當

被砍傷的男子叫黎永吉,36歲,貴州人。案發3個多月後的法醫鑑定顯示,外傷致其重度開放性顱腦損傷,顱骨粉碎性骨折,硬腦膜破裂,腦組織膨出、壞死。經3個多月治療,他不能自己移動身體、不能自己進食,不能自己控制大小便,生活完全靠他人幫助。

黎永吉傷殘評定司法鑑定結論為外傷致重型顱腦損傷,三肢癱肌力≤2級,屬一級傷殘。其精神司法鑑定結論為腦外傷所致輕度智能損傷(偏輕)七級精神傷殘。

公訴機關開封市龍亭區檢察院建議以故意傷害罪(防衛過當)追究朱忠喜的刑事責任。朱忠喜的辯護人為其做無罪辯護,認為其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全部條件,在國家保護力量不能及時到達的情況下,其行為是英勇行為。

龍亭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朱忠喜持砍刀向被害者頭部猛砍數刀,手段特別殘忍,造成被害人特別嚴重殘疾的重傷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成立。(朱忠喜)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特別嚴重的損害後果,屬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減輕處罰。

2008年12月29日,龍亭區法院判決:朱忠喜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賠償黎永吉各項損失的40%,即51160.46元。

鄰居聯名為他鳴冤

案發後,朱忠喜被刑事拘留,數十名小區居民聯名寫信要求相關部門還朱忠喜自由。

他們在聯名信中說:"有歹徒入室行凶時還不能打鬥,否則正當防衛就會變成故意傷害,我們真的不明白。案件雖發生在一家,可危險卻威脅著我們大家,我們同樣都是人民群眾,我們同樣都不知道以後遇到這樣的事到底該如何處理,如何處理才不犯法。"

今年73歲的李俊枝是鐵塔西街12號院4號樓的住戶。她說:"在小朱出事前幾天,我們小區曾經發生過一起動靜很大的盜竊案件。那天晚上7點多,有兩個小偷連偷3家,包括我家。當偷到第4家時,小偷被眾多群眾圍堵在居民樓二樓。他們還對我們叫囂,下來後要弄死我們。隨後派出所民警和20多名防暴隊員趕來,才把歹徒制服。"

李俊枝說:"發現盜賊後我們都是打110報警,而民警沒來的時候我們該怎麼辦,難道我們就眼睜睜看著賊逃走,而不去打他們?如果他們要動手的話,我們就不能還手,難道我們被打之後才能還手?"

上訴意見否認防衛過當

目前,朱忠喜的辯護律師已經為他寫好了上訴狀,準備就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上訴意見認為一審判決僅以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這一結果而認定防衛行為過當,並沒有對案發時其他大量相關因素進行分析。

這些因素包括:案發時間為隆冬時節凌晨3點多,朱忠喜剛從沉睡中驚醒,猛然發現大危險,心理極度驚恐,精神高度緊張;朱忠喜家有弱妻幼子,案發地點距妻兒臥室僅有3米之距,竊賊已撬窗而入,身後還有兩名男性同夥,且攜帶有作案工具,朱忠喜如不徹底制止竊賊的非法侵害,他和家人都難以保全;歹徒由外入內,朱忠喜沒敢開燈,案發現場一片黑暗,朱忠喜根本無法判斷打擊位置、造成後果以及竊賊是否受到了制止和控制;案發前,王芸芝已多次、連續電話報警,而警察卻是在接警半個小時、所有事情都已發生後才趕到現場,朱忠喜是在求救無門、不能得到及時保護時實施的自救防衛。

上訴意見認為,基於以上綜合因素,朱忠喜為保護自己和妻兒,無論造成不法侵害人哪種結果,都不應當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就這一案件,記者諮詢了本報法律顧問閆斌律師。他告訴記者:防衛過當還是正當,需要考量的因素較為複雜。我國《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同時第三款規定:"對正進行的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該條中確立的防衛權,是針對我國目前複雜的治安狀況的,其考慮的重點是鼓勵公民與暴力犯罪行為作鬥爭。

具體到朱忠喜這一案件,就需要考量不法侵害人有無前科、作案時是否攜帶凶器、作案時間以及入室盜竊是否可能轉變為搶劫、可能對受害人造成的侵害等種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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