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糧液集團涉嫌漏稅19億被起訴

發表:2009-04-11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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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陸股民封某、周某等四人,因對中國名酒五糧液公開披露的2006、2007年年報信息存疑,以自己投資虧損為由起訴五糧液集團。他們通過年報分析,五糧液三年存在少交消費稅約19.51億元嫌疑。

據四川在線報導,因查閱並信賴五糧液公開披露的2006、2007年年報信息和信賴會計師事務所為年報出具的無保留審計意見,封某、周某等四人,相繼購買了五糧液股票共約1萬股,結果虧損近25萬。為此他們委託上海市李國機律師事務所,周愛文律師就五糧液披露的年報是否存在問題,與五糧液進行溝通、核實並依法索賠。

經過分析年報,周愛文發現五糧液存在10億元以上的重大虛假記載嫌疑。在五糧液2007年年報在合併報表中,對於披露的四川省宜賓五糧液供銷有限公司主營業務收入,虛報約9.22億元。

涉嫌少交消費稅約19.51億

周愛文和他的團隊通過分析,發現五糧液存在少交消費稅嫌疑。通過對五糧液 從2006年至2008年年報的分析,五糧液三年存在少交消費稅約19.51億元嫌疑。周愛文稱他就這些問題,「幾次與五糧液進行溝通,但五糧液公司對提出的疑問不給予解釋」。

起訴書送至中院

今年1月9日,周律師以年報審計報告不實為由,代理四位投資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院立案庭用特快專遞送交起訴書及相關證據材料,起訴五糧液及出具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他說,「已與成都中院聯繫,法院稱正在研究」。
周愛文認為,對於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的起訴,依照最高法院於2007年6月生效的相關規定,利害關係人以會計師事務所在從事審計業務中出具不實報告,並致其遭受損失為由,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的,會計師事務所與所涉上市公司作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 這是非常重要且被業界忽視的一條司法解釋」,周愛文說,「2003年最高法院關於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的司法解釋,要求在起訴上市公司時必須有前置程序,即必須有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法院的刑事制裁,但是2007年的司法解釋沒有了前置程序的要求,對於投資者的維權極為有利。」「至於上市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存在虛假陳述,法院會依雙方的證據進行判決。」

五糧液回覆


就律師提出的問題,一位自稱是董秘辦公室工作人員的肖先生稱,他們按照自己的分析、推理計 算出公司少交消費稅等事,是不準確的,國家稅務總局、審計署派出機構、地方稅務機關都會到公司檢查。

来源:據四川在線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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