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肇事 屬下頂罪"的"荒唐"冒名頂替

發表:2009-05-12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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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從網路到坊間談論最多的大約就是"公權"的規制了.譬如湖南公安政委為女謀利自行安排策劃的"冒名頂替"他人入學事件,公眾的潛意識裡 權力通吃,公權無法有效制衡和監督是其首要的原因,又譬如國內部分官員因事被"高調問責,卻很是耐人尋味的"低調復出"說的也是公權.而事實上,接二連三 的事件必然導致公權的公信力極大地受損.
  
安徽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原院長丁書明駕駛警車超速逆行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後,同意其下屬頂替罪責.近日,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丁書明有期徒刑3年, 4年緩刑. (新京報5月7日)
 
法院院長肇事反而由其下屬頂罪,這樣的場景民眾一直以來似乎只能在類似的古裝劇以及金庸先生的武俠小說裡見到,主人翁豪情滿懷義薄雲天,甘為 遭難的朋友兩肋插刀.不過,小說也好,古裝劇也罷,與現實總有距離.之所以有距離存在,在筆者看來,現實社會的法律所代表的規則相對完善,而尤為重要的是 不會任由不公出現.
 
於是,我們就要重新反思院長肇事卻有屬下頂罪的事件了.其一,為什麼還會出現這樣與現實相去甚遠而與小說內容相近的真實景象呢?難道是院 長本人及其下屬金庸先生的小說看的多了?進而第二點反問的內容就是院長最後獲刑是否妥當?亦即法院判決院長同志緩刑執行的理由何在,是否妥當?
 
除了許多諸如"新京報"報導時所使用的"由下屬頂包"這樣的標題之外,筆者也還發現"找下屬頂包"這樣的媒體報導標題.從"由"到"找" 前後意思顯然大變. "在他人提議讓法院駕駛員仲明頂替到交警部門投案後,丁書明默許.按照媒體如此描述,下屬頂罪行為的出現顯然是在肇事院長本人"同意"(默許也是同意)的 前提下.由此觀之,院長肇事下屬頂罪顯然是"找"而非"由".進而,是否要給院長同志施以緩刑也就另當別論了.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的條件中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份子.不過,規定中明確說明,根本條 件是根據犯罪份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院長肇事的情節已經清楚,但在"悔罪"表現等方面如何確定顯然也還值得商榷.
 
然而,對於第一個疑問,為何會有領導犯罪,下屬頂罪的"荒唐"行為出現?筆者以為,還是源於日常"公權"的無法有效監督和制衡.可以設想,如若院長本人始終沒有"自首,是否就意味著下屬頂罪變成既成事實,而無法給以死傷者真正的交代呢?
 
另一方面,下屬為什麼甘心情願地為領導頂罪?想必又是"樹倒猢猻散,而身處危境,保帥必須舍卒的考慮吧.正所謂"一人得道雞犬飛升"現實社會中發生領導犯罪,下屬頂罪的"荒唐"事情,其荒唐的背後不正是公權的驕橫和張揚嗎?(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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