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扁案合憲 4大法官有異見

作者:項程鎮、劉志原、孫友廉 發表:2009-10-17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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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針對前總統陳水扁聲請釋憲案作出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認為扁聲請釋憲三大訴求統統不違憲,但法官若僅因被告涉重罪即羈押,違反憲法比例原則。釋憲結果將不會動搖扁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及遭羈押的現況。

第六六五號解釋 未止息爭議

這件釋憲案從提出至釋憲結果出爐歷經九個月,但並未因此止息爭議,尤其是重罪羈押部分,有四位大法官主張違憲,並分別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對第六六五號解釋合憲提出具法理深度及措辭嚴厲的批判。

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的大法官有:許宗力、林子儀、許玉秀、李震山,許宗力和林子儀也提出"部分協同意見書";黃茂榮提"協同意見書",陳春生提出"部分協同意見書",支持合憲解釋的多數意見。

扁聲請釋憲三大訴求為:"法官法定原則"(即扁案被併案,審判長並由周佔春換成蔡守訓)、"重罪羈押制度"、"檢察官抗告權"。

大法官會議就北院併案換法官審理做"合憲"解釋,在重罪羈押部分,大法官做"合憲性限縮解釋",即日後法官不能僅因被告涉犯重罪而羈押,必須包含有無"犯嫌重大、逃亡、滅證、偽證或串證之虞"時才能收押。但法界人士指出,扁無法因重罪羈押要件限縮而獲釋,因一、二審裁定押扁理由,除了重罪羈押,還包括逃亡、串證等。

多位大法官對釋憲結果有不同意見,"法官法定原則"部分,許玉秀、許宗力、李震山、林子儀四位大法官分別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四位大法官認為,案件中途換法官,應讓被告表示意見,許玉秀及林子儀認為,為避免當事人訴訟權遭侵害,案件併案換法官,應給當事人表達意見及異議等救濟途徑。

併案換法官 應予被告表意見

在"重罪羈押制度"部分,李震山認為,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易生"押人取供"弊端,在大法官合憲的背書下,未來法官處理重罪羈押時,恐更不利被告,本末倒置,司法對人權的保障將不進反退;許宗力認為,羈押是最後手段,對於重罪羈押的合憲性解釋,他礙難同意,並"深感遺憾"!許玉秀也認為,我國關於重罪羈押抄德國制度,卻過度廣泛,沒有合憲空間,她也對合憲解釋表示"至感遺憾"!林子儀則主張,重罪羈押已違反憲法第八條對人民身體自由的保障。

扁主張臺北地院違反"法官法定原則"、違法分案,聲請"暫時處分",要求法院停止羈押;大法官會議則裁定,既然已認定"法官法定原則"不違憲,已無討論"暫時處分"必要,予以程序駁回。

重罪羈押制度 有違比例原則

至於"檢察官抗告權"部分,大法官解釋文指出,如人民不服有權抗告,因此檢察官抗告權合憲,未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

臺北看守所昨表示,大法官會議做出解釋後,陳水扁下午一邊看電視、一邊寫資料,情緒平穩,看不出特別反應。

法務部則對大法官第六六五號解釋"深表贊同",認為兼顧國家刑事追訴權與被告人權,是公平衡正司法見解。

十五位大法官為兼大法官的司法院長賴英照、副院長謝在全,及徐璧湖、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林錫堯、池啟明、李震山、蔡清游、黃茂榮、陳敏、葉百修、陳春生、陳新民等,最後以十票贊成票,越過三分之二的釋憲門檻,通過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 

来源:自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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