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泉案一審判決書
刑 事 判 決 書
(2009)宿中刑二初字第0002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郭泉,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於江蘇省南京市,身份證號320106196805080817,漢族,研究生文化,原係南京師範大學文學院資料室資料員,住南京市鼓樓區金信花園1幢2號1001室。因涉嫌犯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8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南京市看守所。
辯護人斯偉江,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郭蓮輝,江西明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以宿檢刑訴(2009)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泉犯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於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照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於6月10日立案受理,並依法組成合議庭,於8月7日公開審理了本案。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夏瑋、代理檢察員劉兆東、趙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泉及其辯護人斯偉江、郭蓮輝到庭參加訴訟。在審理期間,本院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審限一個月,後公訴機關提出延期審理建議,本院依法決定延期審理,並於2009年9月16日恢復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泉為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於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11月間,撰寫並通過網路多次傳播《民主先聲》系列文章,通過網際網路公開發布《中國新民黨黨章(暨施政綱領)》、《中國新民黨(CNDP)黨建黨務大綱》,非法組建"中國新民黨",並自任所謂"代主席",積極發展"中國新民黨"黨組織和成員;通過網際網路先後策劃了"民主革命藍色運動"、"七日在家革命"等活動;借幫助部分群體"維權"之名策動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為證實上述指控的事實,當庭訊問了被告人郭泉,出示了相關物證和書證,宣讀了未到庭證人證言、勘驗檢查筆錄級被告人郭泉在偵查機關所作的多次供述等證據,認為被告人郭泉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郭泉對公訴機關指控其撰寫並通過網路多次傳播《民主先聲》系列文章,發布《中國新民黨黨章》、《中國新民黨黨建黨務大綱》,組建"中國新民黨",並自認所謂"代主席"的事實不存異議,但辯稱其無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網上組建"中國新民黨",屬於行使憲法賦予的結社自由權,撰寫的《民主先聲》系列文章不含有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七日在家革命"、"民主革命藍色運動"相關文章中並沒有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文字表述,告訴"維權"群體利益被損害是制度體製造成的,並不是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故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郭泉的辯護人提出,郭泉無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其通過網路公開發布《中國新民黨黨章》、《中國新民黨黨建黨務大綱》文章並不違法,其行為屬於言論、結社自由範疇,"七日在家革命"、"民主革命藍色運動"只是宣傳民主理念,無社會危害性,無證據證實其借維權之名策動推翻社會主義制度,被告人郭泉不構成犯罪。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郭泉於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11月間,撰寫並通過網路多次傳播《民主先聲》系列文章,詆毀我國現行社會主義制度,攻擊我國政治制度是"一黨專制獨裁政權",揚言要"終結全部現存的獨裁專制制度";在網際網路公開發布《中國新民黨黨章(暨施政綱領)》、《中國新民黨(CNDP)黨建黨務大綱》,非法組建"中國新民黨"並自任所謂"代主席",積極發展了劉成功、牟昊、楊士振等"新民黨"成員,提出孔強、王喜強等人擔任山東、浙江等地黨部負責人,號召"新民黨"黨員交"特別黨費"資助"走四方維權工工作室";通過網際網路策劃了"七日在家革命"、"民主革命藍色運動"等活動,要求"全體國民在家,不與專制者合作,不為專制者服務,備齊七天之飲食,靜候民主中國來臨",妄圖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借幫助部分群體"維權"之名策動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書證,經被告人郭泉認可並簽名確認的《民主先聲88:中國新民黨黨章(暨施政綱領)》、《民主先聲200:中國新民黨(CNDP)黨建黨務大綱》、《民主先聲67:現在誰還認為中國這樣的社會是社會主義社會,誰就該下地獄》、《民主先聲129:當列寧與亨延頓在中國相遇的時候、中共獨裁統治即將被終結》、《民主先聲287:請全體中國新民黨黨員為"走四方維權工作室"交納特別黨費》等多篇文章。
2、證人劉成功、牟昊、楊士振、龐奔、郭劍、李文斌、葉海俊、張永峰、武勇健、陳旭東、錢峰、孔強、王喜強、林年錦、徐雪峰等人的證言,均證實被告人郭泉向其發送《民主先聲》系列文章,此外,劉成功證實經詢問郭泉得到回覆後自認為是"新民黨"黨員,在網上創建了"中國新民黨論壇"(谷歌群組)、"聲先民主群",以"新民黨宣傳部"名義宣傳《民主先聲》文章;牟昊證實加入"新民黨"後,先後創辦"華夏之聲"雜誌、創作《中國新民黨黨歌》、撰寫《大選救國》、《論大中華聯邦國的立憲公投》等文章,並將上述文章向郭泉發送,受到郭泉肯定,其還向多人宣傳"新民黨";楊士振證實郭泉要求其任"新民黨"臨沂地區負責人,負責宣傳併發展"新民黨",其曾傳播過"新民黨"綱領並介紹好友入黨但未成;龐奔、郭劍證實因認可"新民黨"黨章而自認為是"新民黨"黨員,以"新民黨"黨員身份與郭泉進行交流,郭劍詢問郭泉自己能否負責"新民黨"山西黨部,得到郭泉認可;李文斌證實曾給郭泉寫信要求建立"新民黨"大同分部,郭泉鼓勵其發展"新民黨"基層組織和黨員;葉海俊、張永峰、武勇健等人證實通過與郭泉網路或電話聯繫,得到郭泉的回覆,自認為是"新民黨"黨員;孔強、王喜強、林年錦證實郭泉提出讓其分別擔任"新民黨"山東、浙江黨部主席、"黨校"校長,發展黨員或培養"新民黨"幹部;徐雪峰證實郭泉要其為所謂"第二梯隊",並讓其與郭泉一起競選總統,
3、證人胡正余、龔磊、王康的證言,證實牟昊經常向其宣傳"中國新民黨"及黨章。
4、證人蘭洪波、楊勇、李晶等人的證言,證實通過QQ等網路工具接受或閱讀過郭泉撰寫並傳播的《民王先聲》系列文章。
5、證人許向前及劉成功、張水峰等人的證言,分別證實郭泉通過文章號召"新民黨"黨員用交"新民黨"黨費的形式資資助許向前的"走四方維權工作室",許向前合計收到3500餘元和郭泉郵寄的電腦一部及劉成功、張永峰等人響應郭泉號召,積極交納"特別黨費"的情況。
6證人葉海俊、牟昊、孔明鳴等人的證言,證實閱讀過郭泉關於"七日在家革命"、"民主革命藍色運動"相關文章,認為郭泉要求人們開展"七日在家革命"等運動.是要工人罷工、學生罷課、商人罷市。
7證人孫光友、陳冰、孔明鳴、劉法進等人的證言,證實通過電話或網路向郭泉反映軍轉幹部、企業用工等問題,郭泉說他們的情況是現行體製造成的,鼓吹只有進行民主革命、換掉現行制度才能解決司題。
8、物證"神舟"牌筆記本電腦、"明基"牌筆記本電腦、黑色台式兼容機三機各一臺、"新科"牌U盤一隻、手機兩部及公安機關製作的搜查筆錄、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勘驗檢查照片記錄表、提取電子證據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對被告人郭泉位於金信花園2號1001室住處和南京師範大學辦公地點進行搜查,扣押郭泉上述物品,以及經檢查,在電腦及U盤中發現大量《民主先聲》文本文件、被告人郭泉使用QQ、MSN、SKYPE即時通訊軟體賬號向他人傳送《民主先聲》文章的記錄,經郭泉辨認並確認的情況。
9、公安機關製作的遠程勘驗工作記錄,證實被告人郭泉撰寫的《民主先聲47:中國必須盡快實行多黨競選的民主體制,否則風起雲湧的人民起義將橫掃一切專制統治》等《民主先聲》系列文章在"中國事務"、"大紀元"、"博訊"、"希望之聲"、"自由亞洲電臺"、"看中國"等網站公開發布的情況。
10、公安機關製作的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電子數據提取報告、司法鑑定書、指認筆錄、指認照片、調取證據通知書等,證實對楊士振、劉成功、許向前、牟昊、陳旭東電腦進行電子證據檢查時,發現其中存有《民主先聲》文章。
11、公安機關製作的遠程勘驗工作記錄、經劉成功確認的網站截屏資料,證實牟昊向郭泉發送《中國新民黨黨歌》、《論大中華聯邦國的立憲公投》等電子郵件並被郭泉收到或打開閱讀,以及在劉成功郵箱內發現大量《民主先聲》文章及其以"成功"、"中國新民黨"等用戶名在境外網站發布《民主先聲》文章的情況。
12、公安機關依法提取的被告人郭泉與劉成功、徐雪峰、楊士振、王喜強等人的網路聊天記錄,證實郭泉向其發送《民主先聲》文章並要求楊士振任"新民黨"山東臨沂黨部的"代理主席"、提出讓徐雪峰與其共同競選總統並為所謂"第二梯隊"等事實。
13、公安機關依法提取的被告人郭泉與牟昊、龐奔、郭劍的手機簡訊記錄,證實牟昊、郭劍向郭泉匯報成立所謂"中國新民黨大中華聯邦國制憲委員會"、"山西黨部"以及郭泉明確要求黨員龐奔不可以個人身份加入共產黨等事實。
14、公安機關依法提取的許向前、劉成功、張永峰、陳耀的銀行卡交易明細、匯款記錄等,證實劉成功、張永峰、陳耀分別向許向前匯款100元、500元、1000元的事實。
15、南京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處罰告知筆錄,證實被告人郭泉因於2008年5月13日以虛構的數十名專家組成的"中國新民黨賑災委員會"名義在網際網路上利用"5.12"汶川大地震散佈謠言、擾亂公共秩序,於2008年5月1 8日被行政拘留l 0日。
16、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關於郭泉涉嫌顛覆國家政權案補充偵查委託函》,證實本案補充偵查期間,宿遷市公安局委託南京市公安局進行偵查。
17、公安機關出具的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等說明,證實破告人郭泉系被抓獲歸案。
18、郭泉的戶籍信息、南京師範大學人事處出具的"關於郭泉任職情況的證明",證實郭泉出生於1968年5月8日、案發前在南京師範大學文學院資料室資料員崗位工作。
19、被告人郭泉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實自2007年下半年以來,通過網路組建旨在反對"共產黨獨裁統治" 的"中國新民黨,並積極發展黨組織和成員,通過網路發布大量《民主先聲》系列文章及策劃了"七日在家革命"、"民王革命藍色運動"等活動,向部分"維權"群體灌輸造成他們現狀的根源在於"共產黨的獨裁統治"的思想以及自己在網際網路上使用的QQ、MSN、SKYPE等即時通訊軟體的賬號等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泉通過網際網路非法組建"中國新民黨"、並通過網際網路發表大量反動文章,發展黨員,策劃"七日在家革命"、"民王革命藍色運動"等活動,組織、策劃、實施顛覆我國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已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且罪行重大,依法應予懲處。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泉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被告人郭泉及其辯護人關於郭泉沒有顛覆國家政權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認定被告人郭泉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行為的事實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勘驗檢查筆錄及郭泉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述等證據證實,且證據來源合法,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對被告人郭泉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郭泉在網上組建政黨、發表又章,屬於依法行使憲法賦予的結社自由權、言論自由權,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結社自由權、言論自由權是憲法賦予我國公民的一項政治權利,但憲法也明確規定,公民在行使該權力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安全,被告人郭泉利用非法組建"中國新民黨"、發表黨章、招募黨員、策劃"七日在家革命"等方式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活動,危害了國家安全,其行為符合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要件,故被告人郭泉的辨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郭泉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3日起至2 018年11月12日止。)
二、查獲供犯罪使用的電腦、U盤等物品,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劉國誌
審判員 仲佳
審判員 楊海峰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 戴建軍
来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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