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橋潘蓉夫婦強制拆遷事件背後的故事(圖)

發表:2009-11-28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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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蓉的公公張全余曾在官方批復上簽字確認。(圖片來源 新民晚報)

百姓權利應保障 違法建築不認可--虹橋交通樞紐潘蓉夫婦強制拆遷事件背後的故事

為迎接中國2010上海世博會的重大工程之一,虹橋交通樞紐動遷接近尾聲,5000多戶居民搬入新家、2000多家企業得到妥善安置。但在去年6 月12日該項目動遷中,閔行區華漕鎮的潘蓉夫婦為了抗拒強制拆遷,將燃燒瓶扔向工作人員,發生了"不該發生的故事"。日前,此事經媒體報導後,在社會上引發強烈反響。

昨天,記者採訪了閔行區建交委主任吳仲權。作為這件事的親歷者,他對發生在去年的此事記憶猶新。

申請舊房翻新 蓋房時多建兩層

引發此事的房屋位於閔行區華漕鎮吳家巷村陸家弄,這幢宅基地房屋的所有人是當地農民張全余。1994年10月14日,他的兒子張龍其、媳婦潘蓉,註銷國內戶口赴紐西蘭定居。同年12月26日,張全余經公證機構公證,將自己在閔行區的6間平房贈與其兒子,但沒有變更產權所有人。

2005年1月,張全余以舊房陳舊需翻建為由,向閔行區華漕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按照規定,潘蓉夫婦及其子女當時已是外國公民,不應享受宅基地政策。但出於照顧,華漕鎮根據閔華府建批[2005]1號文,同意他們在佔地面積100平方米的原址,建造建築面積200平方米的樓房,同時要求他們拆除3 間老房。張老先生收到批復並簽名確認,但後來卻建造了一幢總面積為538.75平方米的4層樓房,其中違法建築面積達到338.75平方米。

對於這部分情況,記者越洋電話聯繫到潘蓉,她承認當初公公確實在批復上簽名(見右圖影印件箭頭所示),雙方有過書面約定。

150萬餘元補償 3套優惠價安置房


2006年8月,虹橋交通樞紐正式啟動動拆遷。張家的房屋正好位於規劃中機場航站樓的位置,也被列入了動拆遷範圍。拆遷公司等相關工作人員曾先後20多次和潘蓉夫妻商談,並提供了共計150萬餘元的補償款及每平方米3200元購買3套安置房的補償方案。

吳仲權為記者詳細算了一筆賬,閔一動遷公司根據《虹橋綜合交通樞紐閔行地區農村居住房屋拆遷方案》,由動遷居民自行選擇,經上海市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評估,潘蓉家有證面積為200平方米,但為他們照顧了陽台面積40.5平方米,合計240.5平方米。按照這個評估標準,共可補償他們人民幣150萬餘元(其中有證面積房屋補償款67.3萬元,裝修及附屬物補償款、設備遷移費、獎勵費、過渡費等其他補償款83萬餘元)。

在方案中,除了這筆補償款,還為他們提供了專門的配套房。根據張家的情況,可為他們安置總面積為240.5平方米的3套房屋,包括一套3房1廳、一套2房1廳、一套1房1廳的房屋,位於華翔路、天山西路附近的愛博家園,距離虹橋機場2公里左右。這些房屋均以每平方米3200元的低價配售給居民。也就是說,張家購買了3套安置房後還可餘下73.87萬元的現金補償。

由於條件改善、大虹橋效應等因素,目前該地段房價每平方米已突破萬元。

反覆商談不成 強制拆除並公示


因為和張家反覆商談不成,2008年,根據上海市政府城市拆遷條例,工程建設方--機場集團提出申請,閔一動遷公司整理材料,經過閔行區房地局調解、聽證、裁決,最終閔行區政府依法批准對張家住宅強制拆除,並對此公示。

2008年6月12日,工作人員對張家住宅實施了強制拆除。目前潘蓉夫妻倆均已回到紐西蘭。記者詢問潘蓉目前的要求時,她表示仍在考慮中。

評論:違法建築不受《物權法》保護

一則關於動遷糾紛的報導,使閔行張龍其、潘蓉夫婦成了新聞人物。

如果要用最簡單的話來敘述那則報導,可以這麼說:這對夫婦的家是一幢建築面積480平方米的四層小樓,動遷部門給的拆遷補償是67.3萬元。價錢實在太低,所以他們堅決不同意,結果,樓房被強拆。"480平方米,67.3萬元",就憑這兩個數字,這對夫婦確實令人同情。

潘蓉對記者說:"那天我們還看了《物權法》,我說那個《物權法》非常好,然後我們還深信一點,就是《物權法》都出來,那肯定是按照《物權法》......所以我們就很理直氣壯的。"聽上去,他們很有法治意識,知道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對這起引起廣泛關注的事件,本報記者作了採訪調查後發現,上述兩個數字都站不住腳--

先說"480平方米"。事實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閔行區華漕鎮批准張龍其之父張全余在其100平方米宅基地上,建造建築面積200平方米的樓房。張全余在批復件上簽過字。結果,張家造了總面積為538.75平方米的樓房,其中338.75平方米為違法建築。對此,潘蓉也是承認的。

原來,張家的這幢洋樓,本來就是一棟違法建築,或者說,其中大部分是違法建築。潘蓉拿出《物權法》來,表示他們"理直氣壯"。可是,他們忘記了一個基本常識,法律保護的,是公民的合法財產。而違法建築,是不受《物權法》保護的。

《物權法》第一章"基本原則"中第七條說:"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但張家這棟樓違法超面積部分,已經損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本該拆除。他們卻以此樓的總面積向動遷部門開價,這樣的無理要求,怎麼可能滿足呢?

再說"67.3萬元"。據閔行區動遷部門透露,政府部門按規定提出的補償款是150萬餘元,而且張家還能以每平方米3200元這樣遠低於成本價的價格,購買三套總面積為240.5平方米的房屋,算下來,還可餘下73.87萬元。這樣的條件,是否合理,應有公論。這個情況,張家似乎沒有向媒體說清。當然,張家仍可提出不同意見,但畢竟不能說成動遷部門只給67.3萬元,用這一數字誤導公眾。

看來這兩個關鍵數字都站不住腳。

市政動遷,事涉群眾利益,一定要千方百計保護群眾的合法權益,不能讓群眾吃虧,這是動遷工作的首要原則。每一位被動遷的公民,都可以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與動遷方博弈。但是,我們切切不可忘記"合法"二字。只有合法的權益,才受法律保護。可是,常常有人試圖借動遷之機大撈一票。在獲悉動遷消息之後,大造違法建築,以此作為籌碼,漫天要價的,也大有人在。這樣的事,外地有,上海也有。最新的例子,就是上海迪士尼項目獲批後,個別人就搶建違法建築,試圖在動遷時撈一票。

如果挾違法建築要價、甚至採取不合法行為抗拒動遷可以得逞的話,損害的不僅是動遷部門的利益,同時也損害了絕大多數依法辦事的群眾的利益,於情於理於法,都不合。對違法建築,動遷時不能補償,而且,早就該依法拆除。

来源:新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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