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查明,2000年12月至2009年初,劉龍仔利用其擔任攸縣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副書記等職務之便,在工作調動、人事安排、煤礦開採、工程承包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262萬元。其中,與妻子共同受賄金額16.2萬元。此外,劉龍仔家中尚有價值人民幣270餘萬元的財產和港幣23726元以及美元4424.21元,不能說明其來源。另查明,劉龍仔在其家中私自藏匿步槍子彈61發,手槍子彈15發。經鑑定,上述子彈均為制式生產的彈藥。
来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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