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李莊是否「黑律師」與其罪名無關

作者:徐嘉蔚 發表:2009-12-23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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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國家裡,一個公民的罪與罰應由法律規定,法院判決,而不是靠輿論和"猜想"。

本月初與自己的辯護律師李莊第三次會面後,在看守所裡的重慶"黑老大"龔剛模主動檢舉了他,致李莊律師等人被重慶司法機關以涉嫌"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俗稱"律師偽證罪")抓捕。12月13日,李莊被批捕;14日,媒體做了長篇報導;20日,江北區檢察院已對李莊提起公訴。

李莊事件現已進入司法程序,那麼他的罪與非罪都應當由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既然"李莊事件"本身是一個刑事案件,那麼就應回歸到司法層面來解決,而不是將"李莊事件"做過度"解讀",甚至"誤讀"。

首先,回歸司法本身,意味著罪刑法定:李莊如果確實觸犯了刑法被追究刑責,也不會是由於職業操守有污點或者所謂"背景"等問題。最近網上有人痛斥李是"黑律師",列出所謂"史上最牛律師雷人語錄",大談其"背景"以及其威脅甚至企圖開車撞檢察官的"事跡"。

不管這些東西是真是假,事件必須回歸到司法本身,現在李莊律師涉嫌的罪名是"律師偽證罪",按刑法第306條規定,該罪的罪狀有三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其中並不包含傳言洶洶,為公眾所切齒痛恨的其它"罪行",比如律師向法官行賄的司法腐敗問題,利用"潛規則"撈人以及利用"白條"勒索、詐騙"黑老大"---即重慶司法機關,目前也沒有認為李莊律師涉嫌上述"罪行",否則他應以行賄罪、詐騙罪等罪名被起訴。

回歸司法本身,意味著作為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李莊案,司法機關必須有充分、合法的證據證明其犯有毀滅證據等上述罪狀,而不是李莊有其它"錯誤"。如果李莊律師確有侵害當事人權益的違規執業問題,那麼也應由律協以及司法部門做出處罰,而不是被追究"律師偽證罪"。

其次,回歸司法本身,意味著即便李莊構成犯罪,也不能以個別律師的犯罪詆毀中國的刑事辯護制度。現代法治的立場,應該是輿論評論"李莊事件"的共識,李莊犯法也不能說明中國律師和訴訟制度有"原罪"。

刑事訴訟,是國家機器對於公民的訴訟。無論這個公民是十惡不赦、民憤極大的"黑老大",還是割據一方、翻雲覆雨的"保護傘",一旦進入刑事訴訟,其相對於國家機器都是弱者,接受辯護是其基本權利。律師的辯護權本質上是民權,而不是公權力,其本身並不存在公權式的"腐敗",充其量只是司法公權腐敗的寄生物。所以公眾對於"黑老大"、司法腐敗的痛恨,不應轉嫁到律師頭上。

事實上,律師是中國刑事訴訟"控審辯鐵三角"中最薄弱的一邊,而中國個別"黑老大"之所以猖獗,並非律師"潛規則"的"功勞",而是司法腐敗以及腐敗官員在撐腰。

法治國家裡,一個公民的罪與罰應由法律規定,法院判決,而不是靠輿論和"猜想"。"李莊事件"應回歸到司法訴訟本身,我們期待重慶司法機關做出公正判決。






来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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