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限制媒體批評法院的五大荒謬

發表:2009-12-28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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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於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實質上是"關於人民法院排斥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規定稱,新聞媒體如果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報導嚴重失實或者惡意進行傾向性報導,損害司法權威,違反法律規定的,將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這是司法史上最大的笑話,是最高法院有史以來最荒謬的規定,至少列舉其五大荒謬之處:

1、模糊不清的名詞充斥這個規定。什麼叫做"惡意報導",什麼叫做"傾向性報導",是否傾向政府報導,打黑中傾向公檢法的報導也是傾向性報導,是否中國青年報傾向重慶警方的抓律師報導應該追究責任?

2、最高法院發布的這個規定對誰有約束力?是約束各級人民法院的,還是約束新聞媒體的?新聞機構不是從屬最高法院的,法院憑什麼約束?如果說約束法院,通篇都講的是新聞媒體違規怎麼辦,始終沒有講法院不接受採訪怎麼辦,法院不發布任何公眾關心的新聞怎麼辦。

3、這個規定符合立法法的規定嗎?《立法法》明確規定,中國的法律淵源,有法律、國務院法規、部門規章、法律解釋和司法解釋,從沒有規定最高法院也有立法權。高法這個規定,不是法律,不是法規,不是規章,也不是司法解釋,只是個針對其自身系統的內部規定。但是,這種對他們自己有利的東西,他們顯然會去積極執行的。那麼,如果法院由這個文件卻向媒體問責,媒體記者不服並向法院起訴,法院依據什麼法律去審查案件?顯然,這是個不倫不類的規定,當執行起來只能算作"司法解釋"。凡是司法解釋,都是針對某個具體條文的解釋,但是,這個解釋卻沒有具體的針對性,其針對對方是一個問題:法院屢屢被新聞媒體批評。

4、這個規定還有個嚴重的陷阱,一個包羅萬象的筐:"其他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影響司法公正的"。也就是一切法院認為影響其權威的,都可以追究責任。這種規定將成為一切糾紛源泉。

5、法院可以約束新聞媒體對其案件的報導,是不是公安、檢察院都可以,一切部門都可以這樣去立法?城管局也可以去規定,凡是新聞媒體批評城管局的都要去追責。法制倒退,一至於此。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轉貼華聲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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