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性強姦案」重審改判11年 原調查人員受處

作者:吳海婕 陸海峰 發表:2010-01-02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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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性強姦案"重審改判11年 原調查人員受處

臨時性強姦案"重審改判11年

認定輪姦 原案相關公檢法人員都受處分

案件實錄

今年6月10日晚,兩名協警邱某與蔡某帶著剛參加完高考的陳某與瀋某一起出去吃飯,席間,四人都喝了很多酒,陳某不勝酒力,晚飯結束時已醉得不省人事。
為了給她醒酒,蔡某駕駛自己的現代轎車帶著眾人到一賓館內開了房間。到房間後,邱某和蔡某趁兩個女孩醉酒沒有意識、無力反抗之機,先後分別對兩女孩實施姦淫。

陳某酒醒後,發現自己躺在賓館房間內的床上,下身赤裸。當晚,瀋某的父親得知其女兒可能被強姦,馬上報了警。

第二天,善璉派出所找到邱某和蔡某,兩人交代了犯罪經過。

據瞭解,邱某與蔡某是南潯區善璉鎮綜治協會聘用的保安,駐善璉派出所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工作。

而兩個女孩,陳某只有19歲,2008年職業中等技術學校畢業,瀋某從私立高中輟學。

此事訴訟到南潯法院後,10月29日,法院判決,考慮到兩人屬臨時性的即意犯罪,事前並無商謀,且事後主動自首,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給予酌情從輕處罰,判決兩被告各入獄三年。

"臨時性的即意犯罪"一詞出現立刻引爆網路,遭網友質疑:以前聽說過臨時工、臨時計畫,沒聽說過強姦犯罪還有臨時、固定和長期之分的。更有網友指出,南潯法院此舉,有在為兩名罪犯"開脫"之嫌。

湖州市中級法院裁定撤銷南潯區法院原判決,重新審判此案。

昨天上午,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後作出判決:

法院認定邱某和蔡某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且屬輪姦。兩被告人雖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但不屬自動投案,不能認定為自首。

兩協警邱某和蔡某構成強姦罪,且屬輪姦,分別判處11年有期徒刑、11年6個月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從3年到11年,為什麼?

記者就此採訪了湖州市中級法院,宣傳處辦公室瀋副主任告訴記者:"判11年,是根據‘兩人先後分別對兩女孩實施姦淫',認定為輪姦,強姦罪中屬於輪姦的,至少應判10年。"

在案件進行重審的同時,由湖州市紀委、市委政法委組成的調查組也對原辦案人員進行調查,調查後認定,未發現原案相關辦案人員在案件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有接受吃請、收受賄賂、徇私枉法的行為,但存在業務素質不高、作風不紮實以及辦案程序不夠規範等問題。

依照相關規定,當地有關部門對該案原辦理過程中存在失職行為和管理不力的責任人員進行了嚴肅處理:免去南潯區公安分局善璉派出所副所長陳某某的副所長 職務,並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給予南潯區檢察院主訴檢察官鄭某某、南潯區法院主審法官郭某某行政警告處分,並均調離原工作崗位;給予南潯區法院副院長宣某某 行政記過處分,並建議依照法定程序調離原工作崗位。

網友:改判的結果是意料中事

昨天,重審的判決結果出來後,再次在網路上引發熱議:

網友 北國雪蓮:這次總算給兩個受害姑娘了一個交代,法律也算是公正了一回! 搞公安協警和真正的公安沒什麼區別,都是搞治安的嘛,自己搞治安再犯治安罪的應該重判才對!

杭州網友FILI:我認為,在網友的一片質疑聲中,11月6日,湖州市中院調卷審查提出""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量刑畸輕""後,今天改判的結果應該是意料中事。

天津市網友 A-LING :網路的力量真大呀,能讓兩個垃圾各多加八年牢,此力量比法律的力量還要大喲,要法律幹嘛,以後乾脆全國網友說了算!

畢節地區網友 難忘東山:臨時性強姦,臨時性判錯,再臨時性改判嘛。

律師:公眾媒體作用不容忽視

"從‘"從'臨時性即意犯罪'到‘'到'輪姦'',從3年到11年,‘'臨時性的即意犯罪''事件經歷了兩個月時間,總算有了一個結果。""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的李慧律師對此發表了自己看法:

根據《刑法》強姦罪的刑罰起點即為三年有期徒刑,有二人以上輪姦情節的,應當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可見,南巡法院對該案審理中對犯罪事實認定錯誤,沒有客觀認定輪姦情節,導致判決量刑偏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因此,本次改判是湖州中院依法進行審判監督的職權行為。

公眾媒體正在對中國的法治進程起著不容忽視的作用,我相信該案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也很難說沒有媒體的影響。
法官:我們心中尚有疑惑

昨天,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至此,備受各方關注的湖州南潯協警強姦案終於塵埃落定。

""本案雖已審結,但我們心中的疑惑並未因案件的審結而解開。""杭州市某法院的一名法官發表了自己的兩點疑惑:

疑惑之一是,對於同一案件事實,湖州市兩級法院先後兩次的判決卻是大相逕庭,前後差距之大令人驚愕。經湖州中院的判決認定,兩被告人屬輪姦且屬有預 謀,而此前的湖州市南潯區法院卻沒有認定兩被告人為輪姦,為此還別出心裁的發明瞭""臨時性即意犯罪""這一在專業人士看來十分業餘的詞來。

對此,我們就不明白了,對於同樣的一個案子,兩級法院的刑事法官的差距咋就那麼大呢?

疑惑之二是,既然湖州中院糾正了此前湖州南潯法院的錯誤並作出了改判,那就應該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作出嚴肅處理,給國人一個交代。根據湖州市紀委、市委 政法委組成的聯合調查組的調查,雖然原案的相關辦案人員受到處分,但也可以看到""未發現原案相關辦案人員在案件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有接受吃請、收受 賄賂、徇私枉法的行為""這麼一句話,事實上,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本案存在徇私枉法的可能,原因有二,一是兩被告人的協警身份,這完全可能導致公安機關 在偵查時有意""護短""。二是本不複雜的案情,前後兩級法院自相矛盾的判決令人不解。

對此,我們希望相關部門本著對事實負責,對社會負責的態度,認真處理相關辦案人員在本案中所犯的錯誤,對於涉嫌徇私枉法罪的,予以立案偵查,真正能夠 嚴肅處理,以體現出司法的嚴肅性,挽回社會公眾對司法公信力不信任的不良影響。也只有這樣,像""臨時性即意強姦""案、""躲貓貓""案這樣荒唐的案件 才能夠真正杜絕。

重新審判之外的永久期待

特約評論員 張貴峰

2009年的最後一天,曾創造了該年度著名網路雷詞之一"臨時性強姦"的"南潯強姦案",終於得到矯正,迎來一個更孚民意、同時也是更合乎法理、更能 彰顯司法公平正義的重審判決。這當然讓人不無寬慰--既是被害女青年及其家人的寬慰、廣大關注此案網民和輿論的寬慰,亦是法律本身及其所捍衛的司法法治秩 序的寬慰。

寬慰之餘,我們恐怕也要看到,即便上述重審判決在法律法理上已毫無問題、十分可靠,它實際上仍不是我們對於這起一度引發強烈輿論反響的"臨時性強姦案"的全部"永久期待"。

回頭審視梳理這一"臨時性強姦案"兩次幾乎截然不同的判決及其過程,我們不難發現,就法律和司法本身而言,該案其實原本並不是複雜疑難案件。其一,兩 被告從相約被害人喝酒、到賓館開房,明顯具有"預謀"情節,"臨時"一說根本無從談起;其二,更清楚明白的是,《刑法》明確規定,"二人以上輪姦,處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兩被告先後強姦被告又是確鑿無疑的事實,這種事實背景下,初審法院當初做出的大大低於法定起刑點的"三年有期徒刑" 從輕判決,也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既然如此,為什麼於情於理於法均明顯不合的初審判決,還是堂而皇之地出臺了呢?顯然,這裡真正的難點結症並不在法律法理,而在這之外深堪憂慮的司法環 境、法治秩序--僅僅因為兩被告特殊的"協警"身份,該案從偵查、起訴到審理的各個環節,在公、檢、法各個司法部門身上,便輕易集體性地出現"作風不紮實 以及辦案程序不夠規範"的問題,並最終導致漏洞百出的枉法裁判的出籠......人們要問,這究竟是個別還是普遍現象,是偶然差錯,還是必然結果?在輿論的強烈關 注下,作為個案的"臨時性強姦案",確實很快得到了矯正,但更多其它輿論沒有也不可能一一關注的案件呢,是否也有這樣的幸運--它們將依靠什麼去擁有這樣 的幸運?

所以,對於這起"臨時性強姦案",人們真正的"永久期待",其實是在個案的判決之外的,那就是。期待一個真正具有能內在地預防和矯正"作風不紮實以及 辦案程序不夠規範"現象功能的,制度化保障和捍衛公平正義實現的司法環境、法治秩序。因為若非如此,司法環境、法治秩序本身無法"永久",那麼,個案的公 正就永遠只可能是"臨時"、不穩固、不可預測的。這正如思想家哈耶克所說的,"法治的意思就是,政府在一切行動中都受到事前規定並宣布的規則的約束--這 種規則使得一個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預見到當局在某一情況下會怎樣使用它的強制權力......"




来源:青年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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