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涉黑律師李莊自辨書

發表:2010-01-03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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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莊律師自辯書(全文)

各位法官:

針對江北區檢察院指控我犯有"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自辯如下:

一、 委託代理經過

2009年6月下旬,龔剛模的三哥龔剛華通過朋友到北京找我,諮詢龔案。龔剛華只是簡單敘述了自己的弟弟涉嫌一支手槍和放高利貸的事,沒有其他任何罪行,同案只有三人,與黑社會無關。同時聲稱弟妹也在京,明天過來詳談。
期間經過6至11月的近半年時間,杳無音訊。我也將此事淡忘。11月20號左右的一天,我突然接到重慶龔剛華來電,催促我盡快赴渝,稱龔案馬上就要開庭,並說龔妻也在京,由她與我們所簽訂委託協議。
與龔妻會晤後,她也只是向我介紹了龔只有涉嫌一把槍和放高利貸的事情,同案共抓了三個人,公安報檢察院要掛到其他黑社會組織中,但兩次報檢察院都沒有批。龔沒有其他罪行,只是因購買資產包得罪了人,初步達成委託意向後,我即赴渝。

自從在渝一中院領取起訴書和部分卷宗資料以及會見龔剛模本人以後,我感覺案情重大,認為龔剛模三哥和妻子程琪他們欺騙了我。事後我鄭重向他們提出了抗議。鑒於委託手續已遞交法院、開庭在即,龔妻身患絕症,哥哥向我下跪等因素,出於職業責任感和憐憫之心,我正式接受了刑事辯護、刑事附帶民事、法律顧問、反訴以及其他民事訴訟的委託。總計收費150萬元。以上是接受委託全部過程。

二、 本罪的客觀要件必須是"將已經偽造的證據提交司法機關,或者對積極要求向司法機關作證的人實施威脅、恐嚇、阻擾、干擾等妨害行為,因而使司法機關對案件的性質、情節等做出錯誤的判斷,情節嚴重的行為。"(見陳光中教授《刑法總論》)。
結合本案。

第一,關於偽造證據罪:就我代理龔剛模案以來,迄今為止,從未向重慶任何司法機關提交過任何形式的證據,因所有證據都在調查、收集、核實之中,均未形成最後的證據物質形態。根據排除法則,"偽造證據"之說顯然不能成立。(證人、證言也未最終形成)

第二,關於妨害作證罪:既然我被控為"妨害"主體,理所當然應當有被"妨害"的相對人,即被"妨害人"。
首先,龔案共計有檢方提交的180名證人名單。暫且不說這180人中有姓名重複的,有只見證言不見姓名的,僅就這180人而言,我始終與他們沒有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接觸。因而,無從談起"妨害"。相反,我還正式向法庭提交了要求這180人出庭的申請,歡迎他們出庭。

其次,作為辯方,我曾向法庭依法提交了辯方請求的龔剛華、龔雲飛、林麗、程琪等證人出庭的申請。但至今未見法院依法予以書面或口頭答覆,是否准許這四人出庭存在兩種結果。這四人是否願意出庭也包含兩種可能。在這四人的接觸中,他們均表示不願意、不敢。總之,事實上庭審沒有進行,四人既未出具書證,亦未當庭作證,更無從談起改變以前證言。
《刑法》第306條第一款規定:在刑訴中,辯護人或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第二款規定,辯護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偽造證據。結合第二款可以看出第一款指明的是結果犯,即犯罪行為引發了行為後果。

結合上述法律規定,對照本案,第一,被告人沒有毀滅也從未幫助當事人毀滅已有的證據;第二,被告人沒有偽造形成任何證據的物質形態;第三,龔剛模是該案的被告人,不是證人;第四,被告人與控方提供的180名證人沒有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接觸;第五,辯方準備提供的四名證人至今拒絕出庭,尚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上的證人身份;第六,被告人既未威脅、誘導控方提供的180名證人改變證言,也未誘導辯方準備提供的四名准證人改變證言,因他們以前根本沒有證言;第七,庭審至今未舉行,也無從談起辯護人提供、出示、引用證據,因為所有的證據、證人證言均未最後形成。

三、 起訴指控的基本事實不清,相關證據不足。

第一, 關於訴控我在會見龔剛模時誘導、唆使龔編造公安機關對其刑訊逼供,實屬顛倒黑白,違背基本邏輯。

事情的原委是:09年11月24日下午,法院將部分卷宗複印件交我以後,(不讓看卷,沒有證據目錄)即刻趕往江北看守所。途中車上,我快速翻閱了起訴書和龔的口供,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龔長期為黑社會組織提供大量資金支持,無償送夜總會40%的股份給樊奇杭,承認在黑組織中是老大地位。

帶看上述最為關注的焦點,16時許,到了江北看守所,要求會見遭到拒絕:必須得有辦案單位陪同,否則不讓會見。我據理力爭,解釋說律師會見不被監視監聽,並立即出具了《開庭通知書》、《起訴書》等相關會見手續,仍然遭拒。名曰:為了保護律師的安全。無奈,只有長時間等待江北分局干警到來。

臨近下班時,江北分局干警到來,監視我一同會見,經反覆交涉,抗議未果,期間發生語言衝突。

會見開始,當問到龔:你自己在口供中承認了黑老大地位時,龔痛苦地說:這些口供都是他們編好以後逼我簽字的,不簽字他們就打我呀!經詳細詢問,龔娓娓道來:"他們抓我以後只是在江北看守所辦理了入所手續,但一天未住,當天就把我弄到了鐵山坪民兵訓練基地,懸空吊了我八天"。我驚詫地問道:八天,那不物理性撕裂了啊!龔回答:到晚間他們讓我腳踩一個電腦桌放鬆一下。白天有時單手吊、有時雙手吊。我又問有傷嗎?龔伸出左手讓我看他手腕和手背上深深的吊痕,接著說道:打我的人叫張科和彭偉。我大小便失禁,叫彭偉的警察放我下來,令我手捧大便到衛生間,脫下內褲清洗再用內褲回到審訊室擦地板,擦完後,裸體繼續吊我。那天,正好江北分局刑偵支隊的何副支隊長從門口路過,看到這一幕,還訓斥了彭偉。"哎,太不像話了,趕快穿上衣服。"彭偉放我下來,穿上剛剛擦過地板的內褲,繼續吊我。有兩名醫生先後為我療傷,一男一女。我還問龔,你是哪天回到江北看守所的。他說前兩天剛剛回來。我指出:起訴書20號剛剛列印,難道你整個偵查、起訴兩個階段都在鐵山坪民兵基地嗎?龔不置可否。我又問:你以前向律師反映過嗎?龔回答:以前從未見過律師。聽了以後,我鄭重告誡龔:你一定要實事求是,千萬不要欺騙律師。那樣會害了你自己。(詳見現場錄像、錄音)。龔再三保證:絕無虛假。特別值得說明的是,龔的口供中多次提到遭李明航、徐向陽等人的敲詐,並正式委託我代理反訴51萬。整個會見過程干警始終在場,並未制止會見。

會見時,我還告訴龔:你私藏槍支、行賄等都是事實,肯定是有罪的。另外,開庭時我會申請法庭為你驗傷,申請延期審理。龔擔心的說:他們不同意怎麼辦?我回答:如果那樣,我就退庭。這時,站在一旁負責監視的干警插話:哼,你走了,法院可以指定啊。你以為你走了庭就不開了嗎?我又向這名干警解釋:法院指定的前提是被告人沒有委託律師,為了迫使我們大聲說話,以便錄音、監聽,干警還將龔坐的凳子拖到了兩米開外。

上述過程明顯可以看出,律師抓住要害的提問,是龔檢舉刑訊逼供的導火索。它完全是龔本人的真實心理流露。任何一名律師也決不會無中生有的去"誘導"、"唆使"被告人去編造子虛烏有的被刑訊事實。同時我更堅信一個普通的被告人不會在承辦干警的怒視之中,在親自刑訊自己的干警的嚴密監視之下,語言流暢的敘述被刑訊經過。期間,我還指著身旁的一位監視會見的干警問龔:他打你了嗎?龔顫顫驚驚回答:"他......沒有打我。但他也在打我的現場......。"如此觸目驚心的被刑訊細節,是律師能夠編造的嗎?!

面對如此形成的筆錄,令人沉思,如何突破,是擺在我面前很大的難題。這一難題的出現,促使了我在後面有求於重慶的吳家友律師。

訴控指出,為了使龔編造的刑訊逼供得到法院採信,我又於09年11月底至12月初"編造"了龔剛模被樊奇杭敲詐的事實,並要求程琪出庭作證。

首先,訴控的具體時間、地點不明。根據《刑訴法》、《公安機關辦理刑案規則》、《檢察院辦理刑案規則》等,都要求查明具體的犯罪時間和地點,如果本人真是犯罪,那麼起訴事實不清。

其次,根據事先確定的談話重點,我在會見時曾問龔:樊奇杭買車找你借款,你愛人是否知道?龔明確回答:我愛人一向反對我和這些人來往,叫我遠離他們,更反對我借款給他們。我對愛人講,咱們做生意的,惹不起這些人,最後還是借款給樊。

瞭解上述情況後,我找程琪進行了核實。她真真切切地告訴我這些都是真的。我肯請她出庭作證,遭她婉拒,自己乳癌切除,已是晚期,擴散到了肝,擔心自己無法堅持到最後見老公一面。截至目前,始終也未能得到程琪能夠出庭作證的肯定答覆。我期待著與程琪當庭對質。

再次,我請求程琪出庭是為了核實龔剛模多次被他人敲詐的事實。這與指控我"編造"刑訊逼供的事實是否得到法院採信沒有任何關係。

第三, 訴控指出,我在09年11月24日在重慶一茶樓內"指使龔剛華安排保利員工作偽證,否認龔剛模是保利公司實際控制者和出資人。"

首先,我11月24日從未在什麼茶樓見過龔剛華,如何指使他安排何人作偽證更是無從談起,不知控方證據何在。

其次,本人確實在一上島咖啡廳見過龔剛華。期間,絲毫沒有談過找什麼員工作證一事,只是要求他協助查找高利貸借據,並複印所有與龔剛模有關的公司工商檔案。經查,工商檔案清楚無誤的標明,保利公司(不是指控的夜總會)90%的股份是屬唐筱,上面根本也未體現龔剛模是實際投資人和控制者,至於他是否是實際控制者,應當由將來的法庭度量,與辯護策略和方向無關。

特別值得指出的是:龔剛華安排的三位員工與我從未謀面,毫不相識。龔為何安排他們?何時?何地?授意內容等等,本人一無所知。我與這三名證人之間的證據鏈因為龔剛華這一環的缺失而斷裂,如此重要的證人,我也特別期待與他在法庭上相見。

第四, 訴控指出:09年12月3日,我在五州大酒店內,指使龔剛模的另一辯護人吳家友賄買警察,為龔被刑訊逼供作偽證,此說完全是無中生有。

首先,龔已經辦理了兩名辯護律師手續,吳不可能成為第三名辯護人。

其次,自從龔在會見時詳細描述了被刑訊以後,我的主要調查方向就是收集相關證據。這也是一名優秀律師應具有的基本素養。雖然這是刑辯過程中最大的風險。但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真相,更為了履行律師職責,對得起自己的職業良心,本人甘冒任何風險。

據瞭解得知:吳在北京公安大學畢業後,一直在重慶警方供職,2005年辭職從事律師工作,自稱與龔剛模專案的人很熟,為此我委託吳蒐集相關證據,委託費用當時也根本未讀。

09年12月6日晚,(不是指控的12月3日)吳到酒店找我,當著馬曉軍、龔雲飛面對我們大家說:經瞭解,龔剛模確實在鐵山坪基地被打過,給他看傷的兩名醫生我都認識,一個姓王。我當時請求安排會見,吳也答應試試看。晚些時候我送吳到樓下門口,語重心長地對吳講:事關重大,盡力想辦法找到那兩位醫生。吳解釋:這些醫生也是警察,我們原來是同行,人家不願意和你見面,更不可能出庭為你作證。人家還要在重慶混啊!我對吳半開玩笑說:如果沒辦法,你就出庭幫我作證吧,把你打聽到的消息如實在法庭上講出來,這也是證據的一種形式嘛。吳大驚失色,予以拒絕。自始自終我們也未談過如何賄買警察作證的事。如何賄買?賄買對象、價格、方式等。真不知有無這方面的證據,也無法想像這些證據是如何出籠的。

因為法律規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真相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凡是能夠證明案件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所以是否賄買不是主要的,關鍵是刑訊逼供是否屬實?為龔療傷是否屬實?療傷的那兩名醫生是否存在?是否在鐵山坪關押過龔?這些都有待相關機構作出最終結論。這些也是有關機關應當關注的核心。為何核心無人關注?為何要急於逮捕律師呢?
第五, 訴控指出:本人的犯罪行為干擾了審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我認為,正是本人認真履行了一個優秀律師應當履行的職責,而阻止了一起"人命關天"的重大冤假錯案的發生,起碼是暫時阻止了。(因為本人已被限制自由)

本人的所有行為,縱使是犯罪行為,與龔案是否如期開庭沒有必然關係,無論是否偽造了證據,是否妨害了他人作證,(包括不願意作證的),均不影響法庭的如期開庭。假如我當庭提交了不真實的證據,充其量不予採信,更何況我準備收集的證據沒有形成,準備動員出庭的證人尚未答應出庭,即法律上要求本罪的客觀形式要件完全沒有形成。
延期審理的真實情況如下:

2009年11月31日,由於重慶明傳電報到北京反映了我的情況,律協以及事務所領導找我談話,瞭解我所代理的重慶"涉黑"案情況。我據實進行了匯報。諸如:龔的黑老大地位不明顯,其他犯罪事實中龔的作用不大,遭到刑訊逼供,身上有傷,很多口供雷同,甚至錯別字都一樣,準備召集專家論證等。領導指示:盡快赴渝,一定在開庭前與有關部門溝通。12月1日上午,重慶一中院陳遠平庭長也主動來電:希望盡快來渝庭前溝通。12月2日14時19時,我邀請了在京的部分我國刑法界著名專家、學者陳光中、陳興良等,就龔剛模在該涉黑案中的法律地位以及在李明航被害案中的作用進行論證。經過認真仔細的審閱卷宗(我從法院複印的所有資料),廣泛的討論,最後,我國刑法學泰斗、世界級法學家陳光中教授與其他四位專家一道,鄭重地作出了專家論證結論:1、龔剛模在涉黑組織中不具備黑老大地位;2、在李明航被害案中不負主要刑事責任。帶著專家的論證意見,我連夜赴渝。

遵照北京各級組織和領導的指示,以及重慶一中院陳遠平庭長的要求,我於12月3日一早來到了重慶一中院,與李副院長、陳遠平庭長、其他領導以及合議庭其他成員會晤。

我首先表達了對重慶"打黑"舉雙手贊成,然後我逐一匯報了我對該案中存在問題的看法和想法。例如:偵察、起訴兩個階段不讓會見,審判階段被監視會見,刑訊逼供,被告人有傷,口供雷同,甚至標點符號、錯別字、方言、病句都一模一樣等一系列問題,並與其他領導一起尋求解決方案,同時聲明如果就目前狀況如期開庭,社會效果不會很好,甚至給重慶打黑帶來負面影響。領導們認真聽了我誠懇的匯報,同時,我也毫不保留地將我的辯護思路、辯護策略以及辯護方向等告知了各位領導。他們也各自仔細作了記錄,並告知我會慎重考慮我的意見及時向上級匯報。12月7日是否還能如期開庭,叫我等候通知。當晚23時許,我再次致電陳遠平庭長詢問開庭日期。陳答覆:領導們正在開會,尚沒有消息,需繼續等待。

12月4日上午,經無數次聯繫陳庭長,電話未通,為充分履行辯護職責,以備12月7日如期開庭,我不得不再次來到江北看守所會見龔。因仍被要求警方監視會見,我當即致電陳庭長(我換了一個重慶號碼)提出質疑,陳說馬上向領導匯報,協調此事。數分鐘後,陳回電:你可以不受任何監視,不受任何干擾的會見了。但仍遭警方阻撓,我與監視我會見的警察發生了最激烈的爭吵,並當場揭露了個別警員刑訊的違紀行為。(詳見錄像)

12月5日18時許,接到一中院書記員張紅電告:12月7日庭審取消,開庭日期另行通知。在途經成都、河北辦理其他案件時,接領導電話:因重慶案立即回京報到。11日下午我向所黨委報到,如實匯報了此次重慶的會見及溝通情況等,按照上級機關指示,經我所管委會、黨委研究決定,並報上級機關批准,我撤出重慶龔案,取消代理,盡快與當事人辦理相關解除手續。此間,突然接到陳遠平庭長來電,聲稱:龔剛模在看守所情緒不穩,求見律師。我說:我14日下午2點,15 日上午9點都要在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分別代理天津光達公司、河北檸檬公司兩個案子,休庭後即刻赴渝。通話結束後,我當即向領導報告:重慶警方在誘捕我。如果我真是犯了罪,今天就算投案吧。幾天中,我還接到近二十家海內外媒體記者電話預約、採訪,我均予以了迴避。

12月12日上午,我以電話、簡訊的方式正式通知陳庭長,取消龔案代理,解除手續15日休庭後赴渝提交。當日下午在與龔剛模妻子商談辦理解除代理手續事宜時被抓。

以上是被捕前的詳細經過,這些也是龔案不能在12月7日如期開庭的真正原因。這與我被控的什麼"干擾行為"沒有法律上的任何因果關係。因為我的所有"行為、結果"均未出現在法庭審理之中,而是之前。

特別值得提請法庭注意的是,我的所謂"偽造證據、妨害作證"並沒有干擾審理。取消12月7日開庭的原因也根本不在於此。它是重慶當局經再三考慮的明智之舉,歷史可以檢驗今天所發生的一切,我堅信!

四、 關於我的案件在程序上存在的一些問題

1. 偵察、起訴兩個階段雖然告知本人有權聘請律師,本人也在筆錄中強烈要求,但這兩個階段都遭拒絕。異地抓捕需經北京市公安機關,但江北分局在京對本人實施秘密抓捕。

2. 自12月12日下午至14日上午,對我數十小時不間斷輪班審訊,屬於以"飢"、"渴"、"不讓睡眠"的變相刑訊。

3. 審訊□□讀其他證人口供,逼我按照相同的說法供述,遭我拒絕,審訊人員威脅:是不是換一種審問你的方式(刑訊)或者直接註明你拒不簽字。由此可見,龔剛模案中那些法律知識不如我的人的口供是如何形成的。據為樊奇杭辯護的朱明勇律師介紹,樊也被吊打10天之多。

五、 對我案件的思索

律師制度的產生,是人類文明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也是現代社會民主與法制的標誌。相比較西方國家幾百年的律師發展史,我國的律師事業算是剛剛起步。《律師法》作為我國第一部律師方面的法律,於去年剛剛頒布實施。有關律師的執業權利、義務、職責等,二十多年來也都是在摸索和探索中。《律師法》中規定的 "律師執業過程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律師在法庭上的發言不受追究。律師會見不被監視、監聽等條款的出現,無不顯示出黨和國家對稚嫩的律師事業的關愛和期待。

當然,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刑事訴訟中,應與公、檢、法緊密配合,由於法定職責不同,其工作側重點也肯定各異。但宗旨應當是在尊重事實的前提下,提出對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和辯護。

可是,刑事辯護風險大,涉黑辯護風險更大,異地為黑老大辯護無異於刀尖上跳舞。這些都是律師界公認的規則,它也是我國刑辯律師日趨減少的首要原因,也難怪西方媒體評論:我國不會出現世界一流的刑辯律師。這不能不說是我國律師制度的悲哀。

刑辯律師本來就充當著"橫挑鼻子、豎挑眼"的角色,這一角色也是為了把周永康同志、薄熙來書記多次強調的"要把每一個案子辦成鐵案"的要求落到實處。

即使個別刑辯律師看問題的角度有失公允,語言偏激一些,但其目的也是為了使每一個案子"經得住歷史檢驗"。

由於現行法律對律師偽證的判例極少,相關司法解釋幾乎空白,司法尺度很難掌握,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不從大局出發,不考慮社會影響,動輒抓律師、堵律師的嘴,這種做法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僅僅是對律師個人的傷害,也不僅僅是

對國家司法資源的浪費,更嚴重的是對律師事業的打擊以及對法制建設的阻礙與踐踏。

近二十年來,我也曾為十餘名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帶民事,協助公訴機關指控犯罪。其中不乏有多起被告人被處以極刑。當然,我也為眾多被告人做了無罪或罪輕的辯護,絕大部分依法得到了從輕、減輕處理,有的甚至無罪釋放。但這些出色的工作被偵辦我的專案組聲討為"作孽",執法人員的"職業歧視"心理如此嚴重,法律意識如此淡泊也是釀成我這個案件的重要原因。

從業近20年,本人自認為在中國律師界是較為正直、善良、敬業和勇敢的,無論是拯救四川大熊貓,修復長城、抗洪救災的捐款,還是"5.12"汶川地震捐出 50萬元資助貧困兒童,亦或是為社會提供上百起義務法律服務,本人無不是走在時代的前列,即使在代理龔案的辯護工作中,有這樣那樣的缺點和錯誤,我希望法庭本著"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原則審慎處理。

綜上,訴控我"偽造證據"的客觀物質沒有,"妨害作證"的對象不存在,本人被控的一系列行為全部發生在庭審之前,在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不明、司法解釋空白的情況下,不能不說起訴事實完全不清,相關證據根本不明,適用法律明顯錯誤,本著從大局出發,從維護律師隊伍穩定的角度出發,望合議庭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基本形式邏輯為參考,以現行有效的法律為準繩,依法駁回江北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盡快宣告本人無罪。

最後,我願以個人暫時的人身自由為代價,促使重慶"打黑"工作進一步規範,推動我國的民主與法制進程向前邁進一步,哪怕是極其微小的一步,足矣!

被告人:李莊


来源:陳有西學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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