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打黑」被責黑打

作者:駱亞 發表:2010-01-29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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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八日上午,重慶江北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北京資深律師李莊涉嫌偽造證據、妨害作證案一審公開宣判,以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判處李莊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然而李莊至今沒有給法庭提交任何證據,所以根本就不能構成偽造證據罪。審判長宣判後,李莊表示,「中國十八萬律師會為我上訴」,並大喊「時間會把真相放在陽光下」。

法院認為,李莊在擔任重慶涉黑犯罪嫌疑人龔剛模的辯護人期間,利用會見龔剛模之機,向龔剛模宣讀同案人供述,教唆龔剛模編造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供述,指使吳家友賄買警察證明龔剛模被刑訊逼供;引誘龔剛模的妻子程琪作龔剛模被敲詐的虛假證言等,已構成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李莊當庭高喊:「此次審判,程序違法。」他在一月五日收到開庭傳票,而按照法律規定,傳票最遲應於開庭前三日送達被告人,所以該次開庭的合法日期應為次日。此外,他重申了庭審時提出過的申請:讓八名證人到庭接受質證、公訴人應迴避等等。

當被法警帶離法庭時,李莊轉頭向旁聽席大喊:「時間會把真相放在陽光下。」

李莊的辯護律師高子程接受採訪表示此案判決不公,「我認為它認證事實是錯誤的,適用法律是錯誤的、審判程序也是有違法的地方。」並表示將上訴到底,「如果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我們就逐級申訴,直至申訴到最高人民法院。」

高子程認為,公訴人在庭審時舉證了一些證人證言,卻拒不出示相關證據;法官也沒有責令其出示,系程序違法。「公訴人當時表示會在庭審後三日內提交證人證言,但是直到今天一審判決,我們也沒有看到;而法院恰恰就是採信了這些未在法庭上出示相關證據的證人證言並作出了判決。」

高子程還表示此案沒有對自己造成壓力,「如果有壓力的話,那是對李莊這樣沒有構成犯罪行為的人被判以刑法,我確實感覺到很遺憾、很悲哀。」

此外,「在龔剛模到底有沒有被刑訊逼供的問題上,法院認定了龔剛模的手腕有鈍器所致傷痕的傷情鑑定結論,卻沒有進一步以此認定龔剛模曾遭刑訊逼供。」

李莊案是龔剛模案的延伸案。據稱,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七日開庭,後因龔剛模檢舉李莊,開庭時間延至二零一零年一月五日。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李莊因涉嫌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被重慶警方在北京抓捕。目前,龔剛模案仍未作出一審判決。

「李莊案考驗中國司法品質」

從逮捕到宣判,李莊案經歷了不到一個月的時間,法律界稱之為「重慶速度」。李莊一審被判刑,引起了社會特別是律師界的震盪。法律專家認為,李莊案是考驗中國司法品質的一場標誌性審判。

跟李莊同在北京天依律師事務所的張生貴律師在接受採訪表示,從法律的專業角度來看這個判決有問題,包括從程序上、從政治的審查上、從認定的過程上都有很多問題。不過他說,由於最初媒體的介入,並首先引用了重慶公安部門和司法部門的意見,使的這個案子處理起來就難度比較大一點。

他認為,從案子本身角度來看,李莊本人可能存在辦案中的問題,「從我們專業角度來考慮的話這個問題只是一個錯不是一個罪。但有關方面在處理的時候,把它上升來成為一個罪名安置在他身上判了兩年半。這個罪名是打擊過重,打擊面過廣。」

中國著名的法學家賀衛方指出,薄熙來重慶轟轟烈烈的所謂「打黑」可以說就是踐踏法治的行為,難逃「黑打」的嫌疑。那種運動式的執法與司法足以給人權與社會秩序帶來劇烈而深遠的傷害。

他說:「在一個法治社會裏,把法院、檢察院和公安局統統動員起來進行所謂‘打黑’,這本身就是一種不可思議的行為,也可以說就是踐踏法治的行為。」

賀衛方表示,當看到電視報導中排成一大排一大排的被告人在法庭上受審,當律師也被要求「服務大局」,這樣的所謂「打黑」實在是難逃「黑打」的嫌疑。他說: 「在依法治國的口號已經喊了三十多年的今天,這種文革式的運動——連同那些歌頌文革的所謂「紅歌」——又一次捲土重來,究竟目的何在是大可懷疑的。」

此前,賀衛方曾在李莊案一審開庭後就提醒在判決上署名的法官,此案的份量,並企盼該案的審理能夠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他認為在所謂打「黑」風暴之下,此案不僅僅事關李莊等律師的權利,而且理所當然地成為考驗司法品質的一場標誌性審判。

在李莊案判決前一天,北京謝燕益及唐吉田律師聯合發出對重慶打黑行動瀆職侵權行為展開調查的法律建議書,並徵集更多人簽名。他們提出:重慶打黑中出現的政治化、擴大化越來越遭受質疑,甚至有人認為,一場法治行動正在逐漸演已變成泛政治化運動,一場新的文革即將到來!

專家學者的公民建議:要求異地審理

由陳永苗、于浩成、鄧聿文、葉匡政、張大軍、陸軍、魏汝久等十多位專家學者等在李莊案判決之後發起聯合簽署的公民建議並徵集簽名,他們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建議對李莊偽造證據妨礙司法一案判決無罪,並通過司法建議書,移送北京司法局處理。

建議書還表示經過仔細研讀控辯雙方的意見,認為李莊偽造證據妨礙司法一案,確實不成立。建議書認為,在法院判決之前,沒有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在這之前,就決定律師是否可以叫犯罪嫌疑人翻供,是否提供偽證妨礙司法,是法盲的暴政。只有當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審理判決認定有罪,才能回頭審視律師的灰色行為。

建議書認為,重慶方的做法,違反了「未經法院判決不為罪」的原則,通過打黑的政治運動,未審犯罪嫌疑人龔剛模就先入為主認定有罪,於是李莊必然是提供偽證妨礙司法罪犯。

建議書根據《律師法》呼籲,應當賦予律師刑事辯護豁免權,並且從李莊案開始。◇

 

来源:轉自第156期《新紀元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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