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廉政準則」出臺折射制度性尷尬

作者:瀟陽 發表:2010-03-02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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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最近發布了「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簡稱"廉政準則」),替代了1997年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版本」。這兩個版本之間的出臺時間相隔13年,在內容上也反映出了某種「與時俱進」。但是,這一文件折射出的恰恰是體制禁錮下「標本」難以兼治的制度性尷尬。


2007年9月13日,中國預防腐敗局宣告成立

中國的腐敗問題是體制問題或者更準確地說是政治體制問題,這已經是老生常談,它不但是學者和布衣的共同認識,其實也是中共內部只可意會不便言傳的一種認知。新出臺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在總則中開宗明義地說,「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必須堅持標本兼治」。但是,無論是1997年的試行版還是剛剛出臺的正式版「廉政準則」中,都無從找到對這個「本」的明確定義,所以這個「廉政準則」要兼治的這個「本」,肯定不是指「一黨專政"這個本,充其量不過是又一次政治運動式的「治標」努力。

剛出臺的「廉政準則」除了是13年前的試行版的名義上的「轉正」,如果說有什麼不同的話,那麼就是在條款細節上的膨脹,而無任何思路上的新意。這種內容上的膨脹在官方的相關宣傳中被稱作「與時俱進",例如「轉正"後的「廉政準則"中加入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第一條第5款) "和「違反規定多佔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第一條第6款)"這兩款,反映出抑制金融或經濟政策信息「代理人"角色腐敗以及房地產領域新腐敗形式的意圖。

與試行版相比,新「廉政準則」在限制為親屬謀取私利上進行了更為細緻的劃分和補充。完全屬於新增加的內容則是第七條「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和第八條「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係"。雖然這兩條下的一些款項在試行版中也出現過,甚至有與前面的條款重複之嫌(例如第八條第四款「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就與限制為親屬謀取私利的第五條有所重複),但是總的來說的確是試行版中所沒有的。

但是,問題在於,這兩條同其它條款一樣,在法律上的解釋空間甚至大到了任意的程度,從而為條款的有效性大打折扣。例如,第七條第四款規定不准「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不准「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它一方面固然使用了更能形象描繪出時代特色的新詞彙,但是要將這種形象化的比喻語言翻譯成可追訴的和可操作的法律語言,卻幾乎是「不可完成的任務"。例如,有人專門為薄熙來的重慶「打黑"譜寫了「薄熙來之歌",那麼「打黑"是不是也可以被視為薄熙來的「形象工程"或者「政績工程"?

試圖以黨的紀律準則來實現廉政顯然不是一種「與時俱進"的政治思維方式,廉政的保障只能是一個健全的法制、運作良好的獨立司法制度和有效的輿論監督,而中國恰恰是在這三個方面有著根本性的制度缺陷。可以預見,只要在這三個方面沒有實質性的進步和改善甚至質變,中共出臺的「廉政準則"將只不過是空洞無用的多達52個「不准"的堆砌而已。只要孕育腐敗的體制不變,「廉政準則"必將永遠是跟著五花八門的新腐敗形式屁股後面跑,即使明天有了1000個「不准",必定後天將會產生第1001種腐敗新花樣。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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