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事件中令我失望的知識份子

作者:曲飛 發表:2010-03-27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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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敗退中國大陸,民間反應,哀悼者稱快者不一而足,官方反應則一如既往地整齊劃一:歡呼帝國主義經濟滲透文化侵略遭到可恥失敗,大有當年別了司徒雷登之勢,只是加了個「表示遺憾」之類的言辭,裝一裝深沉。這類言論中的民族、民粹主義泡沫忽略不計,單說持此論者看起來最清醒最言之成理的一條觀點:外國(跨國)企業不可在駐在國尋求超乎法律的特權。

這個觀點本身是絕對正確的,也是國際通例,比如前一段看足球,忘了是皇馬還是哪個隊,胸前的廣告是博彩公司的,結果到了另一個禁止博彩廣告的國家打客場,就得乖乖換上不帶廣告的球衣裸奔。同理,我國的法律禁止販毒、販賣人口,如果谷歌在中國挑戰這些法律,我也會抵制他們,如果有去他們門口抗議示威的,我也可能會參加(挑頭我肯定不會)。但是谷歌「挑戰」,或者說不能接受的是哪條法呢?是中國的網際網路審查制度(傳聞中的盜竊Gmail信箱事件未經證實,姑且不論)。

確切地說,既然是全國實施的制度,那麼谷歌連這條也應該遵守,但這話在不在理也應該由國家機器來說,知識份子隨聲附和之前,應該考慮清楚下列幾個問題。

第一,法律環境

我朝——請原諒我用這個戲謔的稱謂,但看看現在廟堂上憑血緣關係身居高位的門閥勢力,確乎有點王朝社會裏「高門無下品」的意思了——的法律環境是何等樣的呢?打江山時候的合法性問題就不提了,坐上江山之後60年不民選,只是單方面擅自宣稱代表這代表那,這種情況下打出來的法統是不是過了有效期,這裡也暫且不論,就說當下的法律執行環節的情況。

或者再簡短點,就說本世紀的,從孫志剛算起,黑磚窯、俯臥撐、「躲貓貓」、楊嘉、「石首」、毒奶粉、鄧玉姣、70碼、唐福珍、「喝開水」……這些年來這類權力機關涉嫌違法,或涉嫌包庇違法者的惡性事件,我這樣埋首故紙從不看社會新聞的都能隨手列舉出這麼多,這還是爆出來的,被壓下去的更不知凡幾,要全列出來恐怕得寫好幾個G。

至於不那麼惡性的,領導看個病要包醫院,看個電影要包場,壓個馬路都要封大街,違章停車被警察詢問,不掏駕照卻掏人大代表證……小民看不見的特權更不可勝數。像這樣憑藉公職對社會資源的非法佔有,其對法律和公眾的負面影響,要比1億個谷歌都嚴重。

所以,強調法律原則的,如果是官方身份,何不檢醒一下,以自己(此處自己一詞指其所在的利益集團)「逍遙法外」的一貫表現,要求別人「有法必依」時,憑什麼理直氣壯?如果是非官方的知識份子,何不看清楚,違法、枉法的最大毒瘤為誰?如果說谷歌違了法,那好,竊鉤者誅也就誅了,那麼竊國者呢?我們就任其諸侯?在貫徹法律、維護法律尊嚴方面,何不「讓領導先走」?

第二,法律的合法性

我沒受過法學訓練,也沒自學過相關知識,「法律的合法性」這個自創的提法,怕是要貽笑方家。

但我確實聽說過,《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在中國司法權所及的範圍內,不能有任何法律法規政策條例之類的東西,與《憲法》相牴觸。這樣的表述,根據我的理解,就是說,《憲法》上規定我可以做的,你不可阻止我做,否則就是你違法, 不管你是政府還是誰;這樣的表述,根據我三十年使用漢語的經驗,我想不出還有別的理解方法。

但現實是,權力者不但濫用干涉法律、超然於法律的特權,還濫用法律解釋權。行使《憲法》賦予的集會自由權,必會被說成非法集會;行使《憲法》賦予的遊行自由權,必會被說成非法遊行;行使《憲法》賦予的出版自由權,必會被告知「領導有‘不讓你出版的自由權’」(韓寒語),聽說,過一段行使《憲法》賦予的信訪權,也要被按非法信訪論處了。

沒辦法,「解釋權歸本店所有」,霸王條款都是跟這兒學的吧?

李敖來北京演講時說他研究過,中國的《憲法》是所有憲法中賦予公民權力最多的。但這些權力還都停留在紙面上。這麼搞,搞得《憲法》就像速食麵,我始終認為,在中國,方便麵是最能代表憲法精神的東西,方便麵包裝袋上,山珍海味,什麼都有,打開之後最多有點壓縮的肉屑菜末,方便麵與《憲法》的神似之處就在於此。

在行政干預面前,根本大法於是成為無用之物,根要適應枝幹。《憲法》在那些衍生於他的次級法面前抬不起頭,《憲法》很無奈,《憲法》說:「不要迷戀哥,哥只是傳說。」

回到谷歌這事,我們編《憲法》那會還沒網際網路也沒谷歌,後來幾次修憲,淨關注接班人問題、路線問題什麼的了,好像確實沒提到要給公民網路自由權。但是,似乎也沒禁止,而且,網路自由的意義在於傳播信息、表達思想以及共享資源,這在精神上與《憲法》賦予(但事實上沒有)的出版自由、言論自由是一致的,也是現在這個時代公民應當享有的權力。法律暫時沒給的權力,比如網路自由,我個人可以暫時先不要,但這個權力是早晚必須給公眾的,法律要盡快完善,盡快給,法律不能只為了方便權力者侵吞國有資產而修改。

所以,在谷歌事件中強調法律的知識份子沒錯,但如果只提其「違法」,那是沒把話說全,對思辨能力不足的受眾,是不負責任的。古時候的知識份子講究為生民請命,想來今人也該在這方面致力一二,比起給官家當「護法使者」,這應該更有價值。

第三,媒體、知識份子應當何以自處

我朝也天天說著要建設法治社會,但其實是天天想著法兒治社會。這點我們多有察覺,卻只能徒呼奈何,何故?

又說到了當年的雄文《別了司徒雷登》,裡面有一句話,大意是說,在美國有一類人是真正有力量的,那就是美國人民。大意,我沒查原文。

要不說毛主席就是明鑒萬里,在美國,有力量的確實是人民。但美國人民雖比中國人民高點壯點,也沒有三頭六臂,強大的國家機器面前,同樣是血肉之軀螻蟻之民,他們是如何有力量的呢?這其中的關竅毛主席藏下了沒說。

這固然是很深的問題,但簡要言之,可以說是因為美國(西方)的權力結構是多元化的,也是相對透明的(沒有絕對透明)。實現這些,制度方面靠的除了三權分立,還有被稱為「第四權」的媒體監督。

昔吾朝之肇造也,有儒人黃炎培等謁太祖於潛邸,問道曰:「一國家一政黨其興也勃焉,其亡也忽焉,我朝何以跳出王朝興替輪迴?」答曰:「讓人民監督政府」。

人民又如何能監督紅牆白宮壁壘森嚴的政府?他老人家沒說,也難怪,貓教老虎,確需留一手。但這秘訣說穿了也沒什麼,正是自由的媒體,讓「人民監督政府」成為現實可能,是媒體把權力者裸承在公眾面前。

我朝的知識份子,尤其是媒體圈的知識份子,我覺得希羅多德《歷史》裡說愛奧尼亞人的一段話簡直可以作為寫照,「如果把他們看作自由人,他們就是世界上最懦弱的人;如果把他們看作奴隸,他們就是世界上最馴順的奴隸」。包括我在內,每當司禮監的上諭頒發下來,我就深深體味到希翁透過兩千多年時空投來的鄙夷。

我朝媒體人的失位,使得權力可以不受監督地自行其是,貽害包括媒體人自己在內的社會公眾,這是媒體人的失職。

谷歌是企業,不是聖人,其逐利屬性是第一位,這毫無疑問,其退出或許主要也是從商業層面考慮,但作為網路媒體,在承擔媒體應有的社會責任這一方面,谷歌足堪令國內同儕汗顏。有些時候,谷歌對我們家醜外揚,我也不免民族主義虛火上撞,但仔細想想,正是我們國內媒體人的不爭氣,才造就了谷歌的鶴立雞群,也正是行之有效的媒體監督,才能保證家醜不會一幢一幢地冒將出來,所以,不是谷歌爆出的東西太多,而是像谷歌這樣能夠爆出東西的媒體太少。如果國內的同類網站能有谷歌的水準(不說技術上的),那谷歌他愛走就走,鬼才當回事。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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