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通過修法迫害新聞自由的規定終於排除

發表:2010-04-27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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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原本嚴重侵犯新聞自由的規定已經修改,新的規定是,媒體基於新聞報導的公益目的,蒐集發布個人資料可以不必取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原來的規定因為沒有排除新聞媒體,引起臺灣輿論界強烈反彈,各大報都發表社論批評,馬英九總統要求有關單位重新處理,今天終於修改後三讀通過。

如果依照上星期已經二讀通過的舊條文,未來臺灣的媒體將會動輒得咎,因為包括報導陳水扁海外秘密帳戶的金額,都必須先取得陳水扁的書面同意,臺灣各界都認為這種規定簡直匪夷所思,媒體揭弊的功能勢必完全無法發揮。

另外,舊有的規定也沒有將一般人民「合理使用」個人資料的限制加以排除,和朋友合照之後,把照片貼上部落格或FACEBOOK網站,就必須取得朋友的書面授權,臺灣輿論一般認為,這樣的規定難以執行。

新規定是,單純的個人或家庭活動,以及在公開場所蒐集的個人影音資料,只要沒有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都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臺灣這次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引起的違憲爭議,雖然在最後關頭緊急煞車而落幕,但強調捍衛新聞自由的馬英九政府提出這樣的修法至今仍讓人不解。

来源:法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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