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麼敲詐勒索你,我的政府?

作者:右岸 發表:2010-05-09 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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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老農民,拿著一紙法院判決,不斷上訪,反映村裡佔了他的土地。他不會想到的是,同一家法院,如今判決他「敲詐勒索政府」,有期徒刑三年。這樣離奇的事,發生在山西省呂梁市臨縣。(5月6日 《中國青年報》)

敲詐勒索罪,從主觀感受上應該是強者對弱者的權益侵犯,手段殘忍,後果嚴重。在敲詐勒索上,一方面必定是處於強勢的,一方是處於劣勢的,是強勢的敲詐劣勢的。而在這則新聞中卻將這樣的常識顛覆了,變成了弱勢的一方在敲詐強勢的一方,這樣的邏輯規則,在任何具有常識的人眼中都是不合常理的,當然,對於法律的符合與否,也值得商榷,說得上「離奇」一點也不為過。

在新聞中,一方是上訪的農民,一方是政府部門。說一個農民去敲詐政府,他憑藉的是什麼呢?在敲詐勒索罪中,犯罪客體不僅僅有侵犯公私財物的行為,還要有危害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利的行為。而農民馬繼文卻僅僅是採取信訪的方式,這一方式明顯是不違法的。但在2009年的判決書卻這樣寫著「被告人馬繼文利用了其對形成上訪條件的熟悉,便以進京上訪為由要挾兔阪鎮政府工作人員以及臨縣信訪局接訪的人員,迫使給其數額較大財物,共計7500元……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在這個判決書上,信誓旦旦將政府部門寫得唯唯諾諾,簡直就是沉默的羔羊,馬繼文迫使其給予數額較大的財物,難道就給了嗎?7500元,也算得上是「數額較大」嗎,這個屬於法律定奪的範疇。只是這樣的判決,其實,真的是在愚弄大眾的智商,我們又不是三歲小孩子,沒有辨別能力。

敲詐勒索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份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可見,馬繼文想得到不是他人財物,而是自己的土地和樹木,既然如此,何以成為「敲詐勒索罪」了呢?

那麼,拿什麼來敲詐勒索你呢,我的政府?政府作為一個國家的代表,具有自己的後盾,那就是暴力機關。而公民呢?幾乎是一無所有。那麼,讓徒手的一個公民去敲詐勒索政府,最終,還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這豈不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子嗎?不過,值得一提的是,這樣的判決往往會造成一個「惡」的開始,從源頭上對於公民世界進行了愚弄和嘲諷。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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