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不實要賠償 藝人接廣告怕怕

發表:2010-05-19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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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平交易法,未來廣告推薦者代言商品不實,需負連帶賠償責任。影劇圈對此表示,藝人代言出問題,賠了名譽還要連帶賠償,以後廣告更難接。

新修正的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藝人張菲的經紀人小慧表示,有些產品不是每個人使用的效果都相同,「代言不實」的定義太廣泛;以減肥產品為例,有些人用就有效,有些人卻沒效。

她並說,藝人代言出問題,名譽已經受到嚴重損害,還要和廠商連帶賠償,對藝人來說真的不太公平,以後藝人接廣告受到的限制會提高很多。

歌手蕭亞軒和羅志祥的經紀人蔣承縉則表示,他為藝人接洽代言都很小心謹慎,一般來說,如果是代言食衣住行的商品,未涉及醫療效果等產品,比較不容易發生糾紛。

但他也認為,「代言不實」的定義很難規範,根據他的經驗,若藝人要接受藥品或營養食品類代言,應該先確定產品是否通過政府主管機關或衛生署的檢驗及認證;檢驗合格的產品,才考慮讓藝人接受代言。

来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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