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陽光的黑箱作業(圖)

作者:許行 發表:2010-08-08 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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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七月又有新的官員財產申報規定出臺,仍然是只申報不公開的內部黑箱作業。防腐反貪的陽光法案許多國家已有先例,不向民眾公開官員財產,秘密作弊,除了欺騙,毫無意義。


● 09年中箭落馬的省部級高官。但中國民間認為中共官員是無官不貪,被整肅的只是極少數。(本刊資料)

今年三月全國人大政協兩會期間,輿論上喧騰一時的官員財產公布問題,當時了無下文,此事直到七月,才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公布一份《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文件,規定副處級以上幹部都要申報財產。公布之日,國內各報都以頭版頭條加以報導,引起一陣轟動。有人叫好,有人恐懼,有人批評其不足,大有掀起輿論大潮之勢。中共高層擔心輿論失控,立即由中宣部和國務院新聞辦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各媒體把這條新聞從頭版頭條位置取下,不得各自加以解讀和評論,所有有關解讀和評論都要以新華社通稿為準。可見中共高層不僅懼怕民間輿論,也同樣懼怕已在他們控制底下生存的傳媒發出不協調的聲音。

財產申報規定只是黑箱作業

現在,國內輿論界已不像毛澤東時代兩報一刊那樣忠心耿耿,市場經濟使各地許多都市報都要面對讀者,爭取市場,它們曾敢於十三家聯名發表為民請命的社論,當然也有辦法在正式評論之外,透露出輿論的聲音;更何況電子信息如此發達,每個人都可以成為新聞記者和評論家,除了硬禁之外,真的要民間完全失聲已不容易。

官員財產申報,中共於一九九五年和二○○○年發表過兩次規定,九五年的《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只是申報個人收入,包括工資、獎金、津貼和其他勞務收入等,沒有牽涉到財產申報。二○○○年的《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除了申報收入之外,擴大到財產,包括現金、有價證券、房產和貴重物品等,又從幹部個人擴大到他們的家庭成員。而這一次的規定,除了申報個人的收入和財產外,再加上婚姻狀況、因私出境證件、子女移居國(境)外情況,以及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的財產,範圍比以前擴大了。但問題是,歷次所規定的,只是向上級向中央申報,從來沒有將領導幹部的財產向老百姓公開,接受輿論和人民監督。這就同西方國家以及臺灣、日本、韓國等都不相同。人家是公職人員財產向人民公開,中國只向中央申報;一個是陽光政策,一個是黑箱作業,完全是兩回事。

對上級和中央申報的黑箱作業,只有利於上級對下屬的控制,無論下屬所報的是虛是實,都有把柄在他們手裡,需要整治的時候加以利用,不需要的時候便可置諸高閣。陽光政策完全不同,它是將官員的財產狀況公開攤在公眾面前,若有虛報,怎能逃得過傳媒和老百姓眾目睽睽隨時隨地的監督。

誰能向中紀委查閱俞正聲的申報?

先進國家的陽光政策暫且不論,只看同是中國人的臺灣吧。前總統陳水扁,兩任後下臺,就因貪污被羈押至今,中國大陸,有哪一位總書記或中央最高級領導人會因貪污而進牢房的?就在兩個月前,臺灣現任總統馬英九又一次公布他的財產。馬英九在任臺北市長時就公布財產,二○○八年當選總統後再公布過一次,最近又公布,每一次有增有減,都有詳細說明,哪有像中共這樣關起門來申報,只給黨組織部門存檔的?

今年三月,上海市當局為了世博前的推廣宣傳,特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湖北廳舉行記者招待會,大談世博,突然間一位外國記者向上海市長俞正聲提出一個題外問題,說:最近中央要求高級領導幹部申報財產,你個人申報了沒有?俞正聲笑著答道:我的財產早就申報了;這次中央擴大了範圍,要申報住房和配偶子女等情況,我們都每年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如果可能的話,你可以去中紀委查查。真是講得好聽,誰有本事去中紀委查看中共高官的檔案?

依照俞正聲的聲明,他們每年都有申報,可見這類申報已成了例行公事,大家心照不宣,敷衍了事,反正能夠當上高官的,都有特殊背景,屬於高層權力圈中人,除非權力板塊在摩擦中因移動而失勢,否則,即使最大的貪污,也沒人敢動。迄今為止,最高級的大官揹負貪污之名下場的只有兩人,即前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陳希同,和前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他們實際上都是在權力鬥爭中落馬的。另一位被視為大官的成克傑,因為他當上了全國人大副委員長,實際上在黨內只是中央委員,他的實權是廣西壯族自治區主席,屬於地方大官,不能算中央大官。所有倒臺的中央政治局大官或地方大官,沒有一個因財產申報而出事的。由此可知黑箱作業的財產申報制,對鏟除貪污能有多大實效?

申報制度掩護犯罪,弊端很多

不過即使就申報而論,這次的規定也弊端多多。其一是將官員的出境證和子女在外國居住的情況列入申報,其目的顯然在於防止貪官挾資產外逃。事實上目前已有許多貪官早已將子女送往外國,連帶地將主要資產移到外國。新辦法只規定共同生活的子女要申報財產,那些已移居國外、擁有龐大財產的子女都無須申報,豈不是等於給貪官們大開逃避之門,其結果勢必促使更多未佈置外國後路的貪官,盡速將子女和財產移送外國。

其二,新辦法規定,非中央直接管理的單位,報告表交由相關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受理,中央機關則直接向中央組織部報告。這項規定給組織人事部門以特殊權力,其結果必然使人事幹部或人事領導成為眾貪官奉獻的對象,彼此迅速同流合污。在中國大陸,為什麼法官和反貪局官員都會貪污,原因就是法官具有不受制衡的審判權,反貪局則有任意打擊貪官的權利。這類現象,正如阿克頓勛爵所講的,不受制衡的絕對權力是會絕對腐化的。

其三,新辦法只規定副處級以上的幹部要申報,副處級以下的便無須申報。一位中央級副處級幹部說,幹部的權勢,不在級別,重要在於實權,有些科級幹部,手上掌握著國家撥款成百上千萬元,尤其是有獨立財權的科級幹部,一揮手就簽了。七月初,當中紀委和中央組織部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時,已有記者提出這個問題,為什麼不將縣(市)科級領導以及鄉鎮領導列入申報?得到的答覆是,這部分幹部數目龐大,工作量太大,還管不過來。究其實,毛病就出在只向上級申報,不向百姓公開之故。如果向百姓公開,縣有縣民監督,鎮有鎮民監督,鄉有鄉民監督,哪有工作量問題。

其四,新辦法對解放軍和武警差不多網開一面。中央顯然不敢將武裝部隊的領導人員直接置於中紀委或中央組織部管轄之下,因為武裝部隊是歸軍委會管轄的。目前軍事機構領導幹部的貪污情況之嚴重,並不比民事機構輕,只因軍隊和武警是中共保持政權的命根子,黨政領導決不敢輕易惹怒軍方,所以軍中幹部要否申報財產,便留給軍方自行去決定了。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說:人們擔心這個規定會成為形象工程是可以理解的,之前很多地方也搞過類似的規定和廉政守則,實際效果是,公眾既無法過問,更無法監督;新辦法頒布後的逾六十萬申報,組織部門如何核實,都是問題,更不用說處理了。

人民所期望的是各級領導幹部財產公開制度,而不是黑箱作業的財產申報。臺灣能夠做到公職人員財產公開,為什麼中國大陸不能?請中共當局參考參考臺灣的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吧。大陸要想統一臺灣,首先得學習臺灣的民主制度和參政的陽光政策。當然,臺灣在這兩方面也有不足之處,但民主和陽光政策的原則必須遵守。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開放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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