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遣返對十八大前權鬥有什麼影響

從賴昌星遣返看中國司法和外界誤區

作者:橫河 發表:2011-07-28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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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星期在中文媒體當中引起最大轟動的事件,可能賴昌星的遣返應該算其中之一。那麼我們今天來討論一下這個事情。

經過了12年的周折,當年據說是中共建政以來最大規模的走私案——遠華案的主角賴昌星,被加拿大遣返中國。這件事情引起了中外中文媒體和網路的大討論,討論的內容之一是包括遣返對中共十八大之前權力鬥爭有什麼影響。

遠華案當年為何成為大案

要談到賴昌星遣返,我們可能就要看一下,遠華案為什麼會成為一個大案?當然從資金上來說,從它這個性質和牽涉的人來說,是很大的案子。但這是不是就是單純的原因。在加拿大方面,我們從程序上看,應該說看不出什麼問題來。這個法庭聽證、警方提供證據都是很完整的。加拿大是一個法治國家,他的司法是完全獨立的,整整這12年來,經歷了反覆的上訴、評估、再上訴,要求司法覆核等等。現在所有的程序都走完了,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我們沒有理由懷疑這裡面有什麼政治干預。

但是由於遣返的時間,非常巧合的和另外一些重大政治案件連在一起了,因此這個時機確實是很有意思的。這個時候正好是在謠傳江澤民死亡的消息,儘管說這條消息沒有辦法核實,但是一般的觀察家可以很輕易的、很容易的看出江本人的政治影響力確實在快速的消退,因此這個案子的遣返就顯得更有意思了。

賴昌星這個案子,他遣返回國以後,對於黨內的派系鬥爭,他對江系人馬的殺傷力肯定要大於對其他派系的殺傷力。儘管過去12年了,但是因為當年的有關人員特別是一些涉案的最高層人員,今天仍然在政治局和其他的一些權力中心,所以有人睡不著,那是肯定的。

賴昌星案子的特點,當時遠華案最大的指控就是走私,但是要知道在中國走私的人很多,黨政官員介入的也不少,甚至海軍還曾經為走私護航,在護航的過程當中和海上緝私隊,是屬於海關的,進行武裝交火。想一想,能夠動用海軍來護航的走私,它的規模和資金肯定不會小於賴昌星,但是我們從來沒有聽說過有對於海軍護航的走私的主犯,進行過處理或者是公開起訴、公開判決過的。這是一種懷疑,就是說他這案子不僅僅是走私。當然這個說法是沒有辦法證實的,因為比他更大的可能動用過海軍走私的這些案子,並沒有被公布過案情,也許不足以說明情況。

我們可以看另外一個曾經被部分公布案情的案子,這個案子就是原來的公安部長陶駟駒的案子。陶駟駒是在89民運以後接替公安部長職務的,一直到1998年為止。在他任公安部長期間,他親自批准了公安部下屬經濟實體的資金和沒收的走私款項,挪用這些款項來購買房屋。他在94年到97年,用了大概5億5千萬元,在15個城市購買了320套豪華住宅和別墅。然後以每套住宅3千到5千元人民幣的價格,賣給當時的國務院領導、各部委的領導,還有退休的黨政軍高級幹部和家屬子女等等。

另外他還用地方海關查收的那些走私販私等款項一億五千多萬元,供這些高幹和家屬到美國歐洲、日本、澳大利亞或者香港等地去旅遊,或者買東西。另外他還同樣用這筆錢買了三百多塊,多數都是勞力士等名表,以每塊表100∼500元人民幣的價格,賣給當時的中央各部的高幹,還有退休高幹和家屬。

這個案子當時也是一個非常大的。接受禮物的對象包括哪些人?總結一下的話,在公安部黨組的11名成員當中,有7個人接受了禮物;在李鵬為總理的第八屆國務院的各個部委辦中,只有5個部的領導沒有接受豪華住宅和名表;在國務院的領導當中,只有4個人的夫人沒有接受名表。也就是說它的範圍相當廣。

陶駟駒在交代了這個問題以後,接受了巨額賄賂的這些高官,包括國務院領導、各部委、退休黨政軍高幹這些人,是在得到了中紀委的通知以後,才把這些贓物和贓款上交的。交上來的贓款有多少?其中有 12名副總理級的高官,上交上報的價值達到1.7億元;而52名省部級高官上交上報的財產的價值,達到4.5億元。加起來的話,是6.2億元人民幣。而整個涉案資金達到7億人民幣。

這個案子是怎麼處理的呢?是中紀委報了中共中央批准,建議對他的問題免於法律起訴和追究;建議停止他的中央委員會職務,建議停止人大常務委員的職務,建議留黨查看兩年。這麼大的一個案子最終處理的結果就是這樣。我們和遠華案進行一下比較。

從時間上來說,遠華公司成立在1994年,而中央調查是在2000年初。據說他的作案時間是在96年開始的,到1999年結束。他的作案時間和陶駟駒的案子的作案時間大部分是重合的,基本上在同一個時間作案。當然遠華案的案子的金額涉及大得多,走私的總額據說是530億元,而逃稅300億元。

當然這個數字到目前為止只是調查一方的說法。需要考慮的是遠華案他是走私,而陶駟駒案他是用沒收的走私的資金。從表面上看走私的總額金額要大得多,但是那個是一個總經營額。實際上真正用於賄賂給高官的金額,因為陶駟駒案是一個賄賂,所以我們要考慮他的同樣的部分。實際上用於賄賂的高官的這個金額,不會高太多。那為什麼要提賄賂而不僅僅是走私呢?是因為這個遠華案它另外一個特徵是牽涉到了中央到地方的各級高官,賄賂應該是這個遠華案的另外一個重要部分,所以我們不可能把它忽略的。但是結果卻相差太大。

在一個案子當中,受賄者是全部赦免了,包括行賄者本人和受賄的人。行賄者陶駟駒處理了以後,他擔任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的副主任委員,一直到退休。而另外一個案子,涉案就有近千人被查,其中300個人被究責,21個人判死刑或者死緩,而其中的8個人已經被處死了。所以處理的差別非常非常大。這兩個案子還有一個共同的聯繫,就是和當時的公安部副部長李紀周有關係,而且很可能陶駟駒的案子就是在查李紀周案子的時候暴露的。

至少有一點我們可以看出來,就是這兩個案子它發生曝光、調查處理的時候,他們的外部的政治經濟環境是類似的。我所能看到這兩個案子的最大區別就是,賴昌星是圈外人,他是農民起家的一個暴發戶,他的權力、關係是通過掌握權力的黨政官員來實現的。而陶駟駒本人就是圈子裡的人,他已經掌握了權力,他所賄賂的都是被稱為他們的「自己人」。另外一個區別就是陶駟駒案子涉案的高官,基本上沒有派系的差別,人人有份;而遠華案的處理,則有比較明顯的權力鬥爭的色彩。他的開始和後來的叫停,都和江澤民的系統有關係,儘管到現在為止官方並沒有公布直接的證明。

遣返起什麼作用

下面我們來看一下遣返能起什麼作用,起到了什麼作用。這個時候的遣返,它至少有兩個作用。無論是誰要整江系的人馬,賴昌星肯定是一個非常稱手的工具。當年賈慶林在福建,他和遠華案肯定脫不了干係,但是無論朱鎔基如何信誓旦旦的要追查到底,結果還是被江壓下來了,所以賈慶林在遠華案上是被江保過關的。

有一種沒有辦法證實的說法,就是說當年中國政府的兩組人給加拿大政府施加壓力,一組人是要他回來;一組人是堅決不要他回來。把加拿大人都搞糊塗了,因為西方人在這種問題上思維是非常簡單的,他們想不到有這麼多的關係纏在裡面。這種說法真的不是沒有道理的,朱鎔基應該是堅決要求遣返的這組人裡面的,而江系至少賈慶林那夥肯定是通過各種方式堅決不要他遣返的。如果這種說法真的存在的話。雖然說朱鎔基現在早已不在位了,而江至少也是瀕臨死亡,但是江澤民在離開權力之前,他部署包括讓賈慶林在內的江系人馬,佔去政治局常委的多數,這種情況表明現在在權力中心的人仍然要受遠華案的影響。正因為江安排了他的人馬佔據政治局常委的多數,這才導致在他下臺以後,仍然能夠對中國的政局保持相當的影響力。

有一種說法認為,十八大以前的權力鬥爭,胡溫派有希望利用賴昌星來清除江派。這個說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我認為中央現在並沒有像毛澤東時代,甚至鄧小平時代那種你死我活的路線鬥爭,它不存在。每個人都是既得利益者。像維基解密其中有一個文件就談到,在北京大家都認為政治局常委的9個人就像一個大公司的董事會,每個人代表一種利益集團。他的投票權來自於他個人的股權,就像一個股份公司一樣。

黨內的路線鬥爭是要有理論、要有思想、要有動力的。現在中共從最高層到最基層,根本就沒有路線鬥爭的驅動力,他們有的只是攝取更多個人財富和家族財富的驅動力。事實上中共內部的權力鬥爭,特別在奪取政權以後的權力鬥爭,很大程度上已經是確保自己在政治上不受清算,就是自己最主要的政治遺產,像毛澤東的文革、鄧小平的六四、江澤民的迫害法輪功啊,要確保這些不被清算。另外一方面,就是確保自己和自己家人的財富不受清算。江退下來以後,安排那些人進入政治局常委,並不是說一定要支持這些人,而是說這些人和他的利益相關,因此只要這些人在,就能夠確保自己的政治遺產,主要是迫害法輪功這個政治遺產不被清算。

賴昌星回國以後,如果有人要利用他的話,當然是有這種爭權奪利的因素,但是權力鬥爭我認為不是主要的,而很可能可以利用這個機會做出有利於自己利益的安排,這種情況是會有的。隨著江的影響力的急速消退和賴昌星的遣返,原來江系人馬重新站隊表態也是必然的,是不是導致江系的徹底崩潰和消失,這種可能性也是有的。但這種可能性可能最主要的並不是賴的遣返,而是江的死亡。賴的遣返只是在這個重大的變化過程當中,一個小小的籌碼而已。但是如果有人說,這種變化會改變中共的性質,或者說會導致權力重新洗牌而使中共的政策發生變化,這種想法我想恐怕完全是一廂情願而已。

中國有沒有獨立的司法

從央視播出的遣返的鏡頭來看的話,這次賴昌星的遣返顯然有另外一個作用,就是中共把他拿來作秀。秀什麼?秀中共還有法治。要特別注意到的就是,在央視報導的電視當中,它的重點是非常有意思的。警方在機場裡面向賴昌星宣讀他有辯護權,有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權利,這種鏡頭只有在美國電影裡才能看到,但是央視是把它作為新聞報導的重點來報導的。

這樣做我覺得至少有兩個目的,一個是向加拿大方面表明中共是依法辦事的,堵那些反對遣返方的人的嘴,因為反對遣返的人事實上並不是在爭論賴昌星有沒有犯下經濟罪行,或者是刑事罪行,而是他遣返以後,中共方面能不能對他按照法律來對待,依法辦事。第二個目的就是可以利用這次機會來改變一下前幾個月由於對維權律師、維權人士,尤其是對艾未未玩失蹤而造成的惡劣的國際影響。我覺得至少在中共來說,它可以達到這兩個目的,或者它想達到這兩個目的。

下面討論一個問題就是,中國有沒有獨立的司法?因為在賴昌星遣返的這個案子當中,一個最關鍵的要害,就是爭論賴昌星被遣返以後有沒有被處以死刑的可能性,因為加拿大是禁止遣返那些回去以後可能被處以死刑的罪犯的。這次最終遣返我覺得和以下幾個因素有關係。

第一個因素就是根據《路透社》報導,說加拿大外長貝爾德(JohnBaird)說在保證不處以死刑問題上,就我所知,中國政府近期修改了對經濟犯罪的懲罰,不再對經濟犯罪適用死刑。所以至少在政府這一方認為由於法律的修改,而賴昌星是屬於經濟犯罪,因此回國以後在經濟犯罪上不適於死刑的這個法律條文對賴昌星就有效了,所以他在法律上被保證了不處以死刑。

第二個就是中共領導長期以來,這12年來多次向加拿大方面表明進行承諾,不會對賴昌星判處死刑的。今年早些時候,中共甚至表態,願意讓加拿大派出觀察員來全程追蹤對賴昌星的審判過程,而且容許加拿大派人到監獄裡面去看他。考慮到賴昌星並不是加拿大公民,甚至都不是永久居民,這樣的承諾和讓步是非常不尋常的,因為賴昌星只是一個中國公民,對他的審判本來是中國的內政。

這兩條很可能就是導致加拿大政府在本月初發布的一份遣返前風險評估判定,這個判定說遣返賴昌星已經沒有風險了,所以同意將其驅逐出境。我認為顯然加拿大政府和加拿大的司法系統,對中國司法體系的認知有相當大的誤區。這個誤區一個就是中共高層做出對賴昌星不處死刑的承諾。問題是中共高層的領導人有沒有權力做出這個承諾。

如果中國真的有司法獨立的話,那麼任何一個領導人在案件審理之前,在案件審理當中,和案件審理以後,他都沒有權力對外界做出法律上的承諾。因為司法如果獨立,行政或者黨就沒有權力去說這個人能不能判死刑,或者是要不要判死刑。當然如果說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說國家元首在死刑判決以後有特赦的權力的話,那是另外一回事,但是那也必須到審判和判決以後才去做出特赦的決定,而不是在審判和判決以前。況且現在我們並沒有查到這方面的法律,說中國法律有沒有特赦這一說,或者哪一級權力機構或個人能夠做出特赦的決定。至少我沒有看到有這樣的法律。

第二點就是保持不處死刑的承諾,而仍然讓賴昌星死去的可行性有多大。當然從目前來說的話,讓他死對中共可能沒有多大的幫助,或者是沒有多大的好處,也許不會施行,但是我們討論的是這種可行性有多大。在中共的司法系統當中已經製造出了很多種的奇奇怪怪的死法,所以就這一次賴昌星被遣返,有人在網上就貼出了「賴可能的N種死法」,你比如說網民總結出來的躲貓貓死啊、喝水死啊、睡覺死啊等等,所以說如果有人希望他死,在操作上是很容易實現的。按照現狀,在中共黨內確實有那麼一種勢力,就是如果讓賴閉嘴,或者讓他死的話,是有很多人晚上睡覺會覺得踏實得多的。

第三個是即使做了承諾,改變這個承諾的可操作性有多大?或者說改變這個承諾而找出推托的理由有多大?其實這個很簡單。一種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在審理的過程當中,它可以找出一些不屬於不處死刑的經濟犯罪以外的罪行。它可以馬上就換調子說,我們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了他的新的罪行,為了保持法律的尊嚴,我們必須如何如何做,這就否定了第一條,就是經濟犯罪不處死刑的這種法律條文,因為你很容易找出不是經濟犯罪的其它罪行。這個時候領導人也可以很輕鬆的推卸責任,他可以說中國是一個法治國家,無論是黨和政府都不能干預司法,司法是獨立的。

這個事情可操作性是非常高的,至於說用和不用,這是看當局者想不想用它,而不是說法律上能不能用它。中國的司法體系是不是獨立?它本來不是一個問題,儘管中共當局它對外反覆宣揚所謂按照中國的法律應該如何如何。如果我們注意看一下央視關於賴昌星遣返的報導的話,我們可以看出當年的遠華案就不是通過司法程序進行的。在央視的報導當中,明確的說當年是黨中央、國務院進行的調查。黨中央不是司法系統,國務院也不是司法系統,是由這兩個本來就沒有權力介入司法過程進行的調查。

可想而知,遠華案的案子從一開始就不是一個法律問題。當然西方國家已經普遍認識到中共在對法輪功和其他的宗教團體、異議人士、維權律師的迫害這方面,中共是不講法律的。但是要知道所謂的法治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是為一部分人制訂的,而是對所有人制訂的,任何一個國家它都不可能說在某個領域沒有法治,而在其它的領域有法治。法治一旦被破壞,一定是可以輕而易舉的從一部分人應用到另外一部分人,就是對一部分人不講法,也就對其他的人不講法。

至於說遣返賴昌星有助於遣返其他的外逃貪官,這個說法更難以站住腳,因為賴昌星根本就不是貪官。一旦有人進入官的行列,尤其是高官,我們看到有幾個是真正外逃的?都是名正言順的公開的把贓款轉移出境,而且他們都是持合法的證件移居國外的。賴昌星跟貪官我覺得還是有區別的。他的財產來自走私,損失的是政府的稅收,這筆稅收將有很大一部分是用於公僕們的享受的。你可以說那是符合規定的,當然可能是符合中共的規定,但是這筆花費畢竟不是花在應該花的地方,而是用於個人消費,或者他們家屬消費了。

而賴昌星的收入有一部分是回饋社會的,就是像辦教育啊,修橋、修路等等,所以當地仍然把他當作好人。而絕大部分的統治集團成員,他們的財產是來自對普通民眾和民營企業的掠奪,甚至包括了對賴昌星那樣非法收入的掠奪。他們致富的過程當中,就直接減少了普通民眾應該有的收入的提高。所以這兩者在各方面都是沒有辦法比較的。

我們可以看到中共花這麼大的力氣去要求遣返賴昌星,但是我們卻很少看到對於真正的席捲了大批財產外逃的貪官,中共根本就沒有下力氣去尋找,或者是要求引渡。好,謝謝大家。

 

来源:SOH 【 橫河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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