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修訂條款發布 專家:中國不缺法律(圖)

作者:張佑宇 發表:2011-08-31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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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圖片)

【看中國記者張佑宇綜合報導】8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其中部分條款內容關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人員,被拘留逮捕後,若出現無法通知家人,或通知有礙偵查的情況,對其拘留逮捕時間可超過24小時。」引發外界質疑擔憂。專家並指,當下中國最缺的不是完善的法律制度,而是當權體系本身就無法治可言。

中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因偵查部門權力過大、法院無獨立性,律師權利難以落實等諸多弊端,致使冤假錯案層出不窮。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官網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全文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徵求公眾意見截止時間為9月30日。

現行的刑訴法是1979年制定的,上週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首次審議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這是自全國人大1996年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改後,15年以來再次啟動對刑事訴訟法的大修。

部分條款引髮質疑

此次修正案草案有99條,主要涉及完善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式、執行規定、特別程式等七個方面。其中,部分條款引發外界質疑而特別受到關注。

例如,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條規定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中,「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監視居住的原因和執行的處所,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修正案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新京報報導指出,這意味著,「無法通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礙偵查」,都可成為對當事人實施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後,不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的理由。

報導並指,這是否會導致偵查機關可以隨心所欲決定是否通知家屬,「秘密拘捕」氾濫成災?其次,對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而不通知家屬,不利於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不符合人權保障的法治原則。

中國社會最大的問題不在法律規範

然而,中國大陸的律師,尤以維權律師對任何既有或新修出臺的法規多認為「不需當真」 。法律專家表示,中國並不缺明定的各種法律,最大的問題在當權體系本身就毫無法治可言。從眼下層出不窮、大量被以莫需有罪名遭到逮捕拘留、甚至遭關押判刑都未通知家屬的維權人士、民運人士、法輪功學員、家庭教會等,就足以說明,在毫無法紀的濫權體制下,再多的法規出臺,都是空紙一張。

来源: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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