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籍法第二十條必須廢除

作者:丁華 發表:2011-12-26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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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中華民國總統競選之時,對於有雙重國籍的人能否做高官的爭論又風起雲湧。出於好奇我搜索了這中華民國國籍法第二十條為:(取得外國國籍公職人員之免職及例外)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裡)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

1 、稍有一點國籍常識和在國外生活過一段時間肯動腦子觀察現狀的人都會明白這是一條無法落實到人的官僚主義條文。因為人是有腳的,他出國後到處亂跑政府根本無法知道他用哪種方式(結婚,投資,技術…)什麼時間加入了什麼國的國籍?比如:馬英九在競選時就有人攻擊他有美國國籍,他說沒有美國國籍,但沒人相信他,直至最後他被逼急了,拿出了過期的綠卡,眾人才放過他。(因為如加入美國國籍,綠卡就沒有了,在領美國公民證時綠卡必須上繳。)但這種做法實質已侵犯了馬英九的隱私權。前兩年鬧得沸沸揚揚的民進黨起訴國民黨立委李慶安詐騙案也是如此。到頭來根本無法知道李慶安是否有美國國籍,原告就通過臺在美國聯絡部向美國國務院辦公廳求證此事。美國國務院回答:是否有美國國籍屬個人隱私不予回答!!! 然後大家又互相揭發狗咬狗了一番,最後統計下來,民進黨內有外國國籍的人還多於國民黨內。也就是原告要判詐騙犯的人多於國民黨,這不是搬石頭砸自己腳嗎?鬧劇就此收場。倒霉的是納稅人。國籍是隱私,而為了做到公職人員沒有外國國籍,是否應該像中共「清理階級隊伍」一樣來個背靠背的親朋好友之間的揭發批判呢?還是需要本人去各級「黨委」坦白自首?這樣一條挑動老百姓互鬥的法律是惡法要去除。

2 、美國為什麼沒有這欺主的條款呢?因為美國政府是關在籠子裡的一條狗,它的眼裡只有它的主人 ---美國公民,它沒有資格知道主人有否外國國籍,更不敢制訂法律叫主人不擔任公職。從上述條款中我們也看到它的牽涉面自上到下既廣且深嚴重的侵犯了中華民國國民的基本人權,也就是公民的工作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既是中華民國國民就應和其他國民一樣享有公民權利,為什麼要剝奪他的被選舉權呢?老百姓有選他這份公職的選舉權,取消他的公職就是剝奪他工作的權利。所以這第二十條是違法違憲違反普世價值的,應予取締。(奇怪的是本條款沒有規定雙重國籍的人不能當兵,不怕他們拿槍打自己人嗎?看來吃苦沒錢的事還是信任有外國國籍的中華民國國民去擔任的。)

3 、這第二十條的後半條是: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眾所周知國民是國家的基石,很多國家是忌諱國民退出本國國籍的。這也是嚴重干涉他國內政的行為。蘇聯把此定為叛國罪,美國也排斥和鄙視它。如有中華民國國民這樣做的話也會被唾棄。孔子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規定不是教唆國民作姦犯科嗎?像蘇聯等國會給「喪失國籍證明」嗎?中共讓幾百萬華人「自動喪失」了國籍,也沒見它發證明給大家,所以這都是紙上談兵的事。難怪它的施行細則無法制訂!!這個怪胎的出爐,中華民國的15位大法官犯有不可推卸責任的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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