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留學生誤抵稅 重則遞解出境

發表:2012-03-21 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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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報稅季節,「山姆大叔」雖阮囊羞澀,仍提供不少抵稅額(tax credit)給納稅人,其中「低收入勞力所得補助」(earned-income tax credit)甚至退稅給納稅人,以致連持F1學生簽證、曾在校內外打工但無資格申請這項補助的200多名中國大陸留學生,仍透過某西裔報稅人申請這項補助。有學生因感不對勁,事後諮詢專業人士解困。

會計師暨稅務律師童志敏說,學生即便是透過報稅服務人員申請補助,一樣構成詐騙條件。如果被國稅局追究責任且被刑事定罪,甚至構成自動遞解出境條件。建議他們申請稅務修補(tax amendment)或透過專業人員與國稅局聯絡,尋求自首免責。

據向專業人士求助的爾灣加大大陸留學生表示,西裔報稅人員向同儕指出,如果曾在校內打工,即使一整年只賺1000元、2000元,一樣有資格申請低收入勞力所得補助,最多可獲400多元退稅,他只拿某個百分比做酬庸。原來只是一、兩人申請,後來一傳十、十傳百,連外校留學生都透過那名西裔人士申請補助,估計至少200人這麽做。

事後發現雖申請補助不見得要有綠卡,但持F1學生簽證似無資格申請,因此錢雖進了口袋,仍擔心有後遺症。

童志敏說,稅法提供的抵稅額只有綠卡或美國公民,以及符合稅法「居民外國人」(Alien Residence)的對象有資格獲得。居民外國人是指在美國居留多年(substantial presence)的外國人,包括持H1及L1工作簽證人士,只要在報稅當年住滿183天以上,或過去三年住美時間加起來超過183天,都須申報所得稅表。計算方式是報稅當年住美天數加上前一年住美天數除以三,然後加上大前年住美天數除以六。

不過外交人員、持F1學生簽證及J1交換學者簽證,都不包括在「居民外國人」,也就是不須申報所得稅表。但若外國學生在校內打工,工資被預扣稅(tax-withhold),可申報所得稅表,拿回退稅。但沒資格申請勞力所得補助。

童志敏說,這些學生的情形若被國稅局發現,以最高法院近日一項判決來看,凶多吉少。他解釋說,南加州一對開餐館持綠卡的日裔夫婦,1990年代因涉及短報生意收入被提起刑事檢控後,雖與檢方達成認罪協議,被判入獄四個月並給付20多萬元高額罰款,仍面臨最高法院同意移民及海關執法局將他們遞解出境的命運。更何況這些學生都只是拿F1。

南加州華人會計師協會會長施啟祥說,他的辦公室曾收過數通大陸留學生詢問他是否代辦「教育機會抵稅額」(American Opportunity Tax Credit)及勞力所得補助的申請,他的回答一律是外國留學生沒有資格獲這類抵稅額。但坊間一些只是短期訓練出身的報稅業者,由於收費低廉,多數不與報稅人面談,根本不管當事人是否有資格申請某些退稅,即逕自代為填表,最後要求當事人簽名,因此責任仍在當事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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