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劍:陳希同貪污案是冤案

作者:賀劍 發表:2012-05-29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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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法院判陳希同犯貪污罪有期徒刑13年,貪污的證據是所謂將禮品「據為己有」。如今,當事人辯稱將自己名下的禮品借到辦公室,請內行估價,是為了向北京人藝捐錢……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陳希同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玩忽職守罪,判處徒刑4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見圖)。198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駁回陳希同的上訴,維持原判。法院認定陳希同貪污的唯一事實證據是所謂「貪污禮品」,將禮品「據為己有」。

知情人透露的信息是:江澤民總書記視察北京人民藝術劇院時,瞭解到劇院經濟困難後,由中宣部通知北京市:要支持人藝。陳希同市長批准市財政分兩次撥付了35萬人民幣給人藝。後來,北京市委、市政府接受建議,正式批准成立「北京人民藝術劇院基金會」,預定向海內外籌集1億元。陳希同積極協助基金會向香港董建華、李嘉誠等人及北京旅遊局等部門,募集了大筆資金。陳希同本人擬將在本人名下的禮品,按照上級可捐獻的規定,估價後捐獻給人藝基金會。陳希同要秘書從外事辦將他名下的禮品,寫借條後借出來統一放在他辦公室,請西單商場、北京國際友誼商店總經理估價。由於估價只有十幾萬元,陳希同計畫,大家把禮品湊到50萬、100萬元,再一起捐給人藝,算一件善舉。

因此,陳希同將自己名下的禮品借到辦公室,請內行估價,動機是為了給人藝捐錢,而不是自己貪污。這些公開活動,許多人都知道,市政府、市委當事人都在世,可以作證。

知情人透露,為了向人藝基金會捐款,陳希同要秘書開借條向外事辦借來他名下的禮品,放在辦公室進行評估。這有外事辦保存的借條為證。並非「據為己有」的贓物。法院判決書認定陳希同指使人將「部分禮品由其辦公室轉移」,並非事實。相反地,陳希同問秘書,借來擺放在辦公室的幾件禮品,上交了沒有?向外辦打的借條,是否退回了?

原判決所指控的陳希同所謂「貪污禮品」,實際上在外事辦的禮品登記冊上有記錄,借去估價的禮品的借條仍保存在外辦。因此,外辦登記在冊、秘書寫了借條,就不是「據為己有」,構不成貪污罪名。因此,從動機和行為方面,陳希同沒有貪污問題,判處陳希同犯貪污罪,沒有事實根據,屬於冤假錯案。

知情人認為,法院判陳希同指使、縱容王寶森動用財政資金,修建兩座「豪華別墅」,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其罪名也不能成立。因為,從電視錄像和組織幹部實地參觀大家都可以看出,這兩座所謂的「豪華別墅」,實際上只不過是兩個公家的普通招待所,虎峰山莊和懷柔果品實驗地。而且市長、副市長有分工,王寶森對這兩個招待所未向陳希同報告過,陳希同也沒對這兩個招待所做過任何批示。因此,陳希同不應承擔任何具體法律責任,構不成「玩忽職守」罪。

知情人透露,陳希同他看到網傳本《李鵬日記》中有他的大照片,下邊文字說明他是「北京戒嚴指揮部正指揮」,實際上,李鵬根本沒有告訴過陳希同,要他擔任北京戒嚴指揮部正指揮。他根本不知道。到了2010年,才知道李鵬任命他擔任正指揮的。

知情人透露,陳希同針對《李鵬日記》等回憶錄的謊言、曲筆寫了一首詞。曰:《莫教後人考證難》開篇第一句就是:「歪曲竄改何時了?」。
【附錄】

姚監復《陳希同親述——眾口鑠金難鑠真》香港新世紀出版社出版。
吳國光導言:這是又一份來自一九八九年北京天安門事件直接見證人的歷史呈詞。本書的重要性,盡在於此,不言自明。

来源:——原載《動向》雜誌2012年5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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