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一杯酒獎500元!」 陪酒女子醉酒身亡

作者:李燕 發表:2012-10-19 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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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喝一杯酒!

在高額獎勵的誘惑下,20多歲的會所陪酒女子陳芸(化名)嚴重醉酒被送醫院,7小時後年輕的生命終結。

陳芸家屬認為,會所及當天消費的客人應當承擔80%的責任,故訴諸法院索賠各類損失64萬餘元;會所及客人則稱自己並無責任。

昨天,嘉定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雙方展開激烈的辯論。主要的爭議焦點在於陳芸與會所之間到底有無雇佣關係、客人獎勵制勸酒是否存在過錯等。

當晚拿到小費4900元

2012年4月29日,20多歲的陳芸和往常一樣到會所上班。她平時的工作收入主要是客人給的小費。當天晚上,包房客人特別大方,放言喝一杯酒獎勵500元。

一杯又一杯後,陳芸嚴重醉酒。「我們聽說,事發當天,陳芸給客人提供服務而拿到了4900多元的小費。」據會所介紹。

根據陳芸父母的訴狀,4月30日凌晨2點嚴重醉酒的陳芸被送進醫院。7小時後的9點30分許,陳芸經醫院搶救不治身亡

鑑定為重度酒精中毒

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顯示陳芸的死亡原因是窒息及重度酒精中毒。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檢驗報告證明死者去世後,心血中酒精含量為7.86毫克/毫升。

陳芸的父母認為,無論醫學證明還是警方的檢驗報告都說明女兒陳芸去世時酒精中毒非常嚴重。

女兒在工作期間死亡,會所理應承擔責任;當晚包房客人勸酒不當,亦有責。當然,女兒本身亦有責任,但大部分即80%的責任在會所及客人。

據此,陳芸父母將會所及所知道的兩名包房客人賈某、吳某(均為化名)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64萬餘元。

昨天的庭審中,三被告均認為自己並無責任,雙方展開激烈的辯論。

主要的爭議焦點在於陪酒女與會所之間到底有無雇佣關係、客人獎勵制勸酒是否存在過錯等。

此案將擇日宣判。

庭審實錄

焦點一

會所與死者有無雇佣關係?

會所:會所並不支付陳芸任何報酬,不形成雇佣關係。對於客人給多少小費、死者是否拿到小費,會所是不進行管理的,會所只是提供一個場所而已。對會所而言,是賺取客人消費的酒水費及場地費。

家屬:根據2006年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一個指導意見,服務性行業的小費也屬於其工資報酬。事實上相當於陳芸與會所約定了報酬的支付方式,即由客人的小費來代替雇佣酬金。

根據陳芸父母的敘述,事發時陳芸持工作牌在會所上班,平時通過IC卡進行打卡,在會所亦有專用更衣箱。這一切說明陳芸與會所之間存在關係。雖然經過勞動仲裁認定會所與陳芸之間並不存在勞動關係,但雇佣關係確從2011年12月就開始了。

對此,會所卻有完全不同的看法。會所表示,陳芸所持的IC卡是上海市公安局統一辦理給娛樂場所從業人員的,並不是會所的工作證件。原告所稱的專用更衣箱其實是類似超市門口的儲物櫃,任何人投入一元硬幣就可以使用。

最為重要的是,會所並不支付陳芸任何報酬,陳芸想來就來想走就走。「我們聽說,事發當天,陳芸給客人提供服務而拿到了4900多元的小費。對於客人給多少小費、死者是否拿到小費,會所是不進行管理的,會所只是提供一個場所而已。對會所而言,是賺取客人消費的酒水費及場地費。」

針鋒相對的是,陳芸父母表示,陳芸的工作一方面是為了自己的生計,另一方面也為會所帶來可觀的利潤。「當晚另外兩名被告在會所消費金額高達13000多元(包括小費)。」原告代理人表示,陳芸由會所安排工作,每次工作完,由客人支付小費400元。因此雖然陳芸和會所之間不進行直接的現金結算,但根據2006年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一個指導意見,服務性行業的小費也屬於其工資報酬。因此,原告認為,事實上相當於陳芸與會所約定了報酬的支付方式,即由客人的小費來代替雇佣酬金。

此外,原告認為陳芸嚴重醉酒後,會所作為經營單位在管理其經營場所的過程中存在過錯,對客人的不當勸酒行為持放任態度,會所工作人員在晚上12點時就已經知道有人嚴重醉酒,而會所作為經營方並沒有及時採取任何措施。

會所則表示,事發後會所有工作人員陪同陳芸到醫院直到4月30日早晨6點多,見無大礙後才離開。誰知9點多,陳芸因窒息搶救無效死亡。會所認為,不應當將酒精中毒和窒息並列為死亡原因,酒精中毒並不導致死亡,而當時陳芸一開始送進醫院並不需要搶救,反而是早晨9點多因出現窒息而進行搶救,最終死亡。

焦點二

客人獎勵制喝酒有無過錯?

家屬:喝一杯500元,雖然不是強行喝酒,但獎勵喝酒有相當高的誘惑性。而且在當時氛圍內,陳芸很難拒絕。如果她不喝酒,只能拿到基本的小費。

客人:當時包房內服務員並不止陳芸一個,其中有和陳芸一樣喝酒的,也有不喝酒的,當然還有喝酒但未過量的。這說明獎勵制喝酒並不具有強迫性。

根據警方筆錄顯示事發當時包房內採用獎勵喝酒,即喝一杯500元。陳芸的父母認為,雖然不是強行喝酒,但獎勵喝酒有相當高的誘惑性。而且在當時氛圍內,陳芸很難拒絕。「如果她不喝酒,只能拿到基本的小費。」

因此,陳芸的父母認為,雖然陳芸對自己的死亡應當承擔責任,但絕不是主要的。正是客人的獎勵制勸酒導致悲劇發生。

和會所一樣,另外兩名被告賈某、吳某在庭上都堅稱自己並無責任。

作為當晚消費結賬者的賈某說,「我只是去會所玩,陳芸自己喝酒,和我無關。」賈某承認當晚由他買單,但給小費的另有其人。

另一名被告吳某也認為自己純粹去玩玩,獎勵喝酒也不是自己提出的,陳芸的死與自己毫無關係。

吳某和賈某都表示,當時包房內服務員並不止陳芸一個,其中有和陳芸一樣喝酒的,也有不喝酒的,當然還有喝酒但未過量的。這說明獎勵制喝酒並不具有強迫性。

會所、賈某、吳某等對於當晚包房內到底有多少客人、服務員都不是很清楚。因此,當晚究竟是誰提出喝一杯500元也無從可知。

来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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