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大地案並沒有劃上「句號」

作者:曹中銘 發表:2013-02-19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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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年歲末,昆明市中院對雲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欺詐發行股票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雲南綠大地公司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偽造金融票證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判處罰金1040萬元,綠大地原董事長何學葵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其他責任人員蔣凱西、龐明星、趙海麗、趙海燕等也分別被判處6年至2年零3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罰金。這是一次遲到的判決。儘管何學葵等人將為其當年的「衝動」付出代價,然而市場上認為判罰過輕的聲音仍然不絕於耳。

綠大地欺詐發行股票案被證監會認定為「案情重大,性質極為惡劣」,但對於該案的審理卻一波三折。無論是最初一審法院的合規性還是判決結果等方面都是如此。2011年12月2日,相關法院作出了對上市公司罰款400萬元、原董事長何學葵等責任人員一「緩」了之的判決,引發了輿論的驚呼與市場的強烈質疑,後在昆明市檢察院的抗訴下,該案才出現轉機。

毫無疑問,與大慶聯誼、江蘇三友(002044)等公司造假上市不同,綠大地欺詐發行股票案更具「典型性」,最主要的特徵是多種群體博弈其中。除了發行人及其高管外,中介機構、地方政府部門、司法部門等紛紛捲入,因此,昆明中院的一審結果確實來之不易。與相關法院的判決相比,昆明中院的判罰明顯要重得多,何學葵此前的判三緩四到此次的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就是最有力的證明。即使如此,無論上市公司與何學葵等人是否提出上訴,抑或終審結果與一審的完全相同,對於綠大地案本身而言,其實並沒有劃上「句號」。

其一,去年滬深交易所紛紛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但對於造假上市的公司,其退市機制卻「鞭長莫及」。《證券法》第189條規定,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正是由於《證券法》本身存在短板,導致造假上市的公司即使被曝光,也無法責令其退市。顯然,此現象應引起相關部門的重點關注。

其二,綠大地案之所以「性質極為惡劣」,主要在於造假上市對市場、對投資者造成的惡劣影響,這也是中國證券史上永遠無法被抹去的污點。而且,就算是何學葵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但其早已通過股份轉讓的方式獲得了「回報」,更何況該回報獲利不菲。一家本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企業,通過包裝造假之後「冠冕堂皇」地混入資本市場,最終造假者還竊取了「勝利」的果實,這樣的怪事竟然在市場中發生了,到底又是對誰的諷刺呢?

其三,綠大地案堪稱A股市場的一大「縮影」。一是個中充斥著地方保護主義的陰霾。綠大地案發後,上市公司向上級求援、地方行業管理部門的求情以及地方領導進京為綠大地說情等,印證著地方保護無處不在。二是違規成本低的弊端再次凸顯。無法責令造假公司退市不說,中介機構、發審委等至今未被追責。三是中小投資者成為埋單方。1040萬元的罰金中,綠大地的投資者須承擔其中的大部分。因為東窗事發,綠大地股價大幅下挫,其投資者亦因之遭受慘重的損失。

近幾年新股包裝粉飾業績現象呈現出愈演愈烈之勢,導致監管部門不得不對在審企業啟動IPO財務核查,這其實亦是無奈之舉。綠大地案的判決,如果僅僅只是止步於對企業罰款以及責任人員的被判刑,無疑是沒有多大意義的。重要的是,監管部門應該採取強化措施,以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被重演」。

来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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