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河浮屍與人的尊嚴

作者:徐賁 發表:2013-05-06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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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導,「黃河蘭州段浮屍萬具無人管理」的網路謠言曾引起蘭州市民及下游群眾恐慌。為了更好地處理黃河浮屍,蘭州市有關縣區將組建專業打撈隊,負責轄區內黃河浮屍打撈處理工作。令人毛骨悚然的「浮屍萬具」不是一下子發生的,而是在過去50年裡的累積數字,可見這個問題由來已久而沒有得到重視。今天,有關單位關注的只是浮屍是否影響了黃河水質,而不是這麼多的浮屍曾經是哪些活人,活人又為什麼成了黃河上的浮屍。

《論語•鄉黨》說,「廄焚,子退朝,曰:‘傷人乎?’不問馬。」孔子在馬廄失火後先問傷人乎而不問傷馬乎,一般認為是因為孔子更重視人的價值。對照起今天某些領導和一些媒體的問水不問人,難免令人有今不如昔的感嘆。然而,光有這樣的感嘆是不夠的,如果我們覺得人很重要,那麼需要叩問的是,為什麼應該無條件地把人放在財物或其他一切人之外的東西之上?現代倫理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因為人有人的尊嚴(humandignity)。孔子的確是關心人勝過關心馬,但他那個時代畢竟還沒有關於人的尊嚴的觀念。 

倫理哲學家馬格利特(AvishaiMargalit)把尊嚴界定為一種對人的「道義上的尊重」(moralrespect)。這種尊重可以用「貴族的尊重」來類比,「貴族的尊重是因為你是誰,而不是因為你做了什麼,而你是誰則取決於你的家庭關係。就每個人而言,他的家庭可以說就是人類」。在這兩個意思上,尊嚴都是一種「榮譽」,但是,貴族的榮譽是等級的,是因為他有「不凡」的門庭和社會地位,而普通人的榮譽則是道義性的,因為無論一個人多麼平凡,他都具有人的榮譽。馬格利特還指出,社會的榮譽可以有縱的和橫的兩個維度,「比你等級高的人享有縱的榮譽,與你平等的人則享有橫的榮譽」。在自由、平等的社會裏,「道義的榮譽只有一個維度,那就是橫的,這種尊重遍及所有的人,……連人的屍體也應該受到尊重。死者的屍體,就算是敵人的屍體,也不是動物的屍骸,也應該予以區別對待,這種區別對待便是尊重」。

就在「黃河浮屍」報導的同一天,美國也有一則報導,紐約市的一個離十年前911事件現場不遠的地方,施工人員在兩幢樓房間的狹窄夾弄裡發現了一個波音飛機的起落架,這是當年襲擊世貿中心大樓的飛機部件。但是,有關人員和新聞報導更關心的是會不會有遇難者的部分遺骸落在了那個夾弄裡。如果有的話,那麼查明是哪位或哪些死者的遺骸便是整個社會的一件義不容辭的事情。

維護人的尊嚴是就每一個具體的人而言的,因此,人的尊嚴與人們有時候籠統而言的一些「尊嚴」,如國家、集體、職業、機構等等的「尊嚴」是不同的。無視人的尊嚴往往正是以那些集體的名義進行的。尊重逝者的遺體,查清他們的身份,對遺體妥善安葬,這只是維護人的尊嚴的一個方面,而維護每個活著的人的權利——政治權利和社會權利——則是更重要的一個方面。當人們不能講真話表達自己的正當要求時,當農民工辛苦勞作而拿不到報酬時,當有人在高房價壓力下不得不蝸居在陰暗潮濕的地下室裡時,當人民的食品安全沒有保障而高高在上者卻有「特供」可以享受時,他們都失去了人的尊嚴。

尊嚴是一個陳述人的價值的概念,英語中的尊嚴是從拉丁字dignitas來的,原指尊重和身份,「人」本身就是一種值得尊重的身份。文藝復興時期思想家皮科·德拉·米蘭多拉(PicodellaMirandola1463-1494)在《論人的尊嚴》(1487)中首先闡述了人的尊嚴。然而,一直要到20世紀50年代,在有了《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後,人的尊嚴才與人的權利和正義聯繫起來。

《聯合國憲章》在「序言」中說,「欲免後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必須)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三年後,《世界人權宣言》在「序言」裡更加清楚地說,訂立這個文件的前提之一便是「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並將之作為「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在具體條文中,《人權宣言》「重申(人類)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

聯合國這兩份文件所述及的人的尊嚴在後來的許多國際文件中不斷得到重申,如1966年的《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1976年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又稱「A公約」),1984年的《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1989年的《兒童權利公約》。《聯合國憲章》所說的「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也在後來的許多國際文件中一再重申,如1965年的《關於在青年中促進和平以及相互尊重和理解的宣言》,1969年的《社會進步和發展宣言》,1971年的《智障人士權利宣言》,等等。

人的尊嚴、人權和正義是聯繫在一起的,對它們之間的關係,政治學家朱克特(MichaelZuckert)解釋道,「有尊嚴」和「平等和不移的權利」一起作為「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人的權利和人的尊嚴處於同一個層次上,正義從屬於這個層次,並由此推導而出的,正義以權利和尊嚴為基礎,而尊嚴則是基礎的基礎。

在人的尊嚴得不到承認或不受重視的國家裡,個體的公民不可能真正擁有政治和社會的自由權利,整個社會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正義和公正。黃河上漂浮的看起來是死人的屍體,但卻也是被幾乎整個中國社會丟棄的人的尊嚴的一具廢棄皮囊。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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