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帶小學生開房 警方央視庇護引怒潮(圖)

發表:2013-05-15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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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及官員帶小學女生開房,警方與央視公然庇護,引發輿論怒潮,法律再次遭到質疑。

據中新社報導,5月8日,海南省萬寧市肖先生發現13歲的女兒失蹤了,派出所拒絕當天立案。第二天,他和另外5名失蹤女生的家長一起要求警方查找,發現這6名小學生與兩名成年男子在酒店開房過夜。其中一名男子是她們的校長陳在鵬,另外一名男子是萬寧市房管局辦公室副主任馮小松。

這6名失蹤的女孩中,年齡最小的11歲,最大的14歲。據家長說,其中有孩子回家後下體血流不止,小腹隱感疼痛,手臂上還有傷痕。有家長在微博上貼出了帶有血跡和污漬的孩子內褲照片。

從「遭到強姦」到「未被性侵」

據家長陳述,5月10日,警察帶他們及孩子們去萬寧市人民醫生見檢測,檢測結果是至少有兩名女生遭到強姦。5月13日,警察再次通知他們帶孩子去醫院檢測,檢測結果變成均未被性侵。公布出來的一份檢測報告中說:「陰部紅腫,會陰部正中線有一厘米裂傷痕,處女膜完整。」

5月13日,海南警方向媒體發布消息稱,由海南省公安廳法醫專家和萬寧市人民醫院婦產科專家組成的法醫鑑定組,對4名涉事學生進行相關檢查,鑑定結果為涉事學生處女膜完整,未被性侵。兩人是否有猥褻及其他行為,警方正在調查。

5月14日,中央電視臺報導這一事件。報導中警方稱6名小學生主動聯繫校長。校長給了她們1000元,陪她們到KTV唱歌、喝酒直到凌晨,隨後另外開房睡覺。

海南警方及央視這一明顯偏袒犯罪嫌疑人的做法,激起了網民的憤怒。當事學生的家長表示,拒絕接受這一結論。萬寧市委宣傳部工作人員就此表示,此次鑑定需送審公安廳之後才能出最終結論。5月14日深夜,萬寧警方表示,以涉嫌猥褻兒童罪提請批捕兩名犯罪嫌疑人。

從「強姦」到「嫖宿」再到「猥褻」

對於海南警方將焦點集中到小學生的處女膜是否破損上,女性權益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表示憤怒。律師徐昕認為,「體檢報告載明陰部有傷,警方是睜眼說瞎話。與幼女發生性關係,即使‘接觸’,亦構成強姦既遂。」網易新聞開出專版討論,指出婦檢和「主動」不決定幼女是否受性侵。法律規定明知未滿14週歲,即使「同意」、「自願」發生性關係也算強姦罪,且性器官接觸即為犯罪既遂。

網民@老家閣樓說:「共產黨為何要包庇縱容這些強姦幼女的變態禽獸,這種人類公敵影響極壞……一旦公信力繼續下滑,逼迫國民自報私仇以暴制暴,法律變成空文時,無力可回天。」網路技術專家@詩風說,「亡黨往往就是因為基層的惡霸激起民怨而導致,公務員和小學校長帶女學生去開房,很有可能校長把這些女學生作為性賄賂的手段,與小學女生發生性關係肯定還有其它公務員。」

網民王憐花列舉出近年發生幼女性侵的案子:貴州習水縣幹部嫖宿幼女,河南永城政府官員嫖宿幼女,遼寧營口鄉鎮幹部性侵幼女,陝西略陽嫖宿幼女,浙江蒼南幹部強姦幼女,新疆吉木薩爾教育局官員性侵幼女,還有浙江麗水,浙江永康,四川宜賓,福建安溪……

此案再次引發人們呼籲取消嫖宿幼女罪。 1997年3月,中國全國人大通過的刑法修訂草案修改了條款,將嫖宿幼女單獨定罪,並規定了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期。在此之前,嫖宿幼女並沒有獨立罪名,而是以「強姦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死刑。

近年來輿論反覆質疑,「嫖宿幼女罪」的設置是在「縱容對幼女進行性侵害」,尤其是庇護那些利用權力侵犯幼女的官員。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中國法律規定,犯猥褻兒童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題目:「校長帶小學生開房」考驗法律)

来源:德國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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