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為何保護幼女不力?

作者:才讓多吉 發表:2013-08-17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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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13年08月16日訊】唐慧案就像一部連續電視劇,前些天,因有記者站出來「揭發」唐慧說「假話」,劇情突然變得人聲鼎沸,還有媒體公開討論唐慧以上訪綁架政府,挾記者左右司法公正,為「強姦」幼女的罪犯喊冤。 

在1997年前還沒有「嫖宿幼女罪」,未成年幼女不論是不是自願,無論組織者還是對幼女性侵的嫖客是否知道其不滿14歲,也不管嫖客稱自己付錢還是沒有付錢,都應該以「強姦」罪論處。在1997年之前,組織他人或者「嫖客」多次姦淫幼女的,大多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死刑。1997年出現「嫖宿幼女罪」後,情況就變得複雜了。而2003年,最高法又對強姦幼女罪作出司法解釋,「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受到律師和公眾的強烈質疑,7個月後即被通知「暫停執行」。

全世界大部分文明國家都遵守一個原則:「國家親權」原則。「國家親權」說起來雖然沒有我們常說的「孩子是祖國的花朵」那麼煽情,但卻實實在在地規定,國家是兒童的最終監護人,保護兒童首先是政府的職責。例如,2012年韓國發生7歲女童遭性侵案,韓國總統李明博第一時間聽取警察廳匯報案情並下跪向韓國國民道歉,也許有人說李明博是作秀,但顯然他是把孩子當成國家的孩子,他履行的是「國家親權」原則。

在「樂樂」案中,除組織和強迫「樂樂」賣淫的被告人得到懲罰,沒有一個嫖客被繩之以法,包括被「樂樂」從數百張身份證照片中指證出來的兩個嫖客,也因為嫖客堅持其不知「樂樂」未滿14歲而以嫖娼論處。我不知道警方辦案的理由是不是根據前述已被通知「暫停執行」的2003年最高法「不知者不為罪」的司法解釋。看到這些資料,作為一個孩子的父親我很寒心,寒心的是我們的立法者居然顛覆了人類「虎毒不食子」的基本倫理。法學專家朱蘇力公開指責,這是專門為某些人、某些案子逃脫處罰作出的司法解釋。

當年,為是否收回這個司法解釋,爭論時間持續之久,參與人數之眾多,全國婦聯也發言要求婦女界聯名表示抗議,甚至有學者把問題上升到最高法是否違憲的層面。回首往事,只是一些有良知的人為了保護這個國家的「幼女」而已。荒誕的是司法解釋的支持方,也說自己是為了保護「幼女」,畢竟「嫖宿幼女罪」的起刑點是五年,而強姦罪是三年。所以這裡的荒誕並不是荒誕,而從「立法荒誕」演化成「樂樂」案判決的荒誕。

16年過去了,像「樂樂」案這樣荒誕的幼女性侵案越來越多;像唐慧這樣為女兒走上「上訪」之路的母親越來越多。因為,不管怎麼說,「嫖宿幼女」的標籤相對於「強姦犯罪」而言,對於有錢有勢的人,「強姦」是犯罪,而「嫖宿」是道德的事情,甚至還是一件有頭有臉、沾沾自喜的事情。

這樣的荒誕還包括:從浙江麗水、浙江永康、河南鎮平、河南永城、陝西略陽、貴州習水、福建安溪、福建霞浦、四川宜賓、甘肅成縣、遼寧營口大石橋以及今年的「海南校長開房案」等各種各樣的「猥褻性侵幼女案」被頻繁曝光,沒有一個官員道歉,卻發生被性侵幼女母親被勞教的奇事。

有媒體統計,僅2013年5月,曝光的相關案件就有20餘起。而這些案件,除了引發大量網路「口水」和「點擊」,作為孩子權益最終保護的責任人———國家,除了沉默,並沒有拿出什麼實質性的措施。

不久前有媒體刊登出一篇顛覆性的報導說:「唐慧案」的核心———其女「樂樂」被強迫賣淫、強姦案,從立案到審判,每道程序都不合常規。「幾乎在每一次案件節點,都有唐慧激烈上訪的記錄」。梳理案件發展過程,的確每一個節點都有唐慧以自己的方法所施加的強力影響。關鍵在於,在唐慧的影響下,此案是否始終在法治的軌道之上?

不知道有媒體作憂心忡忡狀說「唐慧」用上訪影響司法公正的時候,是不是想過,這樣的事情,要不是發生在中國,會是什麼樣子的結局?

我知道,1994年美國女孩梅根遭受性侵致死,美國立刻通過「梅根法案」,法案規定:性侵案犯的個人資料將向社會公布,包括他們的姓名、照片、住址等資料。如果你不想「性侵犯」的罪名揹負一生,很簡單,別作案;1972年,因為父親不斷「上訪」被平反的英國肯費特冤案,通過了《警察與刑事證據法》;1997年日本神戶市「酒鬼薔薇聖斗事件」(兒童連續殺人案),促成了《少年法》的修改。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全世界沒有人會去討論「司法是否公正」,大家只會討論,「司法是否不足」,如何更好地保證「孩子」的安全。

如果在「樂樂」案中,我們不去反思中國保護女童的法律環境,那麼,在未來,公眾只會在一次又一次幼女性侵事件中變得麻木。最終,讓中國成為全世界的「性侵幼女」大國。

我不想在這裡和某些媒體與記者辯論,「樂樂」案講的就是我們對國際通行的規則———「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的拋棄。中國參與簽署的《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第一款寫得很清楚:「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而嫖宿幼女罪的設立,讓「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在中國變成了兒童「罪大」利益原則。「嫖宿幼女罪」是污名化幼女、讓性侵幼女者逃脫死刑的罪名、是違背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的罪名。

最後我要說:唐慧案,我們都輸了。在一個被性侵幼女母親被勞教的社會,在一個兒童被性侵,只有唏噓、同情、憐憫、痛斥、口水和麻木的社會,我們每個人都是輸家。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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