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松濤合法維權被勞教

作者:鄧松濤 發表:2013-09-09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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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重慶勞教委王余果主任傅強副主任的公開信

【看中國2013年09月09日訊】

重慶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 
尊敬的勞教委王余果主任傅強副主任:你好!
  

我是被你勞教人員鄧松濤,男,49歲,漢族,身份證號:5102131963-----,電話:15683908412 住重慶市巴南區-------

2011年1月16日鄧松濤因房屋拆遷維權被無辜勞教,懇請你委重新調查核實當年該案的錯誤決定,維護法律的尊嚴,還鄧松濤一個公道。。

一,事情經過:2010年12月15日傍晚下著小雨,7點鐘左右我回家剛到家門口,發現第一道門被撬開正欲報警,突然從後面衝上來一夥人(約4人)前後夾擊,不出示任何證件,不告知原由,不由申辯,快速強行將我銬上拖拽上車(私家車)。

帶回刑警隊下車後在訊問室外被偵查員熊玥一陣拳打腳踢,造成我肋骨被傷,後送醫院照片檢查(此檢查報告在看守所保管起)。進入訊問室後命令解開皮帶,掏出隨身物品包括現金(至今未還),坐上「老虎凳」手銬腳鐐後,警員熊玥逼迫我說出開門的鑰匙,侯驥等兩位警員立即自行返回我家(我不在現場)進屋進行抄家(憑什麼理由抄家?),侯驥等兩人進屋翻箱倒櫃後,強行收走電腦主機、錄音筆、資料袋(內有法院判決文書等至今未還)。抄家完成回來後又在訊問室強迫我同時簽下傳喚通知、拘留證、及扣押物品清單一氣呵成。完了接著開始首次訊問,要我如實交代問題,並再次逼迫我在列印好的並不是本人口述內容的訊問筆錄上簽字。才知道指控我「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何時何地擾亂我不曉得),完了接著就是到隔壁房間拍「犯罪嫌疑人」照片、抽血驗血、打手指印、手掌印……完了最後送進看守所關押已是凌晨1點鐘左右了。

2011年1月16日上午11點左右承辦民警到福盛重慶第二看守所中心醫院(因生病住院)接我說:「收拾東西放你出去了」。接回巴南看守所,辦完了《釋放證明書》已是被刑事拘留剛一個月。

被帶到巴南區公安分局辦公室後,李姓警察說:「先休息下,等一會我們領導找你說幾句話就放你走」,但等到下午6點鐘左右的時候,突然民警盧遂告訴說要勞教我,叫現在出去上車。我一下子就懵了………

送到人和勞教轉運站後,在轉運站大廳現填現簽《勞動教養決定書》及送達回證(慌忙連落款日期都列印出錯)。 在轉運站住了兩晚上後,18日上午我們一行12名兩人一副手銬被送到「重慶市未成年人勞動教養人員管理所」開始黑暗苦獄經歷……。在勞教所整訓10餘天,因生病,又送西山坪勞教局中心醫院治病兩個月。

二,關於勞教羅列和認定的事實明顯錯誤:

貴委2011年1月16日作出的渝勞教審(2011)字第222號《勞動教養決定書》認定鄧松濤的基本事實是:「多次竄至巴南區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陳ⅩⅩ、黃ⅩⅩ、張ⅩⅩ、卓ⅩⅩ訴訟案時,積極配合封耀武等人,帶頭煽動黃ⅩⅩ、劉ⅩⅩ、陳ⅩⅩ、王ⅩⅩ等人到法庭起鬨、鼓掌、辱罵法官,還參與在法院進行哄鬧、靜坐…」,因此形成「擾亂工作秩序」的勞教事實。(註:「ⅩⅩ」均是原文)

首先,鄧松濤是被拆遷人,關注或旁聽拆遷方面行政訴訟庭審官司天經地義。到法院旁聽,堂堂正正,何來是「竄至」?,「竄至」和《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相牴觸。因為這是犯罪用語,是對人格的侮辱,也是對辦案人自己的不尊重。

其次,確認「到法庭起鬨、鼓掌、辱罵法官」應以法庭錄音錄像為證,可是,卻沒有。這是欲加之罪。如果有,應受刑法第309條的約束。 「參與在法院進行的哄鬧、靜坐」,這和「工作秩序」無關,也是欲加之罪。如果確有,應受刑法第290條約束。

再次,既然是數字化法庭,在「開庭審理陳ⅩⅩ、黃ⅩⅩ、張ⅩⅩ、桌ⅩⅩ訴訟案」,有這四場訴訟的庭審錄音錄像足以治罪。但,同樣卻沒有。還是個「ⅩⅩ」代替。竟用幾百上千頁的 「擾亂社會秩序」的所謂犯罪筆錄包裝,欲加之罪。這樣的證據之間顛三倒四,模棱兩可(比如:這「四場」開庭時間,分別在哪裡開的庭,我的訊問筆錄中根本沒有提及到,你怎麼確定的?),事實而非的內在邏輯矛盾,有人竟然視而不見。請你們自己看看筆錄吧。

整個事實部分,語焉不詳,模棱兩可,事實而非。捏造事實,蠱惑人心。每個人的頭上有頭髮、眉毛,男人還有鬍鬚,雖然這些都是毛,但絕不可以眉毛、鬍子一把抓。這是最基本的道理。採用筆錄形式把一個人投進勞教,只有在薄王時代的重慶公檢法做到極致。

三,關於勞教羅列的證據問題;

首先,都是公開開庭,法庭有同步錄音錄像。法院大門、大廳和各關鍵點還有監控錄像,可以也應當以錄音錄像來確認、確定。但,卻任然使用的是筆錄,這是極不科學、極不道德的。難不成用「竄至,積極配合,帶頭、煽動、哄鬧、辱罵、鼓掌、靜坐、唱紅歌、堵大門、跪法院」這些詞語是犯罪證據?這些個「ⅩⅩ」都是誰?難道他們都沒有名字?

其次,憑據說的當事人的回憶取得的口供,其中的逼供、誘供和騙供完全存在。而所謂的證人證言,確實是進看守所後有針對性的。因此,作為證據的材料,完全有對當事人的誘供和騙供甚至逼供。總之,確實沒有證據或不能作為證據或沒有事實證據證明鄧松濤有擾亂工作秩序。將所謂「擾亂社會秩序」的口供筆錄訛變成「擾亂工作秩序」證據。所謂擾亂工作秩序純屬無稽之談,莫須有!請你們自己看看筆錄吧。

再次,從證據清單的證明內容一欄也可看出,整個幾百頁證據筆錄全是些誘供(騙)性、捏造性、無中生有的筆錄。完全是事後有針對性去訊問(詢問)當事人。可見用心之險惡。這樣的筆錄想不「違法犯罪」都難。請你們自己看看筆錄吧。

整個證據部分,真如公安所說:多次竄至,積極配合、帶頭、煽動、哄鬧、辱罵、鼓掌、靜坐、唱紅歌、堵大門、跪法院,再沒什麼「擾亂工作秩序」的證據詞語了。難道法院就沒監控錄像?法警又幹什麼去了?

四,關於勞教程序問題:

首先,從檢察院2011年1月15日作出不批捕決定(見證明2)到你委2011年1月16日作出勞教決定(16號是星期天各部門領導加班簽字批准勞教)不到一天的間隔時間(見證明3)。因此,根本就不可能有組織聆詢程序時間。儘管你們事後造假書面補(硬塞)上程序,但日期改變不了事實。另外,檢察院1月15日還未作出批捕決定前,巴南分局就在呈報勞動教養(見證明4),這又怎麼解釋?以上明顯違反程序規定。有人卻裝聾作啞、視而不見。這或許可以認為公安明知鄧松濤沒有犯罪事實不會被檢察院批捕,而刑事拘留只是為坐實鄧松濤的一種需要及手段「製造程序合法但犯罪情節輕微符合勞動教養規定條款」的事實。從而將「擾亂社會秩序」的口供筆錄訛變成「擾亂工作秩序」行政程序證據欺騙大眾。

其次,你委認定「積極參與哄鬧法庭及法院」,「嚴重擾亂法庭工作秩序的事實」。可是只要查一查刑法309條,因為「哄鬧法庭」屬於該條款規定,「嚴重擾亂法庭秩序」也屬於該條款規定。可是,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9條,法院有法警,法院行使過自己的權力履行過自己的義務嗎?可有過帶出法庭?可有過行政拘留?可有過罰款等行政處罰?既然如此,那麼已經可以證明,鄧松濤沒有這樣的過錯,更沒違法犯罪行為和事實存在。

再次,鄧松濤名字並未在報案、立案決定書內。「擾亂社會秩序」也不是現場及時抓獲而是個月後的所謂的「查獲」。在沒有確鑿犯罪證據下,羅織個罪名,上門強行抓人還抄家對鄧松濤實施刑事拘留,根據的是哪條王法?

五,關於勞教引用的法律依據;

首先,渝勞教審(2011)字第222號《勞動教養決定書》中給出的法律依據是「…《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第二條,《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補充規定》第三條, 國務院《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五)項…」。 必須確定,這是規章,不是法律。不能視為勞教的法律依據。

其次,國務院《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五)項這一條才和這份針對鄧松濤的222號《勞動教養決定書》密切相關。除開此條條文,再也找不到將鄧松濤投入勞動教養隊伍的理由和依據。

再次,鄧松濤從來沒有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違反《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五)項所指的「不斷無理取鬧,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礙公務,不聽勸告和制止」。巴南分局近百人的警力用幾百上千頁的所謂證據,沒有一份證據證明鄧松濤在自己單位的工作崗位有過「不斷無理取鬧,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礙公務,不聽勸告和制止」。你委用肢解條文的辦法使用了該條文,因此,確實濫用了、誤用了、錯用了,甚至是一種創造。是無中生有,濫用法律張冠李戴。

鄧松濤認為,之所以成為被勞動教養對象,其實是有人不願意鄧松濤合法維權,不願意看到有更多的老百姓採取行政訴訟法賦予的合法權力來維權,壞了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土地財政的好事。一介平民百姓到法院打官司不宜,算哪門子的擾亂社會秩序,把老百姓維權當敵對勢力,非要置他們於死地?在巴南刑警用「打黑模式」的莫須有的罪名在全市大規模抓捕拆遷戶然後不構成犯罪完成程序,從而用不經法庭審判的勞動教養來打壓報複合法維權者,看似一切程序合法,無懈可擊。這很卑鄙,是王立軍時代重慶公檢法的一種創造。是重慶法治社會的災難和倒退。

毫無疑問,本案是薄王時代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分局精心設計、一手炮製「做出來」的冤假錯案。勞教委不顧事實、不調查事實真相,聽信他們一面(書面)之詞,不認真履行職責,聽之任之。就連《勞教決定書》落款日期這樣嚴肅的事情都明顯列印出錯而不認真覆核,實在荒唐可笑(見證明3)。也許你委根本就不知情,實際巴南警方一手操辦,也許你委就是一隻管蓋公章的辦事窗口。任憑公安胡作非為。把關不嚴,錯誤批准勞教鄧松濤的作法實屬不當。

眾所周知。永州「上訪媽媽」唐慧案二審勝訴,讓社會看到了法律的尊嚴和勞教的違法性,也印證了勞教制度之「惡」的存在。

勞教鄧松濤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因此,鄧松濤懇請重慶市人民政府勞教委員會本著實事求是,糾正勞教鄧松濤的不當行為,自行糾錯撤銷渝勞教審(2011)字第222號《勞動教養決定書》,平反還鄧松濤清白之身。

尊敬的王余果主任傅強副主任,按道理,我知道這封信不應該直接交給你,可是,如果不交給你,從以上幾個方面來講,卻又應該交給你。謝謝!

 

被勞教公民:鄧松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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