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司法與真審判(圖)

作者:蕭瀚 發表:2013-09-22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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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13年09月22日訊】著名投資人王功權先生被警方以「涉嫌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之名刑事拘留,在密集的聲援浪潮中,慣以國家利益之名為官府侵犯人權張目的《環球時報》再次沒讓人「失望」,今天他們發表了評論《為王功權無條件背書有違法律精神》,為警方無條件背書。

且不論此文對「無罪推定」這一現代基本刑法理念是真無知還是假無知,但凡對這個國家六十多年來的政治運動稍有瞭解者,都對這種官方的輿論造勢方式十分熟悉,那是他們迫害正直的公民時慣用伎倆。沒有獨立司法的中國,司法只是穿法袍的高級黨奴,依然是共產黨的刀把子鐵棍子,黨想打誰就打誰,完全不具備司法本應具有的基本屬性:中立性,因此,它無疑是偽司法。 

缺乏政治合法性的中國偽司法,其偽司法性質在涉及對待持不同政見者的政治迫害時表現得尤為突出。根據共產黨的指令,同樣毫無中立性的刑偵警察(在司法獨立的國家若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強制措施通常由檢察官或法官下令,但在中國,警察自己就可以做主,這是警察國家的基本特徵之一)隨便捏造一個罪名,以刑事拘留之名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羈押很久而不報批捕(最長可達37天!),在涉及持不同政見案件時,被羈押者往往甚至無法取保候審,而這原本無罪推定原則下的基本人權。除了這些程序性明目張膽地授予警察無法無天的權力之外,因政治性原因被剝奪人身自由的所謂「犯罪嫌疑人」即使聘請了律師,也常常被警察阻攔在看守所之外,不得見面,即使見面,警察在側,無法正常交談。偵查終結,檢察院起訴後,法院同樣設置各種障礙,以儘可能地剝奪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不允許旁聽或者安排工作人員佔滿法庭座席以偽造公開審理、證人不出庭以使虛假證詞無法在法庭質證,這些都只是極尋常極普通之事,而律師也往往備受壓力,難以為當事人依約盡職,許多時候,甚至連律師自己都被作為罪犯羈押送進監獄——就像當年李莊案。

在這樣的偽司法之下,沒有誰的人權能夠得到真正的保障,而對於因政治原因入罪的人,尤其不可能得到基本的程序權利保障——至於實體權利,早在被刑拘之前就已經被剝奪,他們只是需要一件司法的外衣,這件外衣罩住的只是迫害者可能還在猶豫做出決定:如何懲罰被迫害者?判十年還是判十五年。

孟德斯鳩曾說過,「暴政對於惡棍和正直的人施以相同的刑罰。」這正是偽司法的特徵之一,而它的另一個特徵是孟德斯鳩這句話裡沒有說出來的,就是許多時候,專制者只是拿施以惡棍的刑罰施以正直的人,而對惡棍反倒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甚至庇護。正是在這樣的偽司法局面下,因政治原因被迫害的人或許可以重新調整司法戰略,將被動的被審判地位轉為主動的審判地位,即不是自我辯護「我無罪」,而是控訴並審判迫害者的國家恐怖主義罪行——「你有罪!」。這樣的司法案例在人類歷史上雖然不是特別多,但也有不少。1933年3月21日發生在德國萊比錫法庭上的激辯,便是被誣陷者對納粹黨的控訴與審判,保加利亞人季米特洛夫被德國納粹黨徒誣陷策劃國會縱火案,但在季米特洛夫凌厲而淋漓的攻勢下,即使有法官的庇護,慣以自製出名的普魯士總理戈林還是在法庭上惱羞成怒、屢屢失態,狼狽不堪,終而至於慘敗,逼得控方最後撤回控訴。

政治案件若是被入罪者糾纏於自己是否有罪,就完全陷入迫害方佈置的遊戲陷阱,先被他們做成沙包,捆好以後任由他們拳打腳踢還被稱作公平比賽,簡直友誼第一,比賽第二。掉進這樣的陷阱和泥坑,最佳效果無非控訴不成立——而這不會讓迫害者停下迫害的步伐,最大的損失在於沒能扭轉案件的性質,一直自辯於無罪,而將對手的罪行完全放過了。在偽司法高壓下,律師作為一種職業受限於生計,往往無法展開對控方甚至法庭本身的犯罪指控,因此,主動進攻戰略通常無法托付於律師,它只能由當事人自己實施,上述案例中季米特洛夫便是自己解決這個問題而不寄望於律師。有鑒於此,律師和當事人可以形成某種默契,當事人從政治和自然法入手,承擔主動進攻的任務,以揭露司法迫害之案件實質,而律師則從證據與實定法入手,在司法迫害的實施者自身制定的實定法中否定對方的指控。

王功權先生原本著名投資人,在風險投資領域對中國諸多企業有過巨大貢獻,他自身作為一個富翁卻心系全社會的公平正義,為弱者的人權吶喊,廣泛地參與公民行動,為受侮辱受損害的人們送去溫暖和支持。王功權心胸寬廣、性格溫和,在推進社會進步的同時,並不訴諸任何破壞性行動。即使在屢屢遭到官方警告的危險處境下,他溫和如故,擇善固執,不為所動,他的堅定、勇敢,是當代中國最需要也最稀缺的高貴的公民品質,在中國富人群體中尤其罕見。

現在官府欲將如此傑出的公民行動者、公民知識份子送進監獄,不僅僅是他,還有此前的丁家喜、趙長青、李思華、魏忠平、王永紅、許志永等人,也是被以類似罪名入罪的政治犯。對於如此極度惡劣的國家恐怖主義罪行,社會輿論自當迎頭痛擊,同時,對於可能遭受更為廣泛整肅的公民行動者群體,也是一個提示:偽司法之下,我們或許囿於物質和組織實力可能會承受苦難,但不能被征服。偽司法的法庭照樣可以用於對國家恐怖主義罪行的真審判。

將近半個世紀之前,那位名叫林昭的當代先知,在她接到被以反革命罪判刑二十年的偽司法判決書時,用鮮血寫下下面的話:

「這是一個可恥的判決,但我驕傲地聽取了它!這是敵人對於我個人戰鬥行為的一種估價,我為之由衷地感到戰鬥者的自豪!我還作得太少,更作得非常不夠。是的,我應該努力作得更多,以符合你們的估價!除此以外,這所謂的判決於我可謂毫無意義!我藐視它!

看著吧!歷史法庭的正式判決很快即將昭告於天下後世!你們這些極權統治者和詐偽的姦宄——歹徒、惡賴、竊國大盜和殃民賊子將不僅是真正的被告更是公訴的罪人!

公義必勝!自由萬歲!」

這就是政治犯對國家恐怖主義罪行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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