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姦並逼幼女賣淫逾百次 高院拒批死刑(圖)

唐慧幼女被輪姦被賣淫不育案主犯死刑不准

發表:2014-06-13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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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14年06月13日訊】2006年,唐慧11歲的女兒樂樂離家出走三個月後才被家人發現,而樂樂在離家期間被迫接客100多次,還多次挨打。曾代理此案律師胡益華曾於2013年在微博上透露,樂樂被以「逃跑殺她全家」的言語威脅以及真實的毆打和暴力威脅下,慘遭輪姦,並患上了現有醫學水平下終生不可治癒的性病以及終生無法生育...


圖片:湖南"上訪媽媽"唐慧。(網路資料)

「上訪媽媽」唐慧的11歲女兒樂樂被輪姦及被迫賣淫一案,本週四中國最高法院裁決對兩名主犯不予核準死刑,案件發回重審。最高法院稱被告的犯罪情節尚未達到特別嚴重,地方法院對其判處死刑是量刑不當。唐慧表示無法接受,準備再請律師。

香港《蘋果日報》報導,2006年10月,19歲的周軍輝強姦了唐慧11歲的女兒樂樂(化名),隨後把她帶到秦星的色情場所賣淫。秦星強迫樂樂接客100餘次,其間縱容多名男子對她實施強暴。當年年底,樂樂被親屬救出,證實患上性病及精神創傷症。

這一轟動的案件,於2008年,永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秦、周兩人死刑,2012年湖南高級法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但是在昨日(12日)主犯死刑覆核宣判時,最高法院卻認為,只有在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下,才可判處死刑,而兩被告周、秦強迫賣淫的暴力、脅迫程度,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最終裁定不核准兩被告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這一毫無人道的裁定,讓受害人母親唐慧表示無法接受,只能再找律師代理,做好出庭準備。而網友們也紛紛怒罵質疑最高法院所謂的「情​​節未達特別嚴重」。

有網民指出,刑法規定,與未滿14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無論是否自願,一律以強姦罪論處。周軍輝先是強姦幼女,然後將受害人推入火坑,罪大惡極,理應判處極刑;秦星逼迫唐慧女兒接客100餘次,等同令這名11歲的幼女被強姦100餘次,這樣的犯罪情節難道還夠不上「特別嚴重」?這樣的人不判死刑,公理何在? 

(責任編輯: 劉良鑫)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責任編輯:劉良鑫 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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