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權不合作(圖)

——唐荊陵案辯護詞

作者:燕薪 發表:2015-07-29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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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15年07月29日訊】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在發表我的辯護詞之前,請允許我先向唐荊陵先生致敬,今天我非常榮幸能坐在辯護人席上,為唐先生辯護,為自由、民主、正義、真理和良知辯護。你們看唐先生坐在那裡,神色安然,哪怕是經歷了殘酷的牢獄,哪怕是正經受著不義的審判,在庭審的絕大部分時間裏,他仍然面帶微笑,他由內而外所散發的獨特氣質,正是非暴力不合作理念最完美的詮釋。我相信,所有聽了唐先生剛才那段偉大的自辯的人,就算是鐵石心腸,也不得不為之動容。

唐先生當然是無罪的,指控他有罪,不過是因他和所有的良心犯一樣,有一顆追求愛與真理的心。而我的這篇辯詞所要探討的,也正是愛與真理的「罪」性。

一、非暴力不合作理念和行動不可能構成煽顛罪

1、非暴力不合作是和平、仁愛、寬恕的

通常認為,「非暴力不合作」的理念首創於印度的「聖雄」甘地。實際上,近2000年前,耶穌早以其殉道精神展示了「非暴力」的內涵,正如《聖經》上說:「收刀入鞘吧!凡動刀的,必死於刀下」;又說:「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

甘地繼承古印度各教派道德戒律中「不殺生」的原則,並吸收基督教「以善抑惡」的主張、美國作家亨利·梭羅的「公民不服從」思想、俄國和平主義者托爾斯泰「以愛來抵禦邪惡」的思想,及西方各種人道主義觀點,將印西思想融合,創立出甘地特色的「非暴力」學說。

甘地的「非暴力不合作」理念,為印度的自治與獨立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併進而影響了美國的黑人民權運動和南非的反對種族隔離運動。「非暴力不合作」運動的歷史發展表明,其精神實質是和平、仁愛、寬恕的。

2、非暴力的方式不可能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1)何謂國家政權?

國家是一個抽象的概念,是一定範圍內的人群所形成的政治共同體,它由領土、人民、政府、主權等幾大要素構成。作為領土、人民、政府、主權等要素的集合體,國家顯然是不能被煽動顛覆的。

國家政權則是國家的具體化身,它在一定的領土內擁有對外和對內的主權,因此,國家政權體現為一種國家層面的政治主權。根據主權在民的基本政治原則(我國現行《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即是主權在民原則在憲法上的體現),人民才是國家政治權力的主人,而國家政權機構(無論是武裝部隊,還是公務人員系統、法院、警察等)的權力則來自人民,是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權力,其本身並不擁有政治權力。我國現行《憲法》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放在國家機構一章之前,就是這一權力關係在法律邏輯上的呈現。

2)何謂煽動顛覆?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煽動指慫恿、鼓動人做壞事,顛覆指物體傾覆、翻倒。因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顧名思義,就是慫恿、鼓動人傾覆和推倒國家政權。

3)只有暴力才能顛覆國家政權機構

陳獨秀在其1933年受審的所謂「危害民國案」自辯中稱:「政府並非國家,反對政府,並非危害國家。」區分政府、政黨與國家這三者概念之不同,不惟在民國法庭上有重大意義,在今天依然如此。

在政治學的概念上,國家政權即國家政治主權。在現代社會,所謂的顛覆國家政權,唯一的可能是通過暴力征服人民,從人民手中攫取權力,變人民主權為黨天下或家天下。而任何言論、集會、宣傳、鼓動等和平的方式都不可能實現政治權力從人民向獨裁者的轉移。

即便是脫出政治學的範疇,將國家政權錯誤地理解為國家政權機構,面對擁有軍隊(武器裝備精良、甚至包括核武器)、警察等強大暴力工具的現政府,任何和平的所謂煽動的手段也絕不可能實現政權機構的更替。

3、關於社會主義制度

社會主義理論幾經變遷,是始終處在發展變化中的理論體系。從空想社會主義,到馬克思的「科學社會主義」,再到前蘇聯建成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的內涵和外延隨著理論的演進也在不斷與時俱變。

在中國,社會主義理論及實踐同樣經歷了漫長的發展變化的過程,從毛澤東思想,到鄧小平理論,再到「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社會主義制度架構始終在隨著社會發展的需要而適時調整並多次增益新的內容。在一個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計畫經濟是神聖的制度真理,之後鄧小平說:「貧窮不是社會主義,社會主義也可以搞市場經濟」,可見社會主義制度絕不是僵化的一成不變的,而是靈活多變的。今天,我們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赫然寫著「民主」與「自由」;明天,我們就可能接受三權分立、權力制衡、代議政治、政黨選舉,作為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元素。

現行《憲法》中的「四項基本原則」,包括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道路,可見社會主義制度和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由此也可表明,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並不意味著要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綜上,非暴力不合作理念和行動不可能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二、唐荊陵先生的所有言行均未越出《憲法》規定的各項自由和權利的範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對照起訴書所指控的唐荊陵先生的所謂「犯罪事實」可以發現,唐先生的所有言行均未越出《憲法》所規定的前述各項自由和權利的範疇。無論是租賃房屋,還是印製「公民不合作運動」系列叢書(該叢書被兩份「審讀意見」定性為嚴重政治錯誤的非法出版物,此「審讀意見」的本質及依此而作出的所謂「鑑定」的違法性,已在質證階段詳述,不贅)和「廢除戶籍隔離行動」、「普惠制基本養老金行動宣言」、「我的‘五八三行動’誠實地勞動,體面的生活」等宣傳單張,又或是郵寄前述系列叢書和宣傳單,以及印製「民心片行動紀唸書籤」、「六四靜思節行動紀唸書籤」、「林昭殉難46週年紀唸書籤」、帶有「緬懷先烈,追尋自由4∙29林昭日行動」字樣的彩旗,通過聚會等形式派發上述書籤、彩旗等,這些行為均是在合法地行使《憲法》所尊重和保障的言論、出版、集會、通信、批評、建議、文化活動等各項自由和權利。將這些行為視作唐先生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證,是非常荒謬的,更是對「依憲治國」的絕妙諷刺。

三、言論自由與危害國家安全

前述各項自由和權利中,言論自由乃重中之重,而事實上,前述各項自由和權利,也均屬於廣義的言論自由的範疇。鑒於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中,如何界定言論自由的邊界,將直接影響對相關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定性,因此,對這一問題,有做更進一步的分析和論證的必要。

卡多索大法官說過:「言論自由乃一切權利之母。」章士釗在為陳獨秀案所做的辯護中也說:「一黨在朝執政,凡所設施,一任天下之公開評薦。而國會、而新聞紙、而集會、而著書、而私居聚議,無論批評之酷達於何度,只需動因為公,界域得以‘政治’二字標之,俱享有充分發表之權。」

言論自由之重要同樣見於各類人權宣言和國際公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我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規定極其含混,根據該條款規定,「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構成該罪。僅僅依據這一不足30字的概括性條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最高人民法院並未對該罪進行任何更加細化和客觀化的立法、司法解釋的情況下,如何界定言論自由與危害國家安全的邊界,如何避免該罪名的濫用侵害公民的言論自由,這些都構成了對審判者法理素養和司法良心的巨大考驗。

正因現行法律規定無法解決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國際法領域相關理論的參考價值便顯得尤為重要。事實上,對言論自由與危害國家安全的邊界問題,國際法學界廣受讚譽的《約翰內斯堡關於國家安全、言論自由和獲取信息自由原則》(以下簡稱《約翰內斯堡原則》)中有非常清晰的界定。

「原則6:可能威脅國家安全的表達

在遵循原則15和原則16的前提下,威脅國家安全的表達可受到制裁,只要政府能證明:

(1)該表達意圖激起即將發生的暴力;

(2)該表達有可能會引起這樣的暴力:並且

(3)在該表達與該暴力的發生或與該暴力發生的可能性之間存在著某種直接且緊迫的聯繫。」

我將這一原則概括為:即將發生的暴力危險之原則。根據該原則,只有在政府能證明表達意圖激起(主觀)且可能會引起(客觀)即將(緊迫)發生的暴力危險且表達與暴力之發生或其發生的可能存在某種直接聯繫(因果關係)的情況下,該表達才是威脅國家安全的,也才可受到制裁。

「原則7:受保障的表達

(1)依循原則15和原則16,和平地行使表達自由權不得被視為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或者遭到任何限制或懲罰。對國家安全不應當構成威脅的表達包括但不限於:

ⅰ宣揚用非暴力的方式改變政府政策或政府本身;

ⅱ……」

根據該原則,無論表達是宣揚用非暴力的方式改變政府政策抑或改變政府本身,均是受保障的表達,對國家安全不構成威脅,不應遭到任何限制或懲罰。

如果將本案中唐荊陵先生的表達與《約翰內斯堡原則》進行比照,便可以得出一個十分確定的結論,唐先生的表達並未突破即將發生的暴力危險之原則,其非暴力的表達對國家安全不構成任何威脅,其行為當然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四、結辯回看本次庭審,無論是舉證環節,還是其所發表的公訴意見,辯護人從公訴人的論證和說理中均看不到嚴密的證據支持和清晰的邏輯推導。唐荊陵先生究竟是以何種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是造謠,還是誹謗,抑或其他何種方式,公訴人始終未予闡明。在指控罪行時,辯護人看到的是籠統的羅列和含混模糊的整體表述,而看不到任何確定性的事實證據。唐先生的哪些具體言論或行為構成犯罪,公訴人始終未予明示,這些言行如何就構成了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公訴人更是未做隻言片語的論證。

辯護人對公訴人充滿同情,所謂「巧婦難為無米之炊」,要「莫須有」的論證唐荊陵先生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何其難哉?辯護人更清醒地認識到,如果沒有獨立的司法審判,如果不能徹底擺脫政治立場和意識形態的束縛,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將不可避免的被專制政權所利用,去為他們一例又一例的政治迫害披上「合法」的外衣。

「聖雄」甘地,坐過大英帝國殖民政府的被告席;「反種族隔離鬥士」曼德拉,坐過南非白人政府的被告席;今天,唐荊陵先生,也坐在了被告席上,他們都是「非暴力不合作」理念的踐行者,他們都是人類的良知和民族的英雄。

甘地和曼德拉後來都經受過牢獄之災,並分別成為印度和南非的「國父」;等待唐荊陵先生的會是什麼呢,也是牢獄之災嗎?我希望不是。

人類社會,已經走入了二十一世紀,民主政治已成為不可阻擋的世界潮流。今天,考驗中國政府是否能夠順應時代召喚的時刻到來了;今天,檢視中國執政黨是否具有高度政治智慧的時刻到來了;今天,評判中國執政者是否具有歷史視野、政治魄力和道德勇氣的時刻到來了。

馬丁·路德·金牧師說過:「最好的權力是以愛推行公正的要求,最好的公正是以愛糾正與愛對立的做法。」尊敬的合議庭,你們可知曉你們肩上的擔子是多麼沈重,因為這擔子裡承載著歷史與時間;你們可清楚人民之所以賦予你們這份司法權力,是要讓你們詮釋愛與公正的真理。中國與世界的距離,將寫在未來的那份判決書裡。

在人間的律法之上,還有天道。最後,我想用唐荊陵先生的一段話作為我辯詞的結尾:人的審判只是一時,上帝的審判是在永恆中。

燕薪律師2015年7月24日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中國人權雙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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