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人的成本——據河北衡水地區某偽詐騙案淺論

作者:李天明 發表:2015-09-23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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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放

2012年8月22日,河北省衡水市故城縣公安翟紅軍、陳冰等人製造了一起入室搶劫、綁架、刑訊逼供以至最後誣判的特大冤案!

於淑林先生是衡水市故城縣一位善良的公民,他發現河北衡水等地區的一些幼小的孩子由於父母給大陸民眾講法輪功真相遭受冤獄無家可歸、無錢上學,連基本生活都是問題,這些孩子非常需要幫助,於淑林出於善心就想資助這些貧困交加的人!

於淑林自己的家庭並不富裕,他雖然盡了最大的努力去幫助這些弱者,但一己之力也只是杯水車薪。於是通過網路渠道將這一消息告訴了很多善良正義的人,大家都很贊同這種做法,並慷慨解囊。雖然大家一致表示不需要還款,並希望這種自發的正能量在社會上延續。但於淑林先生想到大家經濟情況都不寬裕,最後決定借他親戚的錢,加上地裡的收入籌款50萬還給自願捐助者。

2012年8月22日,於淑林正準備還款之時,衡水市公安局王斌指示故城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陳冰、翟洪軍等人闖入於淑林家中,綁架於淑林,並對於淑林毆打刑訊逼供,還將於淑林家中籌集用來還款的五十萬元搶劫一空。陳冰、翟洪軍非常惡毒,居然用於淑林妻子兒女的人身安全和前途要挾,逼迫於淑林認罪,警告於淑林如果在社會和網路上公布此事,他的兒女就無法正常上學。

故城國保大隊夥同故城檢察院、故城法院,於2014年將於淑林判刑,本來只是判了於淑林一年,因為檢察院沒有起訴什麼詐騙罪,國保大隊搶到並貪污50萬之後本不打算追究,但故城法院的張曉霞、朱希讚、李金良和國保分贓不均,故城法院單方面又加上詐騙罪重判了於淑林六年半,合併執行共七年。

一審判決見《(2014)故刑初字153號刑事判決書》,故城國保還冒用捐助人瞿小玲、袁頂群等多人的莫須有的所謂供詞,栽贓嫁禍給於淑林,冤枉他犯詐騙罪!這真是彌天大謊!試問,瞿小玲、袁頂群如果要還款,為何從來不找當事人於淑林還款?何況於淑林已準備好需要還款的錢了,世界上有這樣善良的詐騙嗎?

一審判決書上還說,已經把這些人的錢全部退還了!幾個當地人經過暗地查訪,多處瞭解證明根本沒有此事!根本也沒有還錢!一筆也沒有還過!衡水公安局也著實調查了一些捐助者,可這些捐助者誰也沒有接到還款!這都是有據可查的!所以這筆於淑林準備還援助者的錢實際上是被徹底貪污了!判決書上卻說已經歸還給捐助者了!可是,歸還給誰了?住址、電話、姓名都是真的嗎?經查訪,證實全是偽造的!河北國保還下發絕密文件調查參與獲得救助的人員,並索要救助款,沒有收據,秘密貪污。

於淑林提出上訴後,衡水中級法院於2014年10月14日提審於淑林,10月17日衡水中級法院刑庭庭長李賀未經調查和庭審就直接下達了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見《(2014)衡刑終字第171號》。僅用三天時間即完成一個案件的審理過程,這本身是不是很滑稽?根據中國的刑事訴訟法: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刑事二審的審限是兩個月,在正當的案件流程中,必需給辦案法官留出足夠的調查取證時間,特殊複雜的案件還需要延長審限。那麼在《(2014)衡刑終字第171號》一案中,衡水中級法院刑庭庭長李賀法官,是如何做到如此高的辦案效率呢?!

於淑林目前的情況非常危險,他被關押在河北唐山冀東監獄第二支隊,由於他控告了那些貪官污吏,那麼他在監獄會面臨邪惡的報復,會有生命危險!!這是我們當前極為關注的嚴重問題!錢可以再賺,可以補償,如果人的生命失去了,要如何賠償?!

二、做好人有多難

中國當前社會是個缺少信仰,精神世界貧乏的環境,人們雖然不承認信仰,但是實質上,不論人們自己是否承認,他都是在信奉著某些東西,只是自己也不一定意識的到,或者不清楚那到底是什麼。比如,可以說很多人信仰的是物質,是金錢,那麼一切向錢看,就成為了這些人的衡量標準。這其實是中國人在理念方面的一種大倒退,我們也知道,有許多美好的東西是金錢買不到的,但是既然已經是這樣一種社會現實,那麼我們就使用這樣的觀念,用具體事例來解析一下,看看在這個社會中,如果想要做一個好人,做一點好事,都需要付出多少成本。為什麼做好人會那麼難?

南京彭宇案,是一個標桿性的案件。

2006年11月20日上午9點30分左右,在南京市83路公交車水西門廣場站,兩輛83路車前後進站,南京市民彭宇在第一輛車上,車進站後,後門打開,他第一個走出車門。66歲的老人徐壽蘭拎著保溫瓶,趕去搭乘第二輛83路車,她行至彭宇所乘坐的那輛車的後門附近位置跌倒。徐壽蘭如何跌倒,她與彭宇是否發生相撞,沒有任何第三方能提供確鑿見證。彭宇將徐壽蘭扶起送往醫院,檢查結果表明徐壽蘭股骨頸骨折,需進行人造股骨頭置換手術。診斷結果出來後,徐壽蘭向彭宇索賠醫療費,遭到拒絕,並在各種調解失敗後,在鼓樓區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彭宇則稱自己好心幫助那位老太太,將她扶起送她去醫院,卻反被誣。

2007年1月4日,66歲的徐壽蘭向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彭宇將其撞倒在地致其受傷為由,索賠13.6萬餘元。

這場民事訴訟的一審經過了3次庭審,分別在2007年的4月、6月和7月。2007年9月4日下午4點半,鼓樓區法院一審宣判,判決彭宇給付受害人損失的40%,共45876.6元。

彭宇案的判決結果在社會引起強烈反響,網友認為該判決使「社會無疑將變得更冷漠、人與人之間將變得更互不信任」。越來越多的市民開始持有「不敢扶」、「扶不起」摔倒老人的觀點。不少評論認為,正是「彭宇案」,造成路人「見死不救」現狀,甚至有網友評價說,「彭宇案」令中國社會道德水平倒退50年。

人民網四川視窗則認為,彭宇被判敗訴是有積極意義的,可以提醒「活雷鋒」在見義勇為時要保護自己。

華商報報導則質疑彭宇與其證人的說辭,提出「不被道德的熱情矇蔽了我們的雙眼」。

騰訊新聞評論說「所以,彭宇案中只有法律問題,沒有道德問題。或者說,在法律問題沒有搞清楚的時候談論道德問題是非常危險的。」

網易新聞稱,「大部分網友認定彭宇是好心沒好報,無辜受害,對他充滿了同情。」

南方週末發表的楊支柱文章則質疑判決書中判定原告無責任沒有依據,引用《民法通則》相關條款因此也有悖常理。

上面這些評論很說明問題。那些普通網友的觀點,看上去似乎感性一些,卻更接近問題的實質。各種社會問題層出不窮的根本原因,是人心,是人的道德不行了,如果不從這方面著手,永遠也不可能從根上解決。某些媒體只著眼於技術層面,試圖息事寧人,不但起不到媒體應當具備的監督社會,以輿論的方式正向調節整個社會運行機制向良性發展的作用,反而掩蓋和推遲了對症下藥的時機,讓欺詐、騙術這些骯髒歹毒的東西有了立足的空間,潛滋暗長,最終將不斷引發更大的危機。出現類似事情,他譴責的不是騙子,而是質疑做好事的人不會保護自己,不能識破騙術。當很多人都這樣想,這樣做的時候,會使得善惡顛倒,人在遇到他人有困難需要幫助時,會顧慮重重,擔心伸出援手之後卻可能付出的代價太大,而不敢有所作為,實質上並不完全是被冷漠麻木所侵蝕造成的。機制、制度導致行善的成本遠遠超出了做惡的代價,為什麼我們可以在公交車上看到很多人搶著給老人讓座,而碰到老人摔倒卻不敢去扶,就是這樣,因為讓座和扶倒地老人的危險係數完全不同。

彭宇案之後,正如當時網友所擔心的那樣,出現了一系列反響較大的相關案例:

2008年6月16日中午,在西安街頭,20歲的河南小夥張衡見一位老人倒在地上,便好心去扶起來。誰知道老人一把抱住他,說是他倒車時撞上的。事發現場很多人證明張衡是冤枉的,卻沒人願意出具書面證據。

2010年12月16日深圳市福田區益田村,78歲的市委組織部老幹部肖雨生在小區裡跌倒,保安和路人無一上前攙扶,老人面朝下溘然逝。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民許雲鶴因攙扶違章爬馬路護欄摔倒的王老太,最終被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判賠108606.34元,不少網友直呼這是翻版的「彭宇案」。

2011年10月13日,2歲的小悅悅在佛山南海黃岐廣佛五金城相繼被兩車碾壓,7分鐘內,18名路人路過但都視而不見,漠然而去,最後一名拾荒阿姨陳賢妹上前施以援手,引髮網友廣泛熱議。10月21日零時32分,小悅悅經醫院全力搶救無效離世。

近年來還出現了另一種類型更大的悲劇,更讓試圖救人者望難生畏:

新快報訊報導過一則標題為《扶老人被指撞人摩托男投水自殺》的新聞。

扶老人送醫後,卻被指認為肇事者,自認無處伸冤的河源市東源縣漳溪鄉村民吳偉青,在巨大精神壓力下自殺身亡(詳見本報1月7日A05版)。截至昨天,對於此案當地警方成立的專案小組仍無明確結論。但曾聲稱「被撞」的老人周老漢卻在家屬不在場的情況下,承認是自己摔倒在地,與其此前的說法截然相反。

人們往往糾結於撞人者到底是誰,有沒有撞人這類問題上,卻忽略了更本質的東西。當然事實真相只有一個,針對每個具體事件,需要從細節去入手辨析,這不是本文關注的重點;巨額的醫藥費則是另一個肇事原因,也不去涉及。這裡只從常識與基本邏輯的角度出發,從經濟成本得失與道德是非的衝突選擇中,解析當事者的行為模式。

需要考慮的因素很簡單,一個基本的事件過程,一個當事者,一個老人。當事者撞了人或者沒撞人,老人倒地;然後當事者扶老人送醫。

先看當事者撞到老人的情況:

此時當事者有兩個選項

1,救人。行為預期,會付出經濟代價,但是人命關天,以道德良心為重。

2,逃跑。行為預期,沒有經濟代價,良心會不會受譴責不得而知,但是此種行為無疑會被所有人唾罵。

救人之後又面臨兩個選項

1,承認撞人。行為預期的關鍵條件是,會付出多少醫藥費。一個事實因素是,醫藥費的多寡與此時是否說真話的難度是成反比例的,費用越高,此人說真話的難度竟然越大。試想如果此人身家只有10萬,而要他付出的卻是全部身家,甚至還不夠,是不是需要相當的道德勇氣才敢擔當?

2,否認撞人。這種行為雖然猥瑣,但是起碼他在前面還是救了人,是在金錢的壓力下說謊,並未完全喪失道德底線。那麼從整個社會角度來看待,是否應該創造條件,鼓勵這樣的人敢於承擔?例如適當降低不合理的醫藥費用,或者對類似行為的治療費做些減免?而不是一味指責。

第二種是當事者見義勇為,對於老人的摔倒根本沒有責任

此後他面臨的選擇與上面不同,根本沒有選項,事實就是他救了人並且沒有撞人,完全是為他人的付出,正是在一個社會群體中應該提倡的高尚行為,難道不是更應當鼓勵嗎?方法有很多,比如也是用標誌性案例來示範,嚴懲那些被證明是誣陷當事者的假被撞老人,通過輿論的氛圍讓那些人明白,恩將仇報,說謊害人的後果不僅僅是道德問題,同時要付出更多的金錢代價。對信仰金錢的人,這種震懾方法一定有效。

而我們當前的社會現實卻是,做好事要承擔巨額的經濟代價預期,甚至像上面那種極端案例,要付出生命?做壞事的逍遙法外,即使被揭穿也沒有任何物質損失,以致騙子橫行,滋生氾濫,甚至出現了很多專業「碰瓷」這種令人作嘔的勾當,難道不悲哀嗎?難道說那些當初製造「彭宇」案的人,在其中沒有應付的責任嗎?

三、衡水案與彭宇案的共通點

這兩個案件,雖然在事件過程,表現形式上大不相同,但是卻有內在實質的聯繫與相似處。現在一些人,把法律與道德因素完全割裂來看待,看似客觀公正,從長遠看卻是有害的。法律本身就是對針對惡行的強制措施,它應當是道德的外延與展現,怎麼可能像某些人說的那樣毫無關聯呢。而且法律是人定的,具有正負兩面性,不是十全十美的。如果失去了道德制約,那麼律師就可以為了錢去為罪惡辯護,利用法律的漏洞來鑽空子;市井痞子流氓可以利用法律漏洞來「碰瓷」,誣陷好人,謀取個人利益;而某些貪腐集團的爪牙,嘍囉,更可以利用其「法官」,「公安」的身份,執法犯法,公報私仇,迫害好人,助長邪惡勢力!

「人善被人欺,馬善被人騎」,這句被古人用來描述某些社會惡劣現象的俗語,卻被某些人當成了欺軟怕硬,欺壓良善的「公理」。高風格的人,不屑於因一些瑣事與他人計較,在面對一些問題時表現出不在意個人得失的狀態,那不是出於恐懼,真正的善良不等於懦弱。而事情往往有一個限度,如果那些欺壓別人者,走到被利益沖昏了頭腦,無所不用其極,完全拋棄了做人的道德底線的程度時,那就已經超出了個人得失的概念。所謂「罪大惡極」,他失去了做人的標準,那也就不能以人與人之間那種利益衝突的標準來衡量了,這是真正的邪惡犯罪行為,完全可以通過法律手段去強制解決它。否則,如果放任自流,它必定將帶來更大更深遠的持續危害。

正如河北衡水的於淑林案件這樣,它是一個很可怕的苗頭,這些失去了人性,佔據了公檢法要職,隸屬於周永康,周本順貪腐集團的蒼蠅老鼠,其令人髮指的暴行,打擊的不僅僅是於淑林一個人,而是很可能像彭宇案件那樣,造成一系列惡性連鎖反應,使得人心更加冷漠自私,不敢行善做好事,人人只求自保,那這個社會怎麼辦?不論對當權者還是普通百姓來說,都是有百害而無一利。現在習近平主席正在大力打擊貪腐勢力,老虎蒼蠅一起打,為什麼不藉助這個大好時機打掉這些人中敗類,撥亂反正,讓正義仁心重新回到社會中來,讓好人不再吃苦受罪,讓我們翹首期盼的親人早日歸來,以慰人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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