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律師的良心:他把希特勒逼上法庭(圖)

作者:何遠 發表:2015-10-18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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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問希特勒》封面(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5年10月18日訊】在代理著名的埃登舞蹈宮案時,他年僅27歲,不過是出道不久的年輕律師,卻敢於申請傳喚如日中天的納粹黨元首希特勒出庭作證,縱使希特勒舌燦蓮花百般詭辯,利滕還是通過交叉盤問,使其在法庭上醜態百出。

秀麗恬靜的施普雷河從柏林東南方迤邐而來,在快到亞歷山大廣場的時候,向西拐出一段波形,從夏洛騰堡區蜿蜒而出。因為這條河流,柏林也曾經被稱做「施普雷河上的雅典」。但在「柏林牆」將柏林一分為二的年代,施普雷河卻是這段苦難歷史的見證者。柏林牆有很長一段正是沿著施普雷河修建的,河與牆一道,成為了東西柏林的分界線,將這座偉大的城市分隔成了截然不同的兩個世界。

施普雷河在亞歷山大廣場南方拐出第一個彎時,岸上有一條與之垂直的街,叫做漢斯·利滕大街,德國律師協會就位於這條街上,而協會所在的那幢樓,也是用同一個人的名字命名的。用律師的名字來命名律師協會所在的道路與大樓,似乎還可以理解;但是,在肅穆的柏林高等法院內,卻也矗立著他的半身像,在莊嚴的柏林地方法院,還懸掛著一塊專門紀念他的牌匾。儘管法官與律師同屬於法律人這一職業共同體,但為彰顯法官的司法公正與司法中立,法官卻都會主動與律師保持一定的距離,在以嚴謹聞名的德國法律界,身為律師的利滕,何以能獨享這份殊榮?

利滕出生於20世紀初,當他在集中營裡受盡折磨離開人世時,只有34歲。但是,在這短暫的一生中,他卻用自己的職業表現,淋漓盡致地闡釋了法律職業的精神。在代理著名的埃登舞蹈宮案時,他年僅27歲,不過是出道不久的年輕律師,卻敢於申請傳喚如日中天的納粹黨元首希特勒出庭作證,縱使希特勒舌燦蓮花百般詭辯,利滕還是通過交叉盤問,使其在法庭上醜態百出。正是因為這段經歷,惱羞成怒的希特勒牢牢記住了他,他也因此成為集中營裡的第一批囚犯之一。即便在這之後,他的名字也仍然是希特勒的禁忌,誰都不得在元首跟前提起。

但在「二戰」之後的半個世紀中,在柏林牆兩側的兩個世界裡,漢斯·利滕同樣湮沒無聞;在意識形態遮障一切的時代,他無可避免地成了異端,聯邦德國忌諱他與共產黨走得太近,民主德國則對他的宗教信仰和人道主義精神諱莫如深。只有在政治迷霧被吹散之後,他在從業經歷中體現出的職業精神,他在法庭之上反抗納粹暴政的意義和價值,才終於得以彰顯。在德國重新統一之後,他已成為自己所在行業的代名詞,德國律師協會甚至自稱「漢斯·利滕協會」。當然,無論是故意選擇的遺忘,還是重新發現的榮耀,都已與他無關。

在近些年,漢斯·利滕的一生也引起了英語國家普通民眾的關注。除了本書在美國出版之外,英國廣播公司(BBC)在2011年也拍攝了一部電視電影《盤問希特勒的人》(TheManWhoCrossedHitler),講述的正是埃登舞蹈宮案的審理過程。本片引進到美國後,則被改名為《受審的希特勒》(HitleronTrial)。

律師的職業倫理

人們可以對利滕短暫的一生作出各種解讀和詮釋,而在他身上所體現的律師職業精神,卻無論如何都無法繞開。

無論中外,今人提起律師,往往語帶戲謔。但是,對於律師的傳統,尤其是作為這種職業立身之本的職業倫理的歷史,包括20多萬中國律師在內的國人,卻仍然是非常陌生的。馬克斯·韋伯認為,律師對於西方的特有制度——資本主義和「法律理性」現代國——具有決定性作用,而這兩種制度從文藝復興時期起直至當今,把歐美和世界的其他部分明顯地區分開來。而今,法治已成為公認的普世價值,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我國憲法十幾年之後,一場浩大的司法改革正在我國拉開帷幕,與此同時,中國律師人數也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25萬人,瞭解法律人這個職業在形成和發展的歷史上所抱持的職業倫理,實為必要之舉。

自古羅馬時代始,法律人的職業團體就不認為自己是一個行會,也不認為自己的工作是一種交易。古羅馬的律師們將所有的知識服務於法律,並通過法律服務於國事。中世紀時,在西方社會道德中佔統治地位的基督教教義,對法律職業倫理產生了重大影響,法律人視自己是「公眾的僕人」。中世紀後期,歐洲國家的律師行業剛剛成形,律師們尊崇的就是這樣一種「貴族責任」,他們認為,上帝既然饋贈給了自己禮物——知識,為公眾服務就是自己的天職。比如,在英格蘭的一些律師從業誓言中,往往有「免費為窮人服務」的內容,如果一名皇家律師拒絕為窮人辯護,甚至將會被逐出律師界。在瑞士日內瓦州,律師要在從業之初宣誓「不得因為報酬、無勢、陌生和壓力而拒絕代理」。利滕的客戶多為貧苦工人,他所面對的敵人,卻是執政多年的社會民主黨要人以及暴虐成性的納粹黨。在他接手的業務中,不乏報酬豐厚的民事案件,但他卻不顧生計,勇於挺身為弱勢階層代言,以法律為武器,與手握重權的政壇巨頭為敵。他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職業選擇,儘管與個人的意識形態立場不可分割,卻也與這種職業倫理一脈相承。

近代以降,隨著工業革命的到來,法律職業依賴於大學的聯姻,在其他中世紀行業紛紛消失的背景下,以「學識性行業的神憤,繼續得以延續且獲得巨大發展」。法律職業從早期的注重公共性、單方奉獻,轉向追求法律的技術化、可操作性,即法律技術性職業主義。這一潮流一直延續到現代,這也導致許多法學家哀嘆法律職業危機的到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伯格在1971年提出法律職業正面臨一場危機,引發了席捲整個西方的法律職業是否陷入危機以及如何超越這場危機的熱鬧爭論;前耶魯大學法學院院長安索尼·T·克羅曼為此撰寫了著名的《迷失的律師》(TheLostLawyer)一書,該書的副標題即為「法律職業理想的衰落」。

對中國法律人而言,職業倫理的建構,路阻且長。雖然有許多法律人投身公共領域並產生了良好的社會反響,但也有部分律師在日常執業中連道德倫理底線都無法遵守。而且,中國律師缺乏西方法律人以服務公眾為己任的職業主義傳統,很容易迷失在「商業主義」之中。建構一種超越公共利益、個體利益和職業利益的職業倫理,在技術性倫理和公共性倫理中尋求平衡之道,已是當務之急。我們可以反對利滕的政治立場,也可以挑剔他的執業表現,但是,他在律師生涯中所體現出來的職業倫理,卻值得每一位中國法律人學習與思考。

當法律遭遇極權

在日耳曼習慣法時代,德意志諸邦並不存在律師職業。16世紀,在羅馬法復興和教會法院訴訟程序改革的影響下,德意志各邦才逐漸建立了早期律師制度。但在這個時代,律師被視為「猶太街的賤業」,統治者們則認為律師是「司法的瘟疫」,並因此對律師行業充滿猜忌、大肆打壓。1781年,普魯士的腓特烈大帝推動司法制度改革,才確立律師的「獨立的自由職業者」地位。

漢斯·利滕出生之前的半個世紀,是德國歷史上「千年未有之大變局」。19世紀五六十年代,德意志諸邦開始了規模宏大的工業革命,工業產值超過了農業生產的產值,並且完全進入了世界貿易網路。德意志的經濟飛速發展,到60年代已經趕超法國。1862年9月24日,雄才大略的俾斯麥被任命為普魯士首相,開始領導普魯士踏上統一德國的征程。統一後的德國加速了工業革命,用了大約30年時間完成了英國用100多年才完成的工業革命,「從一個以農業為主的國家轉變為以工業為主的國家,從一個‘詩人和思想家’的民族轉變為以工藝技巧、金融和工業組織以及物質進步為公共生活的顯著特徵的民族」。到了1913年,德國已經超越英、法,在各項主要經濟指標上,僅次於美國而列居世界第二。與此相應,德國政治力量對比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容克地主階級的統治日薄西山,德國從此進入資本主義時代。

如果說政治是治國之道,法律則可謂治國之術。國家的統一與政治的轉型,必然要求大規模的法制統一化建設。為了因應這半個世紀中的巨大變局,德國開始了它波瀾壯闊的立法時代。1871年,德國同時頒布《德意志帝國憲法》和《德國刑法典》;1877年,德國又同時頒布了《德國刑事訴訟法典》和《民事訴訟法典》;經過20多年的準備,1900年,德國終於制定頒布了世界立法史上的不朽之作《德國民法典》和《德國商法典》。此外,德國還在這一時期頒布實施了《法院組織法》和《律師法》等。在利滕出生的1903年之前,德國已經建立了完備的法律體制。

立法的繁榮,同時帶來了法律職業的繁榮。1879年律師法頒布後,德國律師人數大量增加,律師的社會地位有所提升,律師業迎來了「短暫的春天」。而在這樣的轉型時代中,德國的法律人喊出了「為權利鬥爭」的口號,律師也被視為國家與民眾的代言者與調停人,能夠利用法律文本與職業技術,以各方權力(權利)為基礎,促成各方利益的妥協。

身為中國人,對於這樣一種由經濟發展帶來的政治、法制的歷史轉型,無法不油然而生一種熟悉感。

當法律成為現代國家最重要的政治工具之後,對於以法律為本業的律師而言,自然無法遠離政治獨善其身。面對納粹政權,德國有太多的法官與律師拋棄了法律與職業的尊嚴。「二戰」以後,德國法律界有許多人士紛紛著書立說,對於法律人對暴政的趨附進行反思,也正因此,利滕的職業表現才得到了整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承認與尊重。於中國法律人而言,此類反思仍然具有現實意義。1930年8月2日,上海張星垣律師為「政治嫌犯」辯護,遭到了一群暴徒的圍毆。即使在今時今日,在中國,仍有律師在為最高人民法院多次發回重審的刑事案件辯護時,遭受謾罵與圍攻。

不過,中國律師也沒有讓利滕專美於前。即使在民國,章士釗先生挺身為陳獨秀辯護時即當庭慨言:「真理在是,不得不爭。」律師手中沒有掌握任何公權力,律師唯一所能做的,無非是講法律、講邏輯,即使是「死磕」律師,磕的也只能是這兩樣。利滕在法庭上面對希特勒時,所能做的也只是不斷揭露希特勒煽動暴力、提供偽證的違法行為。在許多人看來,利滕是個不折不扣的「死磕派」,在法庭下令將利滕逐出法庭後,利滕還試圖無視法庭命令再次「闖關」出庭,似乎更印證了這種看法。

在個案中,政治、法治等大詞看似沒有意義,實際上卻隱藏在法律條文的細節之中,隱藏在個案當事人的每一項具體權利中。每一位律師在個案中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不是純粹的技術工作。維護個人權利,就是為全體公民維權,也正是為國家的法治前途維權。如果沒有個案正義,社會正義不過是空談而已。1912年3月,共和肇始,江蘇山陽縣姚榮澤被提起刑事控告,時任司法總長伍廷芳即發表意見說:「民國初立,辦理此等重大案件,不得不注意前時濫用法權之覆轍,凡此非為姚榮澤一人計,為民國之前途計也。」

克羅曼在《迷失的律師》一書中哀嘆律師職業的理想——律師政治家的衰落。他所說的律師政治家,指的是履行「貴族責任」的法律人投身於政治,踐行「公眾的僕人」的職業倫理。律師政治家作為英美法系的職業理想,自然無法在中國複製,但是,在這樣一個急劇轉型的時代,不畏浮雲遮望眼,在每一個個案中,為權利而鬥爭,為法治而吶喊,仍應是中國法律人的本分。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質問希特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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