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特色的「國家不賠償法」(圖)

作者:慕小易 發表:2016-02-04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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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特色的「國家不賠償法」 (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6年02月04日訊】近日,一篇題為《公安局賠償90萬「莫張揚」,被判民警喊冤枉曝內幕》的文章在網上熱傳。文中一個細節耐人尋味:桂林市檢察院周副檢察長對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的民警說,「這是司法慣例。錯了,大不了國家賠償!」於是,民警被按「慣例」收監。有中國刑事辯護律師說,國家賠償被錯用的情形在中國屢見不鮮。

國家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力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長時間以來,這項意在保障公民權利的活動存在著被濫用、錯用甚至於擱置不用的情況。儘管中國官方近幾年高調平反冤假錯案,但相對於龐大的冤案基數,真正獲得賠償和追責的案件少之又少。中國官媒新華社今年1月8日轉發京華時報的文章說,《國家賠償法》漸漸變成了「國家不賠償法」。

根據今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有14種情形可以獲得國家賠償,包括「辦案機關決定對賠償請求人終止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劉合華對媒體表示,該《解釋》的最大亮點是「明確了特定情形下疑罪從挂案件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劉合華的話也是中國官方少有的公開承認「疑罪從挂」現象存在。

「疑罪從挂」申請國家賠償有多難?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證據不足的公訴案件,如退回兩次補充偵查之後仍不能滿足有罪的證據要求,應按「疑罪從無」原則,或撤銷案件、或不起訴、或宣判無罪。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卻大量存在著有「中國特色」的「疑罪從挂」現象。「疑罪從挂」,通常指當事人被公安司法機關採取拘留或逮捕等措施,卻一直沒起訴或判決。

北京莫少平律師所的尚寶軍律師週三(2月3日)對美國之音說,「疑罪從挂」案件申請國家賠償的難點在於能否判定無罪。他說:「關鍵就是疑罪的時候,你要先把它宣判成無罪,申請國家賠償就順了。不是說國家賠償有多難,而是因為我們被判無罪在中國太難了。據官方統計,99%以上的刑事案件都會被定有罪,這個比例已經非常恐怖。」

在西方,民主法制國家的法律體系通常採用「疑罪從無」的原則,也叫無罪推定。尚寶軍律師介紹,中國的法律,從理論上來說也是遵循「疑罪從無」,但實踐中存在著「疑罪從挂」的現象。刑事訴訟法有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簡單講,中國在審查和審判階段遵循的是「疑罪從無」。但是,偵查階段對適用「疑罪從無」原則未做明確規定,而刑訊逼供、玩忽職守等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為往往最多發生在這一階段。

媒體不報導 國家不賠償?

根據最高法院去年公布的賠償標準,具體數額為每日219.72元人民幣。按照2010年修正的《國家賠償法》,賠償請求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並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賠償委員會可以決定中止審理。內蒙古「呼格案」是中國冤假錯案中,被告人死亡後執行國家賠償的第一例。

尚寶軍律師還談到,絕大部分順利申請到國家賠償的案件都是在媒體上曝光率非常高的,而那些沒有獲得媒體關注的案件許多都被「和諧」了。

申請國家賠償,第一步就是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根據最新發布的《司法解釋》,以有罪方式作出過最後處理的國家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廣州的劉正清律師也說,如何讓賠償義務機關認罪是最大難點。他說:「在現實中,他就算是抓錯了人,他也不會去認定他抓錯了。他一般來講是讓你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讓你出來,把你的嘴巴封了……取保之後你本身也怕,就不管了,就不追了,所以說國家賠償很難得的到。」

尚寶軍律師也表示,申請國家賠償時的取證非常難。他舉刑訊逼供的例子解釋說:「我的當事人身上就是有傷,在法庭上法官就是可以說。然後公安人員說這個就是他自己摔傷的,反正它可以由公安機關出一紙證明說我們沒有在工作中有違法的地方,法院就拒絕認定刑訊逼供。」

劉正清律師還建議,要獲得國家賠償必須藉助外力,如媒體曝光。

最近被輿論持續關注的內蒙古「呼格案」和海南「陳滿」案的國家賠償申請都相對順利。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呼格案」的受害人家屬雖然拿到了205萬元人民幣的國家賠償款,卻沒有等來對責任人的徹底的追究。涉該案的27名責任人絕大部分只受到黨內警告或行政記過處分。

公職人員違法 該國家賠嗎?

「呼格案」受害人呼格吉勒圖的父母收到國家賠償款時,就有網友質疑為何這筆錢不是對呼格誤判的責任人來賠?有網友在社交媒體上說,「為什麼公職人員犯的錯要納稅人來賠?」國家賠償款的確出自國家財政開支,其中一大部分就是稅收收入。

尚寶軍律師說,國家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務時造成的財產損失或人身侵害事件,責任的確應該由國家承擔。但是,如果「他個人有什麼其他的徇私枉法、刑訊逼供或者玩忽職守,那是另一回事兒,那追究他個人的刑事責任」,國家只承擔經濟責任。

但是在「呼格案」中,27名責任人沒有一人因刑訊逼供或玩忽職守被追究刑事責任。呼格的父母表示對這一結果「不能接受」,輿論也一致認為此案輕描淡寫的追責結果為未來的案件偵破、審理和追責開了一個壞的先例。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美國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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