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時一件事沒做 加拿大家庭多花8.5萬買教訓

發表:2017-04-10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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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17年4月10日訊】買房是件大事,耗時耗力耗錢。眼看著賬單變長,很多買家就開始想辦法省錢。但是,省錢要省對地方,千萬不要削減那些必要的關鍵花費,不然你很快就會發現自己將付更大代價。最近,安省的居民Eric Brown及其母親Louise,就用8.5萬加元的代價明白了這個道理。

根據《多倫多星報》報導,安省這對母子2011年10月在省內購買了一處房屋,賣家是一對名叫Gary Cassidy和Kim Cassidy的夫婦。房子位於安省Forest社區的MacHenry St.。

對Brown母子來說,房子是否漏水是件非常重要的事。第一次看房時,Brown就問Gary,房屋地下室是否滲水,對方說不漏。後來又Gary補充說,2002年曾出現滲水情況,但後來問題已經解決。

Brown母子決定不進行驗屋(home inspection)進程,他們律師起草的買房協議中也沒有提到,賣家提供的房子必須不漏水。

房子過戶以後,Brown請來裝修工人,粉刷房子並整修地下室。工人發現,地下室的地毯濕乎乎的,地板下面有水流動,地板的固定條早已發霉變黑。此外,混凝土地面與地板固定條之間也沒有隔氣材料。

工人還觀察到,地下室的牆壁和護壁板都已發霉,需全部拆除重做。天花頂和壁爐的牆壁有黴菌孢子,地下室樓梯和浴室也發現滲水損壞的痕跡。採暖通風口和水管旁邊的電線嚴重破損,必須進行修理,否則可能產生嚴重安全事故。除了地下室,樓上也有4個地方發現了霉爛的情況。

Brown母子統計之後發現,修好這些地方,需要花費8.5加元,而這所房屋的成交價是16.75萬加元,修理費用竟佔房價的一半。

於是Brown母子將賣家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漏水而產生的維修費用。他們說,在賣房的時候,賣方做出欺詐性虛假陳述並隱藏房屋的危險缺陷,購房合同應該進行修改。

但是,加拿大的房產法規定了在購房時「買家責任自負」(caveat emptor)的原則,也即買家有義務在購買之前驗證貨物的質量,成交之後就不能退換。如果買家對自己檢測房屋質量的能力不夠自信,就聘請專業的驗房師(home inspector)來把關。

此外,如果購房合同中沒有關於房屋質量保證的條款,賣方就不需對買方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不過,也有三個例外,分別是賣方以欺騙方式歪曲或隱瞞問題;賣方明知房子存在隱患且不適合居住房屋不適合居住,卻不向買方披露;賣方隨意做出房屋適合安全居住的聲明。

2016年4月,經過四天的庭審,法官Russell Raikes否決了買方的索賠要求。他在判決書上表示,兩位買家沒有在Offer中寫入任何保障條款。此外他相信,賣方並非刻意隱瞞屋內排水、滲漏和黴菌污染問題,而是確實對此一無所知。

Brown母子在這宗官司中敗訴,不但要支付自己的律師費用,還需承擔部分被告的法律費用。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應該吸取以下教訓:在Offer中一定要加入驗屋條款。如果之前在offer中忘了說,買房協議中一定明確說清房屋的狀況並保證適合居住。

責任編輯:傅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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