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鞍钢:江泽民搞个人崇拜超过华国锋 --关于“七一讲话”的看法:致中共中央的一封公开信

作者:胡鞍钢 发表:2001-07-30 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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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常委及中央委员会:

我读了江泽民总书记“七一讲话”之后;感到十分震惊,并对政治局委员黄菊称“七一讲话”是重大的理论创新,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第三次飞跃;其威力比改革开放20年还要大;是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纲领性文件,是21世纪的“共产党宣言”,更感到震惊。

据我所知,“七一讲话”发表之后,在党内引起了极大的思想混乱,产生了重大的政治分歧。许多共产党员在质问;“七一讲话,’将中国共产党引向何方?该讲话发表之际。我正在韩国讲学;西方媒体对这一讲话无不感到欢欣鼓舞,认为中国共产党正在资本主义化;终于开始变成资本家的共产党了。日本《读卖新闻》2001年7月 2日载文指出。“七一讲话”将为正式允许作为“资本家阶级”的私营企业家入党开辟道路,将成为中国共产党向“脱离阶级化”迈出的重要一步。同日,美国《纽约时报》发表题为“中国领导人敦促共产党向资本家敞开大门”的赞扬文章;《华盛顿邮报》认为,江泽民的讲话标志着“一个竭力设法在受到经济和社会变革冲击的国家个保持其重要性的组织(政党)在意识形态领域发生的另一个转变”。路透社2001年7月6日发表述评分析认为,江泽民的讲话是“一个令人吃惊的大胆努力,试图通过吸收资本家入党的办法来保持党对这个迅速变化的国家的控制”,是“在马克思-列宁一毛泽东的原则基础上发生的一个最急剧的变化。根据该党1989年的命令,私营企业家被禁止加入该党”。这么多西方媒体为“七一讲话”大唱赞歌,引起我对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极大忧虑和关注。“七一讲话”不是什么重大的理论创新,而是重大理论修正,它涉及到根本改变党的建党学说、共产党的基本性质,严重违反党章规定和组织原则等大是大非问题,必须经过党章规定的程序慎重处理。对此,我提出如下看法:

我们一直强调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人人民的利益,也有必要扩大党的社会基础,但是“七一讲话”在组织上敞开了私营企业家入党的大门,具有极其严重的后果,这将引起党的性质发生变化,进一步瓦解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基础、组织基础、思想基础,最终导致共产党理论蜕变、内部的思想分化进而导致党组织的分裂。随着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让私营企业家参政议政是完全必要的,但他们可以通过政协、人大、工商联等现有的制度安排和信息联系渠道参政议政,井反映他们的正当利益,给他们制定与其他经济成分一样的公正、平等、友好型的公共政策,这与允许他们入党是两码事。关于私营企业家能否入党的问题,党内早有明确的规定,江泽民本人也有过多次的十分明确的讲话。据统计,1999年全国私营企业151万户,投资者为322万人,占全国人口的不足干分之三。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是党的基本政策,符合中国国情。但是,吸收他们入党并不符合《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共产党员必须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土”(见党章第2条)。其中一些私营企业主并不是通过诚实劳动致富的。《新华文摘》刚刚登载了一篇关于私营企业主的分析,统计在过去十年私营企业主应缴税3058多亿人民币,实际上只缴税388亿人民币,欠税2670亿人民币(戴建中:“中国私营企业主研究”,载《新华文摘》)2001年第6期,第16-19页),他们中的许多人实际上是中国最大的偷税漏税集团之一;另外,在经济转型时期,私营企业的非规范以及非法经营行为是党的广大干部腐败日益猖獗的主要温床之一,这是因为他们可以直接贿赂政府官员,“送去一只鸡,换得一头牛”。据福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调查,当地官员腐败案件有70-80%与私营企业主的公开与私下贿赂有关。其中“远华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受益最大的正是赖昌星这样的私营老板。50年代初毛泽东处理刘青山、张子善腐败事件,光是搞“三反”,后来发现私营经济是腐败的温床,才进行“五反”运动。扩大党的社会基础,并不意味着敞开大门欢迎私营企业家入党,即便如此也得先修改党章,后作出决议和具体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有党章、党规的政党,不能随意破坏规则乱来,只能“先买票后上车”,而不能“先上车后补票”。这涉及到改变党的根本性质的严肃的政治问题。这样重大的政治问题可以在不经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集体充分讨论、正式表决作出决定,擅自以个人名义决定并向全世界公布,这一做法是违反党章第条第5款的规定;也是党的历史是少有的极其错误的重大政治事件。

在利益多元化的趋势下,要使党始终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还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是如何界定人民的主体,如何界定党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什么是人民?在现阶段,人民不仅包招工人,农民、土兵和个体劳动者、知识分子、公务员,也包括私营工商业者和雇主。外资企业的中主高级经理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劳动和牛活的人士。尽管人民组成成分趋于多元化,但是广大工人和农民仍然是我们人民的主体。从人均收入看,人民不仅包括极端贫困的人口、低收入人口、中收入人口,还包括高收入人口和极高收入人口。尽管人民收入分布呈多元化和不均等化,但是中低收入人口仍然是我国人民的主体,其中极端贫困人口与极高收入人群的差距又过分悬殊。国家统计局城镇居民住户调查历年资料显示,1992年全国城镇人口10%的最高收入组与10%的最低收入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3.26倍,到2000年扩大为5.02倍;高收入组又以私营企业经营者为最高;其主要收益来源于经营性固定资产收益;因此,贫富悬殊更主要的是表现在财富方面的占有(袁敏:“对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现状的判断和初步分析”,载《经济研究参考》2001年第期)。 因而代表人民的利益就是:首先是主要代表人民主体(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的利益;其次,要重点代表弱势人群的利益;三是,要特别防止部分地区和少数人群(如少数民族人口、贫困人口、残疾人口和老年人口等)在改革、发展与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边缘化;四是,要注意防止成为少数既得利益集团和高收入阶层的政治工具和政治决策机器。

目前,强调私营企业家的重要性并为他们入党敞开大门是在表明,中国共产党党内确实有人希望更多地代表他们的利益,并没有真正地代表广大工人和农民的利益。这是理论的一重大政变,是中国共产党 80年来带有方向性的转折。 有的省委书记认为,出现资产阶级并不可伯,但如何驾御资产阶级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见《真理的追求》2001年第5期)。上述做法无异于向国内私营资本投降,这等于公开“傍大款”。这恰恰印证了美国国务卿鲍威尔今年4月在国会作证时的一句话;“中国的资本主义无处不在”。显然,资本主义在共产党内最高层个别人的灵魂之中。10年前江泽民总书记的“七一讲话”提出防止和平演变的危险。今天,这一危险确实越来越明显了,最大的危险在干党的性质发生变化,特别是党最高层的个别人发生了思想和理论蜕变,也成为占全国总人口不到千分之三的私营企业家的政治代表人物。

按照党章的规定,一般党员有知情权。党章第18条规定,国家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首先我们认定,“七一讲话”是一个重大的决定,向全党、全国、全世界公开的政治决定。就此。我对“七一讲话”的合法性提出如下质疑:

首先,“七一讲话”的出台是否符合党章程序、具有合法性。是谁主持起草、参与讨论和修改的;是否经过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议充分讨论修改;在讨论中是否按照党章第16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表决?还是个人说了算?如果进行了表决,那么表决结果是什么?请江泽民总书记向党内作出说明。按照党章第16条的规定,“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对重大问题发生争执是正常现象,但不能作出草率决定,更不能以党的领导人个人的名义公开发表。

第二,从程序上看,应该对“七一讲话”是否符合党章、是否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审查。党章第10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邓小平逝世之后,对江泽民的个人崇拜活动愈演愈烈,甚于超过华国锋,而华国锋同志正是由于这一原出不适宜再担任党的最高领导人。从这个意义上讲,江泽民同志违反了党章第10条规定。邓小平同志一贯主张不要搞个人崇拜。在1989年9月4日致中央政治局的信中指出,当中央的集体领导就重大问题征求我个人意见时,我也要尊重和支持中央领导集体多数同志的意见。邓小平同志在江泽民同志担任总书记前后多次讲过,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之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25页)。他说,“我多年来就意识到这个问题,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邓小平同志的讲话十分深刻,也非常有远见,至今读来也颇具现实政治思义。如果我们全党的威望、观点都集中在江泽民总书记一个人身上是非常危险的,必须根据党章对总书记个人的权力限制予以明确的规定,决不允许党内任何个人的权力不受限制和制约。总书记是领导核心,但不是党内的特殊人物,在决定重大问题时,根据党章的规定,书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是平等关系,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关系。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问题,不是总书记的个人领导,而是中央集体领导,这包括政治局常委会,政治局、中央委员会能否制约总书记的个人权力,他个人能否尊重中央领导集体多数同志的意见。

第二,历史经验上看,领导人晚年犯错误是没有权力制约的结果,其他领导人也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毛泽东晚年犯错误,邓小平、胡耀邦曾多次指出,出现这些失误,他们个人是有责任的,并且希望这种失误不再
发生。应该说,在重人问题的决定上,表决和不表决是不一样的。自982年之后,党章明确规定了集体领导、投票表决的制度。党章第十六条规定,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必须提交讨论,任何党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七一讲话”是与这些规定相违背的,违反党章,凌驾党组织之上。

综上所述,我认为,“七一讲话”违反了党章的有关规定,表现为党的个别领导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违反党章的基本原则和中国共产党的建党学说,己经引起党内的思想混乱,在国际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它将从根本上
改变党的性质,造成党的分裂。这是建党80年来最为严重的违反党章行动之一。

鉴于此,我向中央委员会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七一讲话”在没有经过全党、中央委员会充分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之前,停止学习,更不得以党的领导人个人的意见强加于全党,更不得继续宣传是马克思主义的重大理论创新:

第二,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对江泽民同志本人擅自作出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中央委员会及全党内部做出解释,对违反党章规定做出检查、检讨,并接受中央委员会的审查。第三,在没有修改党的“十五大”通过的党章之
前,不得允许党内任何人以任何名义违反党章的规定,特别是有关吸纳党员的有关规定。

胡鞍

200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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