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买官:广西玉林市公安局长判17年

发表:2001-08-22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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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市中级法院对玉林市公安局原局长韦钦芳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韦钦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

经查明:被告人韦钦芳于1988年至1998年在担任玉林地区行署公安处交警支队队长、公安处副处长、玉林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周卫东等人人民币94.34万元、港币5万元和价值11万多元的黄金以及价值1.5万多元的摩托罗拉手机一台、价值3800元的真皮沙发一套。同时,被告人韦钦芳为了谋取玉林地区行署公安处处长职位,送给原玉林地委书记俞芳林15万元人民币。此外,被告人韦钦芳不能说明来源合法财产有人民币97万多元、港币14万多元、美元44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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