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被称为“蛀虫”的回国留学生呼吁司法公正!! 冤枉无辜包庇犯罪,国际都市上海竟发生国际冤案
我叫邵裘德,英文名Jude J. Shao, 生于上海,原名邵静祖,1984年上海交通大学计算机系毕业后赴美留学,1993年获美国斯坦福大学MBA学位,现美国籍。
1993年6月至11月,我数次陪同多位美国投资者回沪考察,在上海浦东外高桥保税区投资注册了外商独资企业-希比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比威公司), 董事长暨法人代表为Alexander Muromcew, 我随后受董事会委派来沪组建公司,并负责有关业务的经营管理。
1995年10月至1997年6月,希比威公司在上海经销美国进口的医疗设备。 上海的二家进口代理公司--上海万纳贸易有限公司和上海申愚进出口公司,先后为希比威公司进口了53批医疗设备,他们将进口后的设备送到希比威公司后, 开来了与设备相符的增值税发票, 希比威公司随后向他们支付了包括6%关税,17%增值税在内的全额进口费用。
1997年7月,上海浦东新区外高桥税务所在税务检查时发现以上二家进口代理公司开给我们希比威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是虚开的,但税务检查人员不去追究虚开发票的进口代理公司,反而先拿走我们希比威公司的会计账册,然后找我个人谈,要求我们希比威公司交50万元的“税务检查保证金”来换回公司的会计账册。 我随即找了曾任这二家进口代理公司副总经理的陈思诺询问情况,又向我们公司的会计人员调查,发现这53份增值税发票是我们公司在收到相应的进口设备后收下的,我们已付了全额的关税` 增值税等进口费用给这二家进口代理公司,于是拒绝了税务检查人员的要求,拒绝支付这50万元的“税务检查保证金”。 一个月后,税务检查人员突然冻结了我们公司的银行账号,使我们公司被迫停业。
上海的公安机关在接手本案后,偏听偏信税务所的一面之词,既包庇放纵真正的犯罪公司及负责人,又随便抓人,在1998年4月突然将我“监视居住”,随后与世隔绝地关押二年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查清事实,却作了几项错误的事实认定,然后主观地认为是我们希比威公司主动地“指使”了这二家进口代理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于2000年3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对二家实际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进口代理公司未追究任何刑事责任,却以我们美商希比威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由判我个人15年有期徒刑,以我们希比威公司犯“偷税罪”为由判我个人1年半有期徒刑,合并执行十六年。
法院作出的几项错误的事实认定如下:
1) 法院认为:我们希比威公司支付给这二家进口代理公司的进口费用仅为人民币98.8万元, 远低于正常进口所需 [见(1999)沪一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第10页9-14行]。 这是一个简单的会计错误,因为法院计算的依据是一份公诉方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但该鉴定报告在鉴定时遗漏了三份合计人民币71.5万元的我们希比威公司的进口费用付款凭证,实际上,我们支付给这二家公司的进口费用总额为人民币170.3万余元,是全额支付了包括6%关税` 17%增值税在内的所有正常进口费用的。
2) 法院认为:我邵裘德本人曾对犯罪事实作过供述,这是不真实的,因为有关的“供述”是编造出来的,是不存在的。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上海司法会计中心作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在第3页和第7页上,编造了二段公安机关讯问笔录的内容,说“我按6.5%付陈思诺开票费”和“我按8%付陈思诺开票费”,这是他们无中生有,凭空编造出来的。 如果我们公司只付了6.5%或8%的增值税,那么当然是犯罪了,因为正常的增值税率为17%,但事实上,我们公司却付足了6%的关税和17%的增值税,这有我们公司的会计付款凭证来证实。而以上的所谓我的“供述”,不仅辩护律师在阅卷时根本找不到,而且与公安机关在他们自己的结案报告中所说的我们希比威公司支付了20%多的进口费用这个结论相矛盾。庭审中和庭审后我和辩护律师曾多次向法院申请,要求把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全部公开,让我们核对有关内容,看看究竟是谁在做手脚,谁在编造证据,陷害无辜,但法院至今未作答复。
3) 法院认为:我们公司与进口代理公司没有实际的货物、资金往来,这个认定与事实完全相反。法院根本没有查清事实,就主观地认为我们的一些正常经营行为是在打“空手道”,我们的有关的业务都是虚构的。而事实上,我们公司的所有业务都是真实的,这有我们从美国发货给上海进口代理公司的货运提单、进口代理公司交货时签发的库存报表、有关进口设备的销售合同、进口费用付款凭证、以及安装在全国各地医院的这些设备实物等来证明,我们公司的任何一位前职员也都可以证明我们的业务都是真实存在的。我们是一个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的美商投资公司,不是专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司,我们根本没有需要虚构业务,也没有骗取税款抵扣。
4)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陈思诺是个无业人员,是我邵裘德特意“指使”了陈思诺去虚开增值税发票,这是在迫害无辜,包庇犯罪。陈思诺从1995年10月至1996年底是上海万纳贸易公司的业务经理,1997年初到上海申愚进出口公司(该公司当时是上海市公安局开办的国有进出口公司)任副总经理,专门负责进出口业务。案发后,这二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向公安机关一口咬定说陈思诺与他们公司无关,但陈思诺同这些公司的其它经理一起来我们公司代理进口业务,拿来这些公司开的增值税发票,收取我们支付给这些公司的进口费用,这些证据都证明陈思诺当时是在为这二家公司工作,这二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严重罪行,上海的公检法视而不见,不予追究,为什么?没有证据却硬说我“指使”了陈思诺去虚开增值税发票,又是为什么?
更令人不安的是,造成本起错案也许有其它因素,因为涉及到的上海申愚进出口公司在当时是上海市公安局开办的国有进出口公司,他们涉嫌走私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罪行一直被掩盖着,从判决至今,我一直在不断地申诉,也正在向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欢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垂询有关事实和证据请联系:上海 青浦监狱外籍楼701-422信箱 邵裘德 收 邮编:201701,Email:[email protected],Fax:(86 21) 6258-9385
对媒体报道中的有关事实澄清如下:
1) 希比威公司不是我个人开办的,也不是我个人的公司,我没有投过一分钱。仅仅因为我是上海出生的,是留学美国后回国工作的,就以为是我个人在开公司,在做违法的事?
2)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2000年3月13日,即二年多前,不是今年三月。
3) 本案被告陈思诺不是个无业人员,陈思诺从1995年10月至1996年底是上海万纳贸易公司的业务经理,1997年初到上海申愚进出口公司(该公司当时是上海市公安局开办的国有进出口公司)任副总经理,专门负责进出口业务。案发后,这二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向公安机关一口咬定说陈思诺与他们公司无关,但我们的进口设备是从美国发给这二家进口代理公司的,陈思诺又是代表这些公司为代理进口,拿来这些公司开的增值税发票,收取我们支付给这些公司的进口费用,这些实实在在的证据都证明陈思诺当时是在为这二家公司工作,怎么说我们希比威公司同进口代理公司没有实际的进口设备` 实际的资金往来? 这二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向法庭作的书面证词中把一切责任都推在陈思诺身上,法院的判决也让陈思诺来承担所有责任,而根本不追究这二家公司的罪责,这公平吗?
4) 我们美商投资的希比威公司是一个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的公司,不是专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司。 我们是收到了进口设备和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支付了全额的关税和增值税款的,别的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来侵吞国家税款,我们防不胜防,既不知情,也无法阻止,他们犯罪不等于是我们指使的。
5) 明明是进口代理公司为侵吞国家税款而到浙江省的国有公司去虚开增值税发票来欺骗我们公司,有关的43份发票都是浙江省税务机关印制的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什么假发票, 凭什么说我 “邵裘德通过陈思诺开始了大肆虚开增值税发票,以获得税额抵扣的非法勾当”,我们公司付了全额税款, 收下发票抵扣已付的税款是正常的, 凭什么说我们公司“白白地得了近十万元的税款抵扣”?
6) 1997年3,4月间, 我们公司确实进口了一台“车载式医学影象仪”, 这个事实有美国GE公司的设备交割单` 有美国发货到上海的海运提单` 有上海海关报关记录` 更有现在河北省邯郸市解放军某医院的该设备实物可以证明,怎么能说我们“虚构了买卖合同, 实现了一笔子虚乌有的交易”?上海申愚进出口公司(该公司当时是上海市公安局开办的国有进出口公司)明显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为何至今未受追究?
请大家来评判一下,究竟谁是真正的“蛀虫”? 我一个回国留学生,引导了美国投资者到上海投资办企业,我们美商投资公司依法经营,缴纳了所有税款,我是个规规矩矩的MBA书生,是个职业经理人,没有任何非法牟利,也不会用请客吃饭拉关系来“摆平”税务所,却被诬蔑为是一个经济“蛀虫”。 而真正犯了罪的` 实际侵吞了国家税款的` 有深厚背景的不法公司,却至今仍逍遥法外,这种冤案应该发生在上海这样的国际都市吗? 现在的判决公正吗?
欢迎媒体调查事实真相,来函请寄:上海青浦监狱外籍楼701-422信箱 邵裘德收 邮编:201701 email: [email protected] fax: (86 21) 6258-9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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