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 :美国衙门不朝南开

发表:2002-08-19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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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谚:衙门自古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规矩在美国整个被颠倒了。

  中国社会的传统是升官发财,美国社会的传统是发财当官。1961年,福特汽车公司总裁麦克纳马拉出任当时年薪为二万五千美元的国防部长一职,而此公当时在福特公司的年收入,薪水加股票共高达一百多万美元。美国人出任政府公职主要是为了施展个人的政治抱负,是为了扬名天下,绝对不是为了发财,也根本发不了财。


 政府官员是倒霉蛋

  可是,扬名天下绝非易事。一来新闻媒体全是私营的,没有哪家报纸或电视台会天天在头条新闻中可劲儿地夸奖、吹嘘政府官员的政绩;二是那些新闻记者和选民贼难伺候,他们一天到晚变着法子地找当官儿的麻烦,各种批评、指责,甚至人身攻击和诽谤,常常把政府官员气得死去活来。可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政府官员也只能忍气吞声,无法以诽谤罪起诉并索取金钱赔偿。从这点上看,政府官员整个儿就是一倒霉蛋,享受的政治待遇还不如小民百姓。这是美国最高法院1964年在《纽约时报》公司诉苏利文(New York Times Co. Vs. Sullivan)案中给订下的规矩。

  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用整版篇幅刊登了一个由包括马丁·路德·金等四位黑人牧师在内的六十四位著名人士联名签署的政治宣传广告,目的为民权运动募捐基金。这幅广告对美国南方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方以“恐怖浪潮”对待非暴力示威群众的行为予以谴责。可是,后来发现,广告中有各别细节不够真实。比如,广告中说有几位黑人学生因领导和平示威而被警察驱出大学校园,实际上这几位学生是因进入一家仅供白人就餐的餐厅抗议,使餐厅无法正常营业,违反了当时阿拉巴马州的种族隔离法和社会治安法而被驱。警察的行为基本上属于依法行事。

  苏利文(L. B. Sullivan)是蒙哥马利市警察局局长,这幅广告并无一处提及他的尊姓大名,但他却找上门来对号入座,控告《纽约时报》严重损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名誉,犯有诽谤罪,要求五十万美元的名誉赔偿费。蒙哥马利市地方法院陪审团判决被告应付原告五十万美元名誉损失费,州法院维持原判。时报公司不服,聘请哥伦比亚大学著名宪法权威维克斯勒教授(Herbert Wechsler)为律师,把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

  1964年3月,最高法院以九票对零票一致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裁定,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导都真实无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判决书中说:“对于公众事务的辩论,应当是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完全公开的。在辩论中,很可能产生针对政府和公职官员的一些情绪激怒,语调尖刻,有时甚至令人极不愉快的尖锐批评”,“本案涉及的政治广告,就是对当今一个重大的公共问题表示不满和抗议,它显然要受到宪法的保护”。在辩论过程中,即使各别细节失实,有损官员名誉,也不能成为压制新闻和言论自由的理由。这样才能使言论自由有“足够的吞吐回旋的空间(Breathing Space)”。


 做官就得挨骂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不仅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而且针对公职官员提出的诽谤案,第一次申明了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即当政府公职官员(Public Officials)因处理公众事务遭受批评和指责,使个人的名誉受到损害时,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和要求金钱赔偿,除非公职官员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种指责是出于“真正的恶意”。什么是“真正的恶意”呢?最高法院解释说,那就是“明知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它是否虚假”。最高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如果公职官员一挨骂就以诽谤罪起诉并要求巨额赔偿,那做官招骂,上告索赔岂不成了政府里头头脑脑们发财致富的捷径?如果新闻媒体对政府的批评稍有失实,立马就招来巨额索赔,那还谈得上什么新闻自由,干脆每天给政府歌功颂德算了。

  依照多数美国的州法律,如果起诉一方能证明新闻报导失实,诽谤罪即可成立。然而,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对新闻和言论自由的保障,应超越州诽谤法的权限。根据最高法院对《纽约时报》诉苏利文的判例,政府官员不但要在法庭上证明新闻媒体的报导失实,而且要证明新闻媒体有真正的恶意,才能谈得上是诽谤罪。这实际上使政府官员几乎根本无法打赢这种诽谤官司。比如说,苏利文呈庭的事实和证据,并不能证明《纽约时报》刊登那份广告是“明知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它是否虚假”。那幅广告由六十四位名人联名签署,如果他们预先知道某些内容不实,显然是不会轻易签名的。因此,他们的行为不属于故意诬陷和诽谤。从《纽约时报》这方面来说,既然宪法保护新闻自由,那么《纽约时报》当然有权利决定刊登什么样的文章和广告。基于对六十四位社会贤达的信任,《纽约时报》没有对刊登的政治宣布广告的细节作精确的核对,但这并不能证明时报公司对沙利文有“真正的恶意”,故意刊登内容虚假的广告来诽谤公职官员。

  时报公司诉苏利文案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早在1923年,《芝加哥论坛报》曾因报导芝加哥市政府破产的一篇新闻内容失实,被政府告上法庭。伊利诺伊州法院坚持新闻和言论自由原则,判决该报无罪,判决书中说:“宁可让一个人或报纸在报导偶而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能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和腐败的政府”。但是,这个判例的影响范围仅局限于伊利诺伊州。针对全美各州日益增多的政府官员控告报纸和电视台犯有诽谤罪的案子,最高法院在时报公司诉苏利文案中正式申明了“真正的恶意”原则,从宪法的高度为新闻媒体批评政府和公职官员的权利和自由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

  那么,有了最高法院的尚方宝剑,打这以后新闻媒体是不是就可以肆无忌惮地瞎批评、乱诽谤政府官员了吗?事情没那么简单。如果一篇抨击政府官员的新闻报导仅仅是细节失实,那当然情有可原。但是,如果通篇文章与事实真相一点儿不搭边,纯粹是瞎掰和虚构,那仍然会因被控怀有“真正的恶意”而吃官司。1982年,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在新闻报导中透露,前侵越美军司令威斯特摩兰将军(William Westmoreland)别有用心地向总统和军方提供了完全虚假的北越军队作战实力的情报,致使美国在越战泥潭中愈陷愈深。威斯特摩兰将军立马以故意诽谤军方高级将领和美军部队名誉为由,将CBS告上法庭,索赔高达一亿二千万美元。虽然四年后威斯特摩兰将军自行撤回了起诉,但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破费了二百万美元的律师费。此案给美国新闻媒体的深刻教训是,新闻报导一旦涉及当事人的名誉,还是悠着点为好,诽谤诉讼案不论胜败如何,其结果只能是劳民伤财、两败俱伤。

  为了避免旷日持久、耗费巨资的诽谤诉讼,《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等全美大报先后成立了律师事务部。律师事务部的责任是与编辑和记者合作,确保那些批评政府和官员的重头文章和社论能在法律上站住脚。对那些可能使当事人的名誉遭受损害的新闻报导,必须反复核定事实的细节,由律师确认没有法律方面的麻烦后,才能发稿。其它一些规模较小的新闻报刊,大多采取了向保险公司投保“诽谤保险”的办法。至于那些既雇不起法律顾问,又买不起诽谤保险的小刊小报,一旦碰上大的诽谤诉讼案,那只能是破产收摊,自认倒霉了。


 穷光蛋犯事,免费提供律师

  有钱当然挺好,但穷得钉铛响有时也有额外好处。如今在美国,穷人因刑事犯罪上法庭打官司时,是用不着自己掏腰包请律师辩护的。穷人一旦有了刑事官司的麻烦,只需在法院填写一张专门的表格,说明本人那点儿微薄收入仅供糊口,根本雇不起律师就行了。一旦对薄公堂,自有法庭委派的辩护律师免费侍候。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与一位名叫吉迪恩的犯人在监狱中上书最高法院,为自个儿喊冤叫屈的著名案例有密切关系。

  1891年问世的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犯罪被告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但请律师出庭辩护,就得花钱。一百多年来,此款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只是保护了有钱人的人权,对穷人来说,这条法律干脆就是白扯。直到193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Powell V. Alabama)一案中裁决,法院应为被控犯死罪的穷人免费提供辩护律师。这个判例当然是一个很大的历史性进步。但也有人开玩笑说,这不是鼓励穷人犯死罪吗?穷小子必须有种把事儿犯到以死刑起诉的份上,才够资格享受免费律师服务的待遇。

  1963年,最高法院终于在吉迪恩诉温赖特(Gideon V. Wainwright)一案中裁定,州法院应为被控犯刑事重罪的穷苦被告人免费提供辩护律师。

  克拉伦斯·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是美国佛罗里达州的一个白人穷汉,只有高中文化水平。这伙计在1961年因涉嫌闯入一家弹子房盗窃而被捕,被控从自动售货机中盗窃了一些硬币和罐装饮料。吉迪恩一贫如洗,根本雇不起律师,他要求法庭免费为他提供一位律师,结果遭到法官拒绝。吉迪恩只好草草查阅了一些法律方面的书籍,鼓起勇气在法庭上为自己做无罪辩护。可是他毕竟没受过正规的法律专业教育和律师训练,既不懂法庭的规矩,也听不明白起诉律师和当庭法官嘴里蹦出的一连串法律术语。虽然他坚称自己无罪,却颠三倒四地说不清楚案情,一句也没辩护到点子上去,结果稀里糊涂、不明不白地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

  因为没有律师,吉迪恩连上诉法院的门在哪儿都不知道,出了法庭就进了大狱。可吉迪恩是那种脾气像倔驴一样的汉子,无论如何也要给自己讨一个说法。吉迪恩在佛罗里达州监狱服刑期间,利用狱中的图书馆,没日没夜地刻苦自学法律,他在反复阅读宪法第六条修正案的有关法律和案例后,用铅笔给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写了一份“赤贫人申诉书”。在申诉书中,吉迪恩现炒现卖,用上了一些刚学会没几天的法律术语,为自己的案子鸣冤叫屈。吉迪恩声称,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而他本人却因贫困而被地方法院无理剥夺了请律师辩护的神圣宪法权力,法庭的判决是不公正的。

  别看文化水平不咋地,吉迪恩的申诉书一不留神写出了挺高的水平。吉迪恩在申诉书中并未向大法官罗哩罗嗦地解释自己案子的细节,而是紧紧地抓住宪法第六条修正案不放,使申诉书一下子具有了一种高屋建瓴的气势,显得特有份量,特上档次。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审阅了吉迪恩的申诉书后,觉得这伙计言之有理、言之有据。经过辩论和听证,九位大法官一致同意了吉迪恩的申诉。最高法院在裁决书中强调,“在刑事法院,律师是必须而非奢侈”。各级法院应免费为被控犯刑事重罪的穷苦被告人委派辩护律师。

  最高法院的裁决下达后,监狱里欢声雷动。吉迪恩遂出狱,重新受审。这回由法庭指定了免费辩护律师,最后的判决是无罪释放。此案一出,全美各地监狱里有数千名在押犯人,因当年受审时同样没有律师为他们辩护,后来都获得了重新开庭复审的机会,多数人的最终判决是无罪释放。吉迪恩一时成为深受狱中犯人仰慕的英雄好汉。

  1972年,最高法院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在对阿杰辛格诉汉姆林(Argersinger V. Hamlin)一案的裁决中,最高法院规定,地方各级法院应免费为被控仅犯刑事轻罪的穷苦被告人提供辩护律师。打这儿以后,甭管事大事小,穷人一旦因刑事罪被告上法庭,法院必须免费为穷人提供公共辩护律师。案子结束后,由法院付一点象征性的报酬给公共辩护律师,这笔钱通常少得可怜,勉强够补偿律师的车马费。当年为吉迪恩辩护的律师,花费了几百个工作小时研究案情和出庭辩护,官司打赢后,总共才拿到了几十块美元的酬金。这样一来,除了一些替天行道、仗义疏财的犹太裔大牌律师常常出山免费为穷人打抱不平外,出任这种免费公共辩护工作的律师,绝大多数都是一些初出茅庐的新手或是七老八十快退休的主儿,使这种免费法律服务的质量大打折扣。

  要是穷人一上法庭,人人都能免费享受一把O.J.辛普森案中“梦幻律师队”那种水准的“司法援助”,那才真叫天上掉馅饼呢。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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